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月 10 日,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正式印发《宁东能源化工基地节能降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聚焦节能降碳重点方向设立专项资金,针对七大重点领域制定差异化奖补标准,激励基地内市场主体开展各类减碳项目,推动能源化工产业绿色低碳转型。
办法明确,对重点行业节能降碳改造、设备更新、煤炭清洁替代、循环经济降碳项目,按照每节约 1 吨标准煤奖补 200 元,或每减排 1 吨二氧化碳奖补 80 元执行;单个项目补贴额度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30%,最高补贴 1000 万元。针对氢基化工原料替代项目,重点支持绿氢替代灰氢,每减排 1 吨二氧化碳给予 20 元奖补,奖补期限最长可达 3 年。低碳零碳负碳示范项目,包含 CCUS 二氧化碳捕集利用与封存项目,每捕集利用或封存 1 吨二氧化碳奖补 20 元,同样可连续享受最长 3 年奖补。
在绿电推广应用方面,办法设置两类补贴标准:分布式光伏全额自发自用,每兆瓦时物理绿电补贴 2 元;通过绿电交易方式消费绿电,每兆瓦时补贴 1 元。同一法人单位年度最高奖补额度 200 万元,最长可连续享受 3 年补贴;企业完成既定绿电消费比例任务后,超出任务的绿电消费量可享受对应补贴。
该办法将于 2026 年 10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至 2029 年 9 月 30 日。专项资金通过分类施策、梯度激励的方式,覆盖节能改造、绿氢替代、CCUS 示范、绿电消费等多个赛道,以财政奖补撬动产业投入,助力宁东基地持续压减碳排放,加快能源化工基地绿色化、低碳化升级步伐。
具体如下:
宁东能源化工基地节能降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及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双碳”工作部署要求,更高水平更高质量落实节能降碳工作,进一步强化节能降碳激励约束和标准提升引领,鼓励和引导工业企业加强能效碳效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碳排放,促进绿色低碳转型,依据《节能降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和《自治区重点行业节能降碳改造项目管理办法》,结合宁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节能降碳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通过宁东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企业节能降碳方面的奖补资金。奖补资金按照项目性质、节能量、碳减排量以及产生的社会效益等综合测算。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经济发展局会同财政金融局共同负责,经济发展局负责制定节能降碳规划和年度节能降碳计划,确定节能降碳重点工作,负责实施具体节能降碳项目;财政金融局负责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资金下达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支持对象、范围及标准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在宁东基地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工业企业,当年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环境违法行为,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未被相关部门(单位)限制财政资金支持;当年或上一年度碳排放双控目标任务综合评价考核为合格及以上。
第五条 本专项支持重点行业节能降碳、设备更新及工艺技术改造、煤炭消费清洁替代、氢基化工原料替代、低碳零碳负碳示范、循环经济助力降碳、绿电应用等领域,支持范围具体包括:
(一)重点行业节能降碳改造项目。支持煤电、甲醇、合成氨、烯烃、乙二醇、煤制油、焦炭、电石、电解铝、水泥等重点行业节能降碳改造。
(二)设备更新及工艺技术改造项目。支持煤炭、电力、化工等工业领域先进工艺技术和用能设备更新改造升级。
(三)煤炭消费清洁替代项目。支持煤电机组和煤化工低碳化改造,推动现役燃煤机组通过耦合新能源、掺烧生物质、加装储能储热设施等低碳化改造;推动淘汰落后锅炉关闭退出、压小上大、气化渣掺烧等燃料替代、先进技术和用能设备更新改造升级等低碳化改造;推动煤化工项目汽驱改电驱、掺烧生物质、先进技术和用能设备更新改造升级等低碳化改造。
(四)循环经济助力降碳项目。支持企业循环式生产、产业循环式组合、园区循环式发展,推动上下游产业耦合发展、余热余压利用、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废气和危废资源化利用等。
(五)按第(一)至(四)款支持范围申请资金的,能源消费每节约1吨标准煤奖补200元或二氧化碳每减排1吨奖补80元。同一项目奖励总金额上限不应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六)氢基化工原料替代项目。支持绿氢替代灰氢、天然气制氢、甲醇制氢等氢原料改造,对消纳绿氢实现二氧化碳减排的,每减排1吨二氧化碳奖补20元,最多连续奖补3年。
(七)低碳零碳负碳示范项目。支持规模化发展固碳产业,推动全流程规模化二氧化碳捕集利用与封存,包括实施二氧化碳驱油地质封存、二氧化碳驱煤层气地质封存、咸水层二氧化碳地质封存等。支持推动二氧化碳规模化制备化学品、液体燃料和生物质利用等示范项目。每捕集利用或封存1吨二氧化碳奖补20元,最多连续奖补3年。
(八)支持扩大绿电应用范围,提高可再生能源消费比例。支持绿电直连、工业企业分布式光伏(全额自发自用)项目,企业每使用1兆瓦时物理绿电补贴2元;支持工业企业通过绿电交易等提高绿电消费比例,每兆瓦时绿电补贴1元,同一法人单位每年奖补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最多连续奖补3年。对重点用能行业绿电消费比例有要求的行业,在企业完成全年绿电消费比例任务的基础上给予超出部分补贴。
(九)其他。全链条推进源头减碳、过程降碳、末端固碳类项目;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和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及宁东基地党工委、管委会交办重大事项需要安排支持的范围,以及国家和自治区明确地方给予政策支持的节能降碳项目。
第三章 专项资金申报、审核与拨付
第六条 经济发展局负责组织专项资金计划申报、汇总和审核。
第七条 申请本专项资金的,由企业按程序向经济发展局报送资金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单位基本信息、主营业务、营业期限、资产负债、企业投资人(或者股东)构成及实控人、主要投资项目、现有生产能力、财务状况、项目单位信用情况(比如信用核查报告或信用中国查询的信用信息报告)等;
(二)项目基本情况。包括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建设地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主要经济指标、预期经济和社会效益、建设工期,以及目前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等;
(三)申请资金支持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包括项目建设背景、必要性和可行性,并逐一说明符合专项支持方向、支持范围等情况;
(四)项目前期手续和建设条件落实情况。包括项目已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完成审批(核准、备案)情况,项目规划、用地、环评、用能、安全(包括安全生产)、施工等条件保障和落实情况;
(五)项目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方案。包括主要工程量表、主要设备表、投资估算表等,说明项目申请专项资金的规模、其他资金来源等;
(六)项目建设方案。包括项目建设必要性、选址、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工艺方案、产品方案、设备方案、工程方案等;
(七)项目实施进度。包括项目总体进度安排,以及项目已完成的建设内容和投资;
(八)项目绩效效果。承诺项目涉及用能设备能效水平达到2级(节能)及以上、申报当年绿电消费不低于规定的重点用能行业绿电消费比例;重点行业节能降碳改造、设备更新及工艺技术改造、煤炭消费清洁替代、循环经济助力降碳等方向项目测算的节能降碳成效;重点行业领域节能降碳项目年综合能耗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须提供节能诊断报告,详细说明项目能耗量、主要产品和设备能效水平、节能降碳潜力、改造措施建议和改造后节能降碳量等;
(九)相关承诺。项目申报单位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内容真实性和合规性负责的承诺;
(十)相关附件。包括企业营业执照、项目备案(核准、审批)证明、规划许可、用地审批、节能审查、环境影响评价等前期手续(如需办理)复印件,以及资金到位情况。
氢基化工原料替代项目申请资金支持时需明确技术方案、建设方案、运维方案等,详细阐述可再生能源制氢稳定供给方式,以及氢基化工原料替代总体目标和分年度的具体目标、详细计划等,并提供绿氢消纳证明、二氧化碳减排核算报告、氢基化工产品销售证明等相关支撑性材料。
对同一项目多年期实施氢基化工原料替代、二氧化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的,通过复用共性资料、共享部门信息、核验关键指标等方式,最大限度精减企业申报材料,加快推进节能降碳政策“易申快享”。
第八条 经济发展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核评估和资金审计,包括开展现场审核,主要审核项目是否符合本专项规定的资金投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否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完成审批(核准、备案)、项目主要建设内容是否落实,评估项目节能降碳效果、投资完成情况,核验绿电消费情况,审核佐证资料是否与申请事项对应,项目单位信用情况、对地方政府债务负担的影响等。审核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是否符合本办法明确的支持方向;
(二)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完成情况;
(三)项目投资完成情况;
(四)项目建成后的节能降碳效果;
(五)提交的相关资料是否齐备、有效。合同、发票、对账单等佐证资料是否合规且与申请事项对应;
(六)项目单位是否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第九条 经济发展局汇总审核通过的项目清单,征求生态环保、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意见,并在门户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后,形成专项资金支持方案上报党工委、管委会。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开展复审与调查核实。
第十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案经党工委、管委会审议通过后,财政金融局下达专项资金,由经济发展局履行资金拨付程序。专项资金计划应落实到具体项目单位,明确资金负责人及日常监管责任人,专项用于项目单位节能降碳、煤炭消费清洁替代、氢基化工原料替代、低碳零碳负碳示范、循环经济助力降碳、绿电应用等相关领域。
第十一条 实行信用承诺制度。项目单位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并在上报资金申请报告时,向经济发展局做出书面承诺。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二条 经济发展局作为项目监管单位,应当对资金支持项目实施绩效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对资金支持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或评估督导,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作出处理,并将绩效评价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作为安排后续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并配合做好审计、监察、财政和评估督导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进行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项目相关文件资料和情况,不得销毁、隐匿、转移、伪造或者无故拖延、拒绝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监管单位应当责令整改,明确整改期限,督促整改落实;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视情况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并可自处理之日起1-3年内暂停受理该项目单位专项资金申请;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按照规定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司法机关,依法依纪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挪用专项资金或擅自改变专项资金使用方式的;
(三)所报送材料故意弄虚作假的;
(四)监督检查过程中擅自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
(五)拒绝、阻碍监管机构履行监管职责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宁东基地管委会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宁东基地管委会负责解释,对本级财政同类奖补政策,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相关补贴政策。
第十六条 2025年12月31日前已经获得工业节能降碳专项资金补贴的投资补助项目继续参照《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工业节能降碳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宁东规发〔2024〕7号)拨付后续补贴。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6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9年9月30日,执行期间根据情况适时修订调整。
来源: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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