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期内转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重点排放单位,核心遵循 “全国统筹、权责衔接” 原则,统一执行全国碳市场相关管理规定,不再承担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履约义务,这一规则既是落实《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明确要求,也是保障全国统一碳市场有序运行、避免企业双重管控的关键举措。
从政策依据来看,这一规则的设立有着坚实的制度支撑。《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已纳入全国碳市场的重点排放单位不再参与相同温室气体种类和相同行业的地方碳市场交易,从行政法规层面厘清了全国与地方碳市场的权责边界。此前出台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也已作出类似规定,确保政策的连续性和一致性,为重点排放单位跨市场转入后的履约管理提供了清晰指引。这一制度设计契合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思路,通过消除区域间的规则差异,实现碳定价机制的全国统筹,降低全社会减排成本。
在实际执行层面,转入全国碳市场的重点排放单位需全面衔接全国市场的管理要求。首先,在履约核心义务上,企业需严格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限和标准,完成全国碳市场的配额清缴,清缴额度以经核查确认的上一年度温室气体实际排放量为基准,可通过全国碳市场购买配额或经核证的温室气体减排量完成清缴。其次,在管理平台使用上,企业需依托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管理平台、注册登记系统和交易系统三大基础设施,开展排放报告、核查、配额分配、交易结算等全流程业务,原地方碳市场的相关账户将按规定调整,不再用于履约相关操作。
对于地方碳市场而言,重点排放单位转入全国市场后,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终止其地方履约义务,做好相关衔接工作。这包括及时更新地方碳市场重点排放单位名录,调整配额管理台账,确保企业在地方市场的历史配额处置符合规定。需要注意的是,地方碳市场将聚焦全国市场未覆盖的领域继续发挥补充作用,如部分地区将数据中心、建筑等行业纳入管控,形成 “全国统筹、地方补充” 的协同格局。
这一规则的实施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对企业而言,可避免重复履行减排义务,降低合规成本,同时依托全国市场更大的交易规模和更统一的定价机制,提升碳资产配置效率。对碳市场体系而言,有助于强化全国市场的核心定位,推动形成统一的碳价格信号,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温室气体减排中的基础性作用。对监管层面而言,可简化监管流程,避免跨区域监管冲突,通过全国统一的监管平台实现全过程监督管理,提升监管效能。
未来,随着全国碳市场逐步扩大覆盖范围,钢铁、水泥、铝冶炼等更多行业将纳入全国管控,这一跨市场转入的履约衔接规则将持续发挥作用。相关企业需提前熟悉全国市场的核算标准、配额分配、履约时限等要求,做好管理体系转型准备;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则需进一步完善衔接机制,确保全国与地方碳市场平稳过渡、协同增效,共同助力 “双碳” 目标实现。
来源:碳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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