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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气候变化治理体系已基本建立,气候变化问题逐渐演变为政治问题

发布时间:2022-03-28 16:27:56浏览次数: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以下简称《公约》)是世界上第一个为全面控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给人类经济和社会带来不利影响的国际公约, 也是国际社会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上进行国际合作的一个基本框架。《公约》制定于 1992在巴西里约热内卢举行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生效于 1993 年 3 月,具备法律约束力, 旨在控制大气中二氧化碳、甲烷和其他温室气体的排放,将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使气候系 统免遭破坏的水平上,奠定了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的法律基础,是具有权威性、普遍性、 全面性的国际框架。


《京都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是《公约》框架下的补充条款,是全球唯一一个 自上而下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温室气体减排条约,分为第一承诺期和第二承诺期。《议定书》 第一承诺期于 1997 年 12 月在日本京都由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参加国三次会议制定,并 于 2005 年 2 月 16 日生效,首次以法律文件的形式规定了缔约方国家(主要为发达国家)在 2008 年至 2012 年的承诺期内应在 1990 年温室气体排放水平基础上减排 5.2%。《议定书》第二承诺期历经较多波折,最终在 2012 年底的联合国气候变化谈判多哈会议上最终确立,并 于 2013 年开始生效,截止到 2020 年。


《巴黎协定》(以下简称《协定》)是继 1992 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997 年 《京都议定书》之后,人类历史上应对气候变化的第三个里程碑式的自下而上的国际法律文 本,形成了 2020 年后的全球气候治理格局。《协定》于 2015 年 12 月 12 日在巴黎气候变化 大会上通过、2016 年 4 月 22 日在纽约签署,《协定》为 2020 年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 作出了安排,长期目标是将全球平均气温较前工业化时期的上升幅度控制在 2 摄氏度以内, 并努力将温度上升幅度限制在 1.5 摄氏度以内。截止 2020 年 4 月 1 日,《协定》已有 195 个 缔约国,其中 189 个已提交批准书,温室气体覆盖比例达 95%。


今年格拉斯哥气候大会顺利闭幕,开启应对气候变化新征程。2021 年 11 月,《联合国气 候变化框架公约》第 26 次缔约方大会(以下称 COP26)在英国格拉斯哥顺利闭幕。COP26 延期一天闭幕,各项目标谈判进展不一,但总的来说具有向好趋势。自 2016 年《巴黎协定》 达成之后至今的历届全球气候变化大会谈判的主要内容为根据《巴黎协定》升温目标鼓励各 国制定更积极的减排目标、如何落实碳减排目标以及适应气候变化、敲定《巴黎协定》的具 体实施细则等。COP26 也不例外,东道主英国在会议前提出了期望此次谈判能实现的减缓、 适应、资金、合作等四大方面的目标。COP26 在以上四个方面进展情况如下:1)减缓方面 有一定进展,但距离 COP26 期望的 1.5 摄氏度目标仍有差距;2)适应方面进展有限,全球 统一适应目标尚未形成,资金支持仍存缺口;3)资金方面未达预期,发达国家资金支持力度 远远不够,2025 年后资金安排尚未明确;4)合作方面成果明显,完成了《巴黎协定》实施 规则第 6 条的谈判。



中国设定的国家自主贡献目标体现了中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努力控制温室气体排放、 提高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并展现了深度参与全球治理、承担合理国际责任的姿态和决心。 中国做出承诺,一方面出于能源安全的考虑,当前对于原油、天然气等化石能源的进口依赖 程度较高,长远来看调整我国能源结构、实现能源自给自足,降低能源“断粮”风险,是有 必要的;其次,当前中国在可再生能源发展中已占领先机,有望探索出一条比发达国家传统 发展路径更为低碳的发展路径,可为发展中国家后续发展提供示范和借鉴,并通过国际合作 等方式传播经验、提供支持。这些对于中国树立良好国际形象、提高国际影响力具有重要意 义。最后,在当前气候变化问题政治化的趋势下,正处于发展中阶段、人均碳排放较低的中 国需要坚守在发展中国家阵营中,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原则,为自身发展留有余地。(华宝证券,张锦、曾文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