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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证与 CCER 的关系及环境价值重复获益问题剖析

发布时间:2025-05-20 16:38:21浏览次数:

在我国能源绿色转型与 “双碳” 目标推进的进程中,绿证(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与 CCER(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作为重要的市场化机制,各自发挥着独特作用,二者的关系及潜在的环境价值重复获益问题备受关注。


绿证制度旨在对全部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进行激励补助,促进能源结构调整。它是可再生能源电量环境属性的唯一证明,也是认定绿色电力生产、消费的唯一凭证,打通了可再生能源电力从生产到消费的全过程数据,实现了绿色电力消费的准确溯源、科学认定和精准核算。通过出售绿证,发电企业和项目业主可获得独立于电能量价值以外的绿色环境收益,提升投资建设可再生能源项目的积极性。同时,国家完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将消纳责任压实到重点用能单位,设立行业绿色电力消费比例目标并使用绿证核算,引导可再生能源电力在全国范围内优化配置。


CCER 则是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的核证减排量,作为国际通行的市场化碳减排工具,可用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清缴抵销、绿色供应链管理、履行社会责任,以及大型活动、企业、产品碳中和等。自愿减排市场按照国际通行的 “额外性” 要求,聚焦于可实现额外减排效果的领域和项目,鼓励减排机理清晰、亟需经济激励、社会和生态效益兼具、可有效监管的领域发展,精准服务于全社会控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


二者存在一定关联,都具备促进可再生能源领域发电、推动温室气体减排的作用,均为我国实现能源转型与应对气候变化目标的重要政策工具。然而,由于可再生能源项目在这两种机制中存在重复获益的可能性,因此需要从政策层面加以明确规范。


为避免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从绿证和 CCER 重复获益,国家能源局综合司与生态环境部办公厅于 2024 年 9 月 11 日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与自愿减排市场衔接工作的通知》,其中规定设立两年过渡期(自 2024 年 10 月 1 日起计算)。在过渡期内,符合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深远海海上风电、光热发电项目方法学要求的可再生能源项目,企业可自主选择核发交易绿证或申请 CCER;而光伏、其他风电项目暂不新纳入自愿减排市场。对于拟选择参与绿证交易的深远海海上风电、光热发电项目,企业需声明相应可再生能源发电量不再申请 CCER,并由国家能源局资质中心在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予以公示;拟申请 CCER 项目减排量登记的,企业要声明相应可再生能源发电量不再参与绿证交易,由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注册登记机构在 CCER 注册登记系统予以公示。完成减排量核查和登记后,相关机构会对未交易绿证进行核销并公开信息。若未通过减排量核查和登记,被 “冻结” 的绿证将解除 “冻结”,可参与绿证交易 。


通过这些规定,从操作层面明确了绿证与 CCER 的衔接要求,避免了特定项目在两种机制下的环境价值重复获益,保障了政策的公平性与有效性,促进两个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助力我国 “双碳” 目标的实现 。

来源:碳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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