距离我国首台核电机组退役还有近20年,但准备工作已经全面启动。2026年5月1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财政部、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核电厂退役准备管理暂行办法》,首次以专项规章形式,对核电退役准备工作作出系统性制度安排。
这份《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核电退役准备从“企业自主摸索”迈入“国家规范管理”的新阶段。其中,最受关注的是对核电集团的考核机制:从费用提取比例到评估周期,从人才队伍建设到技术装备研发,四项硬性指标首次写入法规。
《办法》第十三条明确,核电厂营运单位对核电厂退役承担完全经济责任,应当预提退役费用,列入生产成本,累计提取率暂按不低于10%执行。
这一比例的确立,参考了国际核电厂退役基金的通行做法。根据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建议,退役费用通常占项目总投资的一定比例,10%是较为成熟的行业基准。更关键的是,《办法》第十四条要求核电集团原则上每5年对所控股核电厂退役费用准备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动态调整提取率。
这意味着,核电集团不能“一次提完就了事”,而是要将退役费用管理纳入常态化考核——每五年向监管部门提交评估报告,接受监督审查。这一机制借鉴了金融行业准备金管理的成熟做法,确保退役费用“钱够用、账清楚”。
有钱还得有人、有技术。《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对核电集团提出了人才和技术两项硬要求-。
人才方面:核电集团要统筹核设施退役技术单位力量,打造核电厂退役专业化人才队伍,鼓励有条件、有能力的单位按照专业化、市场化方式为全行业提供服务。
技术方面:核电集团应当制定核电厂退役技术和装备研发总体方案,分阶段、分批次开展退役关键技术攻关,充分利用现有技术装备和科研设施,形成我国核电厂退役技术装备体系。
这一制度设计参考了国际上核退役先进国家的经验。以美国为例,其核退役市场已形成成熟的专业化服务体系,拥有多家专业退役公司;法国则依托欧安诺等巨头,建立了从设计到退役的全产业链能力。我国要求核电集团统筹内部资源、打造专业化队伍,正是对标国际先进水平。
值得关注的是,“专业化、市场化方式为全行业提供服务”的表述,为未来核退役服务市场的形成预留了空间。这与此前电力行业“辅业分离”改革的思路一脉相承——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团队做。
《办法》第七条至第十二条,对核电项目从选址、设计、建造到运行的全阶段提出了退役准备要求。
设计阶段:须在核电项目申请报告等文件中编制“核电厂退役专章”,明确退役目标、策略、初步方案。
建造阶段:须落实便于退役的设计和措施,编制初步退役计划。
运行阶段:须记录机组改造和维修中获得的关于受污染或被活化构筑物、系统和设备的信息,在运行期满前编制完成最终退役计划。
这一“全周期管理”理念,借鉴了欧盟核电退役管理的先进经验。欧洲多国要求核电项目在申请许可证时就必须提交退役可行性方案,确保“从摇篮到坟墓”的全链条可控。《办法》将其制度化,意味着核电集团在项目启动时就要同步考虑“怎么退”,不能再等到机组老了才开始布局。
《办法》第四条提出了一个极具分量的终极目标:原则上以实现厂址无限制开放和使用为核电厂退役的最终目标-。
“无限制开放和使用”是指核电厂退役后,厂址区域不再受到任何放射性限制,可以像普通土地一样用于居住、农业、商业等任何用途。这是国际核电厂退役的最高标准,也是公众对核安全最直观的信任体现。
此前,我国在这一目标上尚无明确法规要求。《办法》将其写入,与202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关于核设施退役后场址“达到无限制开放要求”的规定相衔接,形成了法律—规章的完整制度链条。对核电集团而言,这意味着退役工作不能“差不多就行”,必须以最高标准完成厂址修复。
从《办法》的制度框架来看,其核心设计借鉴了多个领域的成熟做法:
| 借鉴来源 | 核心借鉴内容 | 《办法》体现 |
|---|---|---|
| 金融行业准备金制度 | 定期评估、动态调整提取率 | 每5年评估退役费用,动态调整提取率 |
| 国际核退役先进经验 | 10%费用比例、专业化服务 | 累计提取率不低于10%,鼓励市场化服务 |
| 欧盟全周期管理 | 设计阶段即考虑退役 | 选址、设计、建造、运行全阶段部署 |
| 美国核退役监管 | 最终退役计划编制要求 | 运行期满前完成最终退役计划 |
| 电力行业辅业分离改革 | 专业化、市场化方向 | 鼓励专业化单位为全行业服务 |
《办法》明确发给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四大核电央企,将于2026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5年。
国家能源局有关负责同志表示,下一步将会同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等部门,强化协同配合,加强政策宣贯,指导各核电集团、营运单位准确把握《办法》要求,全面落实各项准备工作。
对四大核电集团而言,《办法》带来的不仅是合规压力,更是管理能力的升级考验。从费用提取的财务能力,到人才队伍的组织能力,再到技术装备的研发能力——每一项考核指标都在倒逼企业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
核电退役是“百年大计”的最后一环。《办法》的出台,让这个“最后一环”第一次有了清晰的路线图和时间表。20年后的首台机组退役,今天已开始倒计时。
【政策要点速览】
| 考核维度 | 核心要求 | 时间节点 |
|---|---|---|
| 费用提取 | 累计提取率不低于10%,每5年评估调整 | 商运后逐年提取 |
| 人才队伍 | 打造专业化退役人才队伍 | 持续建设 |
| 技术装备 | 制定研发方案,形成技术装备体系 | 分阶段攻关 |
| 全周期管理 | 设计、建造、运行阶段同步部署退役准备 | 全寿期落实 |
| 最终目标 | 厂址无限制开放和使用 | 退役完成后 |
具体如下:
国家能源局有关负责同志就《核电厂退役准备管理暂行办法》答记者问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财政部、生态环境部联合印发《核电厂退役准备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国家能源局有关负责同志就《办法》接受采访,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退役是核电厂运行的最后阶段,是核电厂全周期管理的重要环节。做好核电厂退役准备工作,对保护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保障核电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我国核电机组总体较新(平均运行时间11年),尚处于“青壮年”阶段,距离首台机组退役还有近20年时间,但考虑到核电厂退役工作持续周期长、技术要求高、资金需求大,需加强统筹谋划和统一安排,科学、高效、有序做好相关准备工作。为此,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制定了《办法》,旨在加强顶层设计,提前谋划布局核电厂退役准备工作。
二、《办法》的总体考虑和主要目标是什么?
答:《办法》立足我国核电发展实际,坚持安全第一、科学有序、责任落实、保障有力基本原则,从法规标准、资金管理、技术装备、人才队伍等方面全面部署退役准备各项工作。
《办法》规定了核电厂退役的基本原则和策略目标,明确了核电厂控股企业集团、核电厂营运单位的主体责任,推动核电厂在选址、设计、建造、运行全阶段同步落实退役准备要求,构建责任清晰、管理规范、保障到位的退役准备工作体系,为安全、规范、高效推进后续核电厂退役奠定坚实基础。
三、《办法》重点明确了哪些内容?
答:《办法》共18条。
第1—4条明确了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和策略目标,要求以厂址为单位统筹实施核电厂退役,原则上以实现厂址无限制开放和使用为最终目标。
第5—6条明确了核电厂控股企业集团、核电厂营运单位的主体责任,以及各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责任。
第7—12条明确了核电厂退役准备工作的总体要求,以及核电厂在设计、建造、运行等阶段需要开展的退役准备工作,要求核电厂记录机组改造和维修活动中获得的关于受污染或被活化的构筑物、系统和设备的信息,并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在核电厂运行期满前编制完成最终退役计划。
第13—14条明确了核电厂退役费用提取和定期评估要求。核电厂退役费用在核电机组商运后运行期内逐年提取,原则上总量按照核电项目竣工决算建成价的一定比例计提,累计提取率暂按不低于10%执行。同时,要求核电集团建立退役费用定期评估机制,原则上每5年对所控股核电厂退役费用准备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动态调整提取率。
第15—16条明确了核电厂退役人才和技术准备要求,核电集团要统筹核设施退役技术单位力量,打造核电厂退役专业化人才队伍,并充分利用现有技术装备和科研设施,形成我国核电厂退役技术装备体系。
第17—18条规定了解释权和有效期等。
四、《办法》实施将带来哪些效果?
答:《办法》有利于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核电厂建设运行全寿期管理,也有利于提升核电社会形象,增强公众信心。特别是对核电厂退役费用提取标准作出原则规定,即总量按照核电项目决算总投资的一定比例计提,并要求企业建立定期评估机制,每5年评估一次,动态调整提取率,可指导企业科学估算核电厂退役费用,规范开展退役费用提取工作。
五、下一步如何推动《办法》落地见效?
答:下一步,国家能源局将会同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等部门,强化协同配合,加强政策宣贯,指导各核电集团、营运单位准确把握《办法》要求,全面落实各项准备工作。
相关政策与解读
关于印发《核电厂退役准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能源规〔2026〕582号)
来源:国家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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