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对 2023 年试行的《海南省碳普惠管理办法》完成修订,形成《海南省碳普惠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本次修订旨在进一步明确碳普惠管理的组织架构、参与主体权责,规范全流程监管,覆盖减排方法学备案、项目与低碳场景登记、减排量及碳积分的签发、交易与消纳等关键环节。
修订后的办法旨在完善碳普惠制度体系,强化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协同,通过商业激励与减排量交易结合,更广泛调动企业与公众参与绿色低碳实践。此举将助力海南规范碳普惠机制运行,推动生产生活方式绿色转型,为自贸港建设与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打造坚实的制度保障。
具体如下:
海南省碳普惠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充分发挥碳普惠机制激励引导作用,广泛调动社会公众与市场主体参与绿色低碳实践的积极性,推动生产生活方式绿色低碳转型,助力打造生态一流、绿色低碳的自由贸易港,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碳普惠机制的实施推广与监督管理。
第三条 【定义】本办法所称的碳普惠是指通过商业激励、政策激励和减排量交易等方式,对个人、家庭、社区、小微企业在衣、食、住、行、用等方面的绿色低碳行为进行奖励的正向引导机制。碳普惠是促进消费端和生产端绿色低碳发展的创新机制,是全国碳市场的重要补充,是实现 “双碳”目标的重要抓手。
第四条 【基本原则】碳普惠工作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低碳惠民、公开公正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部门职责】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碳普惠监督和管理工作,包括配套政策制定、碳普惠方法学管理、碳普惠减排项目和碳普惠低碳场景管理、碳普惠减排量签发和碳积分转换管理、减排量和碳积分消纳等。
市、县、自治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碳普惠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按照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配合开展现场检查。
省林业、自然资源和规划、海洋等相关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支持开展生态系统碳汇、海洋碳汇方法学申报及审核工作。
省旅文主管部门负责推广酒店、景区、大型活动等低碳文旅场景,推动碳积分与旅游消费等激励措施挂钩,吸引国内外游客参与。
省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推动绿色家电、新能源汽车等节能消费以及绿色办会、办展等纳入碳普惠激励范围。
省营商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推动将公众碳减排行为纳入信用激励范围,实现碳积分与金椰分权益互通,享受金椰分平台各项优惠福利和便捷服务。
省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发挥公共机构的示范引领作用,在全省公共机构率先推行绿色办公、无纸化会议等碳普惠场景,将碳普惠实践情况纳入公共机构节能降耗考核评价体系。
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从事减排量核查的机构(以下简称核查机构)及其核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注册登记】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建设本省碳普惠管理系统并委托相关单位承担本省碳普惠注册登记机构职能。注册登记机构负责碳普惠管理系统的日常运行和维护工作,通过该系统受理减排项目、低碳场景、减排量和碳积分的签发、注销申请,记录减排项目和低碳场景相关信息以及减排量和碳积分的签发、持有、变更、注销等信息等。碳普惠管理系统记录的信息是判断减排量、碳积分归属和状态的最终依据。注册登记机构可以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制定碳普惠减排项目与低碳场景登记、减排量与碳积分签发的具体业务规则,并报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交易机构】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委托相关单位承担本省碳普惠交易机构职能。交易机构负责建设和运营碳普惠交易平台,开展经审核签发的减排量统一交易、结算等服务,保障交易合规性。交易机构可以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制定减排量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交易流程及收费标准,并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专家库】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组建应对气候变化专家库。专家库专家负责对方法学备案、减排项目和低碳场景登记、减排量核算核查等技术评估论证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九条 【核查机构】核查机构在开展碳普惠减排量核查过程中,应当完整记录相关核查程序、核查内容和核查发现,并归档留存,确保核查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核查机构应当出具核查报告,并对核查报告及核查结论的合规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泄露减排项目开发主体的商业秘密。
第十条 【积分商城运营主体】碳积分商城运营主体负责组织开展碳积分商城建设和规范运行。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等积极参与共建碳积分商城。
第十一条 【碳账户】鼓励各市场主体在碳普惠管理系统开立碳账户,碳账户分为机构账户和个人账户,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其他社会组织等可以开立机构账户,个人可以开立个人账户,用于碳排放数据采集、减排量、碳积分管理等。
第二章 方法学管理
第十二条 【方法学类别】方法学分为减排项目方法学和低碳场景方法学。减排项目方法学优先支持额外性争议较小、社会和生态效益兼具的热带雨林、海洋等生态系统固碳增汇行为。低碳场景方法学涵盖禁塑、无废、新能源汽车、废旧资源循环利用、低碳交通、低碳物流等领域,应当聚焦具有广泛应用基础和数据支撑,且有助于推动生活方式与消费模式绿色低碳转型的行为。
第十三条 【方法学开发】鼓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其他社会组织等结合自身优势领域开发方法学。方法学主要内容应当包括适用条件、项目边界、计入期、减排量核算方法、监测方法、减排量核查要求等。
第十四条 【方法学申请】方法学开发主体通过碳普惠管理系统提交碳普惠方法学申请材料。注册登记机构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在碳普惠管理系统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公众可以通过碳普惠管理系统提出意见。
公示期满后,方法学开发主体应当通过碳普惠管理系统提交对公示期间收到的公众意见处理情况的说明。
第十五条 【方法学评估】注册登记机构组织专家库专家开展技术评估,对通过技术评估的方法学,由注册登记机构提交至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经审核通过后予以备案并公开发布。
第十六条 【方法学修订】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结合行业发展、碳普惠运行情况等因素及时组织开展碳普惠方法学修订。鼓励方法学开发主体在条件成熟时,申请将其开发的方法学纳入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方法学体系。
第三章 减排项目和低碳场景管理
第十七条 【减排项目开发】减排项目开发主体在申请减排项目登记前,应当依据已发布的减排项目方法学编制项目设计文件。
第十八条 【减排项目具备条件】申请登记的减排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真实性、唯一性和额外性;
(二)属于海南碳普惠发布的项目方法学支持领域;
(三)于2020年9月22日之后开工建设;在本办法施行前已获得备案的项目,其有效性不受本条款影响。
已过减排量计入期的项目或已注销的项目不得再次申请登记。已在国内外其他碳信用或碳普惠机制下完成开发或注册的项目不得申请登记。
第十九条 【减排项目申请】减排项目开发主体申请减排项目登记前,应当通过碳普惠管理系统公示项目设计文件、唯一性声明、当事方授权等,并对公示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公众可以通过碳普惠管理系统提出意见。
第二十条 【减排项目登记】减排项目开发主体申请登记时,应当通过碳普惠管理系统提交项目设计文件、公示期间收到的公众意见处理情况说明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减排项目审核】注册登记机构对减排项目开发主体提交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组织专家库专家开展技术评估。评估通过的,由注册登记机构予以登记,并向社会公开项目登记情况以及减排项目开发主体提交的全部材料。未通过审核或评估的,不予登记,并及时告知减排项目开发主体。
第二十二条 【低碳场景申请】低碳场景开发主体应当依据已发布的低碳场景方法学开发低碳场景,并在低碳场景正式运行后向碳普惠管理系统提交低碳场景申请。
低碳场景开发主体应当履行个人信息保护告知义务并获用户授权,严禁超范围使用信息。对存在违规处理减排数据、报送虚假信息、泄漏用户相关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低碳场景审核】注册登记机构对碳普惠低碳场景申请表等材料进行审核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公众可以通过碳普惠管理系统提出意见。
注册登记机构应当组织专家库专家和系统运行维护方开展技术论证。对通过公示和技术论证的低碳场景予以备案。未通过的,不予备案,并及时告知低碳场景开发主体。
第二十四条 【低碳场景实施】低碳场景开发主体业务平台应当按照碳普惠管理系统数据接入技术要求,实现平台与系统间数据对接。低碳场景开发主体应当依据所运用的方法学开展运营、维护、监测、报告等工作,保证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五条 【低碳场景评估】注册登记机构会同碳普惠管理系统运行维护方开展跟踪评估,低碳场景开发主体应当对评估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未达到要求的低碳场景暂停参与我省碳普惠,注册登记机构对异常数据获得的减排量和碳积分进行修正。
第四章 减排量签发与碳积分转换
第二十六条 【减排量分类】经登记的减排项目和低碳场景可以申请减排量签发。减排量分为项目减排量和低碳场景减排量。项目减排量是指经审核登记的减排项目所产生的减排量。低碳场景减排量是指经备案的低碳场景所产生减排量。
第二十七条 【项目减排量具备条件】申请签发的项目减排量应当可测量、可追溯、可核查,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保守性原则;
(二)符合本省发布的碳普惠项目方法学;
(三)产生于2020年9月22日之后;
(四)在项目设计文件明确的减排量计入期内;
减排项目开发主体可以分期申请项目减排量签发。每期申请签发的项目减排量的产生时间应当在其申请签发之日前五年以内。
第二十八条 【项目减排量核算与核查】减排项目开发主体申请减排量签发前,应当编制减排量核算报告,并委托经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制授权或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的温室气体审定与核查机构开展核查工作。
减排量核算报告所涉及数据和信息的原始记录、管理台账应当在该项目最后一期减排量签发后至少保存十年。
第二十九条 【项目减排量公示】减排项目开发主体通过碳普惠管理系统公示减排量核算报告、承诺书、委托核查机构名称等,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并对公示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公示期间,公众可以通过碳普惠管理系统对公示内容提出意见。
公示期满后,核查机构通过碳普惠管理系统上传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应当确定经核查的减排量,并详细说明减排项目开发主体对公示期间收到的公众意见处理情况。
第三十条 【项目减排量申请】核查机构上传减排量核查报告后,减排项目开发主体可以向注册登记机构申请项目减排量签发;申请签发的项目减排量应当与减排量核查报告确定的减排量一致。减排项目开发主体申请项目减排量签发时,应当通过注册登记系统提交项目减排量申请表和核查机构上传的减排量核算报告、减排量核查报告,并附具对减排量核算报告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的承诺书。
第三十一条 【项目减排量签发】注册登记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完整性、规范性审核。审核通过的,由注册登记机构予以签发,并向社会公开减排量签发情况以及减排项目开发主体提交的全部材料。申请材料不完整、不规范的,不予登记,并及时告知减排项目开发主体。
第三十二条 【低碳场景碳积分签发】经个人用户授权的低碳场景开发主体,应当通过碳普惠管理系统及时报送个人用户低碳场景下的相关数据。碳普惠管理系统依据低碳场景方法学及相关数据开展减排量在线核算工作,并按照相关转换规则转换为碳积分,签发至个人用户碳账户。碳积分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超过有效期的碳积分注册登记机构应及时予以核销。
第五章 减排量和碳积分消纳
第三十三条 【减排量交易管理】碳普惠交易产品为项目减排量和低碳场景减排量。从事碳普惠交易的交易主体,应当在碳普惠管理系统和碳普惠交易平台开设账户。减排量可以采取挂牌点选、协议转让、单向竞价及其他符合规定的交易方式。注册登记机构根据交易机构提供的成交结果,通过注册登记系统为交易主体及时变更减排量的持有数量和持有状态等相关信息。
第三十四条 【消纳方式】鼓励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等自愿购买、有偿转让、捐赠减排量,用于抵销自身运营、会议或活动产生的碳排放量,切实履行绿色低碳社会责任。鼓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在符合有关生态环境修复法规政策和规划的前提下,自愿购买本省碳普惠减排量开展替代性修复。鼓励沿海市县与内陆市县进行碳汇交易,实现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跨区域共享。
第三十五条 【减排量注销】涉及生态环境损害替代性修复、以及其他形式的碳抵销或自愿注销的,应当在碳普惠管理系统中予以注销,并向注册登记机构申请注销证明。注册登记机构依申请出具相关证明并在碳普惠管理系统公示。
第三十六条 【碳积分商城】鼓励低碳场景开发主体,以及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等作为碳普惠权益提供主体,积极参与建设碳积分商城,丰富碳积分兑换权益的渠道。碳积分商城应与碳普惠管理系统实现对接。
第三十七条 【碳积分使用】个人用户可以在碳积分商城使用碳积分兑换商品、服务等权益,已兑换的碳积分自动扣减,不得重复使用。碳普惠权益提供主体可以向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将兑换权益后汇集的碳积分转换成低碳场景减排量,转换后的低碳场景减排量可以依据本办法第三十三、第三十四条进行交易、消纳。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八条 【监督检查】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对已登记的减排项目与减排量的真实性、合规性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受理对本行政区域内碳普惠减排项目提出的公众举报,查处违法行为。市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配合开展现场检查。
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依法成立的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监督检查方面的技术支撑。
第三十九条 【检查要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减排项目开发主体、低碳场景开发主体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资料,查阅、复制相关信息;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经营、储存等场所进行调查;
(三)询问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
(四)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执行本办法规定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资料,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四十条 【管理要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机构、核查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参与本机制下减排量交易以及其他影响核查公正性的活动。
减排项目开发主体在申请项目或减排量时提供虚假材料的,由注册登记机构强制收回超发的碳普惠减排量,三年内不再受理该项目开发方提交的碳普惠项目和减排量申请。
核查机构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核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其出具的核查报告的合规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泄露减排项目开发主体的商业秘密。核查机构不得接受任何可能对核查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资助,不得从事可能对核查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开发、营销、咨询等活动,不得与委托的减排项目开发主体存在资产、管理方面的利益关系。
交易主体不得通过欺诈、相互串通、散布虚假信息等方式操纵或者扰乱海南碳普惠交易市场。
第四十一条 【信息报送】注册登记机构和交易机构应当保证注册登记系统和交易系统安全稳定可靠运行,并定期向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碳普惠减排登记、交易相关活动和机构运行情况,及时报告对碳普惠交易市场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第四十二条 【档案管理】注册登记机构应当对已登记的方法学、减排项目、低碳场景建立项目档案,记录、留存相关信息;交易机构应当对会员资料、交易信息及相关数据文件等做好留存归档。
第四十三条 【社会监督】鼓励公众、新闻媒体等对海南碳普惠交易进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碳普惠交易中的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
第四十四条 【信用监督】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信用监督管理,将相关行政处罚信息纳入海南自由贸易港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四十五条 【违法行为查处】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核查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结合随机抽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严重失信名单以及大数据分析等信息,对核查机构实行分类监管。
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与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信息共享与协调工作机制。对于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核查活动问题线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移交。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术语和定义】本办法部分术语说明:
(一)碳账户:是在碳普惠管理系统开立的账户,是各市场主体参与碳普惠机制的重要载体。
(二)碳普惠方法学:是指导碳普惠项目设计、运行监测、数据管理及减排量核算、核查的技术规范。
(三)碳普惠减排量:包括减排量(含项目减排量、低碳场景减排量),最小单位为1吨二氧化碳当量(tCO2e)。
(四)碳积分:是指个人用户参与低碳场景所产生的减排量,通过相关转换规则形成的权益凭证。碳积分可用于兑换普惠商品或服务,不具有货币属性,不得用于市场交易,已兑换的碳积分将自动扣减。
(五)减排项目开发主体:是指减排项目的业主,原则上是减排项目产权所有者,也可以是产权所有者授权的项目建设维护主体、项目投资主体。
(六)低碳场景开发主体:是指为个人提供实施减排行为场所或者设施并承担减排场景建设与运行维护、数据记录等责任,并符合低碳场景方法学要求的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七)核查机构:是指具备相应技术能力,从事碳普惠项目减排量核查活动的第三方机构。
(八)碳积分商城:是指碳积分权益兑换的在线商城系统。
第四十七条 【解释权】本办法由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生效日期】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办法同时废止。
来源: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推荐阅读(点击以下链接跳转阅读)
>>>揭秘碳金融:企业如何让“沉睡”的碳配额变“活钱”?掌握这3大工具,立刻成为老板倚重的财神爷!
>>>想切入碳资产领域?先学 CCER 开发!年薪超 25 万
>>>企业碳排放量怎么算?范围一 / 二 / 三拆解,小白也能秒懂
>>>必看!碳市场高含金量证书曝光!碳资产管理师年薪 25 万 +,备考 3 个月就能冲!
>>>碳市场薪资金字塔曝光!专业岗 3 年就能拿 25k / 月,这潜力谁看谁心动!
Copyright © 2012-2018 碳排放管理师 版权所有 京ICP备2021040916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