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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读懂碳交易 “抵消机制”:从 CDM 到 CCER,如何用 “减排成果” 对冲碳配额?

发布时间:2025-09-23 16:43:02浏览次数:

在碳交易体系中,“抵消机制” 是平衡企业减排压力、激活市场活力的关键设计 —— 简单来说,它允许企业通过购买第三方项目产生的 “减排量”,来抵消自身部分碳排放配额缺口,相当于为企业提供了 “减排之外的合规选项”。而 CDM(清洁发展机制)与 CCER(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正是全球与中国碳市场中最具代表性的抵消机制工具,二者既存在逻辑关联,又有明确的适用场景差异,搞懂它们的运作逻辑,才能真正理解碳交易的完整生态。

先从CDM(清洁发展机制) 说起,它源于《京都议定书》,是最早在全球范围内落地的跨国碳抵消机制。其核心逻辑是 “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合作减排”:发达国家企业若自身减排成本高,可投资发展中国家的低碳项目(如风电、光伏、垃圾焚烧发电等),项目产生的 “经核证的减排量(CER)” 可用于抵扣发达国家的减排承诺;而发展中国家则能通过项目获得资金与技术,推动低碳转型。例如,某欧洲企业投资中国某风电场项目,该风电场替代传统火电产生的减排量,经联合国相关机构审定核查后成为 CER,欧洲企业购买 CER 后,即可用于完成自身的碳排放履约。

不过,随着全球气候治理进入新阶段,CDM 的局限性也逐渐显现:一方面,CER 的审定流程复杂、周期长,且受国际碳价波动影响大;另一方面,其主要服务于跨国减排合作,与各国国内碳市场的衔接存在壁垒。因此,针对国内碳市场需求,CCER(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 应运而生,它是我国自主设计的国内碳抵消机制,2012 年由原国家发改委正式推出,2023 年重启后进一步优化了规则。

CCER 的运作逻辑更聚焦 “国内减排资源利用”:国内企业或机构开发的低碳项目(如林业碳汇、生物质发电、甲烷回收利用等),经国家主管部门认可的第三方机构审定、核查后,产生的减排量可成为 “CCER”。在全国碳市场中,重点排放单位(如发电、钢铁企业)可购买 CCER,用于抵消自身不超过 5% 的碳排放配额清缴量 —— 这意味着企业若配额不足,无需全部高价购买配额,可通过 CCER 补充,有效降低履约成本。例如,某钢铁企业年度需清缴 100 万吨配额,若购买 5 万吨 CCER(按 5% 上限),则只需再准备 95 万吨配额,大幅减轻资金压力。

对比来看,CDM 与 CCER 的核心差异体现在三个维度:适用范围上,CDM 服务全球气候治理,CER 可用于跨国履约;CCER 则仅限国内碳市场,用于抵消国内企业配额缺口;项目类型上,CDM 项目多集中于能源替代、工业减排等领域,且需符合联合国规定的 “额外性”(即项目若不获得 CDM 支持则无法落地);CCER 项目则新增了林业碳汇、海洋碳汇等生态类项目,更贴合我国 “双碳” 目标下的生态保护需求;审定机构上,CDM 由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EB)及认可的国际机构审定;CCER 则由我国生态环境部认可的国内机构审定,流程更适配国内项目实际情况。

值得注意的是,抵消机制并非 “无限制使用”,而是有严格的比例与合规要求。以全国碳市场为例,CCER 的使用比例不得超过企业年度应清缴配额量的 5%,且项目需在 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备案(2023 年重启后新增项目暂未开放),避免过度依赖抵消工具而削弱企业自主减排动力。同时,无论是 CDM 还是 CCER,项目都需满足 “额外性”“监测透明性” 等核心原则 —— 即减排量必须是 “额外产生的”,且项目需建立完整的监测报告体系,确保减排成果真实可追溯。

对企业而言,理解抵消机制的价值不仅在于 “降低履约成本”,更在于 “挖掘减排资源价值”。例如,农业企业可开发林业碳汇 CCER 项目,将 “种树” 转化为可交易的碳资产;垃圾处理企业可通过甲烷回收项目产生 CCER,实现 “环保 + 收益” 双重价值。而要精准把握这些机会,就需要掌握抵消项目的开发流程(如审定备案、监测核查)、交易规则(如 CCER 的定价与交割),以及政策动态(如 CCER 项目类型的调整)。

当前,我国碳市场正处于扩围升级阶段,CCER 机制也在不断优化,未来有望纳入更多项目类型、放宽使用比例,抵消机制的市场空间将进一步扩大。无论是企业想通过 CCER 降低履约成本,还是想开发抵消项目盘活减排资源,都需要先夯实碳交易与抵消机制的专业认知 —— 这不仅是应对碳约束的必要准备,更是抓住绿色转型红利的关键前提。


来源:碳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