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如下: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建设绿色低碳美丽城市,建立和规范温州市碳普惠管理,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起草了《温州市碳普惠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全文如下:
温州市碳普惠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双碳”引领,加快建设更高水平生态市,全面建设绿色低碳美丽城市,引导和推动全社会形成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建立和规范温州市碳普惠管理,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温州市碳普惠体系的建设、运营、管理、监督等工作。
第三条 碳普惠管理和交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愿诚信、公开透明、利企惠民”的原则。
第四条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碳普惠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负责建立管理机制、工作规则和运行流程等,并会同相关部门共同推动碳普惠实施。温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托下属事业单位为全市碳普惠提供技术和管理支持(以下简称技术支撑单位),组织开展方法学论证、减排项目与减排场景认定、减排量签发等具体工作。各县(市、区、功能区)生态环境部门按照职责对辖区内的碳普惠活动开展监督管理。
第五条 由市属国企开展碳普惠平台的建设和日常运营(以下简称运营机构)。碳普惠平台负责方法学、减排项目与减排场景的形式审查和发布,碳账户管理,减排量的登记、核销、交易、结算,以及政策发布、信息披露、碳普惠宣传推广、权益合作、客诉处理及咨询服务等工作,是确定碳普惠减排量和碳积分的统一平台。
第六条 市生态环境局组建碳普惠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对方法学、减排场景、减排项目及减排量审核等工作提供专家意见。
第七条 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社会组织等积极参与碳普惠方法学开发、项目运行和金融模式创新,丰富减排量消纳渠道,拓展碳普惠信用评估体系应用,带动全社会更多主体参与碳普惠行动。
第二章 方法学管理
第八条 碳普惠方法学分为减排场景方法学和减排项目方法学。碳普惠方法学的申请应符合编制大纲与申报流程要求。碳普惠方法学应具有科学性、准确性、额外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明确减排量的核算边界与量化规则,便于碳普惠场景的范围界定及碳普惠减排量的核证。
第九条 鼓励各类主体因地制宜开发减污降碳、节约资源、循环经济、固碳增汇、生态保护、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领域的碳普惠方法学,优先鼓励开发具有广泛基础和数据支撑、彰显区域生态公益价值的碳普惠方法学。
第十条 碳普惠方法学通过碳普惠平台申报。经形式审查、技术论证后,由市生态环境局批准并通过碳普惠平台向社会发布,作为该领域减排项目、减排场景开发与减排量计算的依据。
第十一条 碳普惠方法学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科技进步等因素及时修订。技术支撑单位会同运营机构对碳普惠方法学运行情况开展跟踪评估,对因技术发展不符合条件的方法学报市生态环境局予以撤销,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二条 鼓励条件成熟的方法学向省级碳普惠平台或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市场申报。纳入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管理的,不再纳入温州市碳普惠方法学管理。
第三章 减排场景和减排项目管理
· 第十三条 减排场景和减排项目的开发主体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减排场景的开发主体一般为场景运营单位,减排项目的开发主体一般为项目业主或项目建设单位。涉及自然资源的减排项目,申报主体须取得相关产权人的合法授权;涉及减排场景用户数据的,申报主体须取得个人数据使用授权。
第十四条 开发主体依据已公布的碳普惠方法学开发减排场景、减排项目。减排场景、减排项目应当具备真实性和唯一性。开发主体或其委托机构应当在减排场景或者减排项目正式运行后,通过碳普惠平台递交申请材料。
第十五条 减排场景、减排项目经运营机构形式审查、技术支撑单位认定后,通过碳普惠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对于类型复杂的减排场景、减排项目,技术支撑单位可以组织碳普惠专家委员会对减排场景开展技术论证。
第十六条 经认定的减排场景应当和碳普惠平台实现系统对接,数据接入应当符合碳普惠平台的技术要求,在确保数据安全和不泄露用户隐私的前提下,推送碳减排行为有关数据,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七条 运营机构对减排场景和减排项目运行情况组织开展跟踪评估,对出现主体灭失、项目不再存续或其他不符合碳普惠体系规范的情形,予以注销。减排场景及项目开发主体可自愿向碳普惠平台申请注销已登记的场景及项目。
第十八条 减排场景、减排项目开发主体在提出申请时自主承诺,不重复申请国内外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机制、其他碳普惠机制减排项目,不参与国内外绿色电力交易、绿色电力证书交易等同类减排权益申领。
第四章 减排量签发、交易和核销
第十九条 经认定的减排项目稳定运行1年以上并产生减排量的,开发主体应委托符合要求的第三方核查机构开展减排量核查。开发主体向碳普惠平台提交减排量核查报告并申请签发减排量。运营机构对减排量进行审核后,由技术支撑单位予以签发。减排量原则上每年集中签发一次,按减排项目实际运行数据核算。
第二十条 减排量可以在碳普惠平台进行线上交易,也可以通过线下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交易。线下交易完成后,交易双方向碳普惠平台申请减排量划转登记。减排量所有方需使用减排量时,可以向碳普惠平台申请减排量核销。碳普惠平台可向购买减排量的主体出具碳普惠减排量核销凭证。
第二十一条 鼓励公共机构、金融机构、大型商业综合体、大型公共建筑、民营企业、社会团体组织购买并使用碳普惠减排量,用于抵消自身运营、会议、展会、赛事或其他活动产生的碳排放量,鼓励通过专业认证服务机构开展碳中和认证。
第二十二条 鼓励生态文化与旅游相关企事业单位购买并使用碳普惠减排量,开发体现绿色低碳和生态文化内涵的旅游与文创产品,打造绿色低碳和生态文化特色旅游精品线路。
第二十三条 鼓励将生态环境损害金用于购买碳普惠减排量,作为替代修复方式。
第二十四条 鼓励工业企业购买并使用碳普惠减排量,用于抵消产品碳足迹,建立绿色供应链体系。
第二十五条 碳普惠减排量所有方未用于任何碳排放抵消而主动申请注销的,经碳普惠平台确认后予以注销,注销后不可再次使用、不予恢复。
第五章 碳积分及商城管理
第二十六条 探索建设多元化的碳积分商城,丰富可供兑换的权益。鼓励商业机构加入碳普惠权益联盟,逐步提高碳积分使用价值和公众参与积极性。
第二十七条 个人碳账户的碳积分可以在碳积分商城内进行权益兑换。碳积分兑换权益后自动注销,相应的减排量统一归权益提供方所有。对应减排量可由权益提供方按平台规则参与减排量交易。
第二十八条 个人碳积分有效期为2年,超过有效期未兑换的,视为自愿放弃,平台作清零处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碳普惠平台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碳普惠方法学清单、减排项目和减排场景清单、核证减排量交易等相关信息。
第三十条 鼓励保险、银行、资管等金融机构积极参与碳普惠工作,开发碳质押融资、碳保险、碳资产托管、碳中和债券等产品,发挥金融对绿色低碳发展的引导支持作用。
第三十一条 探索跨区域、跨境碳普惠合作机制,推动碳普惠平台共建、方法学互认、减排量互通。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泄露有关单位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碳普惠管理平台运营主体存在违规处理数据、擅自转移或注销减排量,泄露用户相关信息、减排量虚假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等违反本办法规定,提供虚假不实的申报备案材料的;技术服务机构存在出具虚假、不实评估报告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碳普惠:是指针对各民营企业、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在绿色出行、能源节约、资源循环利用、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领域的减碳行为,基于碳普惠方法学进行量化和赋予一定价值,并运用商业激励、政策支持、市场交易等方式,推动建立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的正向激励机制。
碳普惠减排量:指依照经公布的方法学对温州市碳普惠减排场景或者减排项目所产生的碳减排效果进行量化,审核通过后在碳普惠综合服务平台上登记的减排量。单位以“吨二氧化碳当量(tCO2e)”计。
减排场景:指个人参与的衣、食、住、行、用等领域能够产生碳普惠减排量的场景。
减排项目: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等项目业主实施的能够产生碳普惠减排量的项目。
碳普惠方法学:指用于确定碳普惠项目及场景基准线、论证额外性、计算减排量、制定检测计划等的方法指南,是开发碳减排项目、创建低碳场景的依据和标准。
碳账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碳普惠平台开立的账户,分为个人碳账户、机构碳账户。用于碳普惠减排量或碳积分的登记和管理。
碳积分:是指个人通过参与碳减排场景获得的回馈权益,积分值根据个人绿色低碳行为及相关核算规则确定。碳积分不具有货币属性,不得转让或交易。
减排量核查:指由第三方核查机构对减排项目实际产生的减排效果进行独立、科学、规范的验证过程,确保其符合碳普惠方法学和管理要求,从而获得可交易的碳普惠减排量。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解释。上级政策文件如有新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6年 月 日起施行。
来源: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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