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月 10 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国家林草局办公室联合印发环办气候函〔2026〕385 号文件,正式对外发布修订后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 造林碳汇(CCER‑14‑001‑V02)》。新版方法学在原有 CCER‑14‑001‑01 版本基础上优化完善,进一步补齐造林碳汇 CCER 项目开发规则短板,健全我国生态碳汇自愿减排技术体系,为全国造林碳汇项目规范化落地提供技术依据。
本次修订聚焦项目实操痛点,对项目开发权属划分予以明确界定,厘清土地使用权、碳汇减排收益权属边界,要求项目土地与减排权益证明材料完备,从源头减少权属纠纷风险。文件新增林木不皆伐承诺相关要求,守住森林长期固碳底线,保障项目计入期内森林碳库稳定,防范一次性采伐造成碳汇逆转问题,兼顾森林可持续经营与碳汇长期存续目标。
针对新旧版本衔接,文件设置清晰的过渡安排,妥善处理存量项目与新项目适用规则,保障存量项目平稳接续,降低项目开发主体政策变动带来的不确定性,维持市场连续性。同时压实属地主管部门责任,细化事中事后监管要求,构建贯穿项目设计、建设实施、审定备案、减排量核算核查全链条监管机制,强化项目全过程监管约束。
新版方法学统一规范造林碳汇 CCER 项目全流程管理要求,覆盖项目方案设计、现场实施、第三方审定、减排量核算与核查等关键环节,优化技术核算规则,提升方法学实操性,减少开发与核查争议。此次修订兼顾生态保护与碳汇开发,既引导市场主体科学开展造林增汇,盘活林业生态价值,也通过刚性规则约束碳汇项目开发乱象,防范虚假碳汇。文件落地将推动造林碳汇 CCER 项目有序扩容,助力森林生态系统固碳能力提升,服务双碳战略实施,促进生态产品价值实现。
具体如下:
关于发布《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 造林碳汇(CCER—14—001—V02)》的通知
为实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战略,鼓励更广泛的行业、企业自愿参与温室气体减排行动,规范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设计、实施、审定和减排量核算、核查工作,我们根据《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在《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 造林碳汇(CCER—14—001—01)》基础上,修订形成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 造林碳汇(CCER—14—001—V02)》。现予以发布,并就做好该项方法学贯彻执行通知如下。
一、坚持诚信和自愿原则,引导动员社会减排。各地方生态环境、林草等主管部门应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造林项目积极参与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并获得减排量收益。指导有关项目业主按照《管理办法》规定,对项目唯一性以及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作出承诺,并加强能力建设。
二、优化项目管理机制,明确减排量权属。提交申请的造林项目应符合产权清晰的条件。本文件规定的项目减排量属于林木所有权人。如项目业主不是林木所有权人,除提供林木所有权证明文件外,还须提供林木所有权人与项目业主之间签订的减排量转让协议。
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确保项目规范实施。项目业主应取得项目林木所有权人出具的项目寿命期内不皆伐的承诺证明。省级、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林草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已登记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与核证自愿减排量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受理对本行政区域内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提出的公众举报,查处违法行为,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30天后正式施行。正式施行前按照《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 造林碳汇(CCER—14—001—01)》在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注册登记系统及平台注册登记的造林碳汇项目,继续适用原方法学。
五、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一)生态环境部应对气候变化司 罗梦、孙艺珈
电话:(010)65645679
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和国际合作中心(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注册登记机构) 张欣、刘海燕
电话:(010)82268485
(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生态保护修复司 穆巴拉克
电话:(010)84238509
附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 造林碳汇(CCER—14—001—V02)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国家林草局办公室
2026年10月9日
(此件社会公开)













































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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