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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家单位反馈、1 条有效意见全采纳 —— 湖北 3 项碳普惠方法学征求意见结果出炉

发布时间:2026-08-24 19:29:59浏览次数:

8 月 24 日,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公布 3 项碳普惠方法学再次公开征求意见的反馈结果。此前,该厅于 2026 年 7 月 20 日至 8 月 21 日,就塑料农膜废弃物农户回收、基于电力需求响应的居民低碳用电、新能源乘用车出行等 3 项碳普惠方法学(试行)面向社会再次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 6 家单位提交的反馈,其中 1 条为有效修改意见、5 条表示无意见,所有有效意见均已被采纳。此次反馈结果的公布,标志着湖北省碳普惠方法学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为后续推动农业回收、居民节电、新能源出行等场景的碳普惠落地奠定了基础。

具体如下: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再次公开征求《湖北省塑料农膜废弃物农户回收碳普惠方法学(试行)(征求意见稿)》等3项碳普惠方法学意见的反馈结果

2026年7月20日—2026年8月21日,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就《湖北省塑料农膜废弃物农户回收碳普惠方法学(试行)(征求意见稿)》《湖北省基于电力需求响应的居民低碳用电碳普惠方法学(试行)(征求意见稿)》《湖北省新能源乘用车出行碳普惠方法学(试行)(征求意见稿)》等3项碳普惠方法学面向社会再次公开征求意见,收到6家单位的反馈,共计1条有效意见、5条无意见,并全部采纳。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单位/处室

征求意见

采纳情况

1

荆州市生态环境局

建议将《湖北省塑料农膜废弃物农户回收碳普惠方法学(试行)(征求意见稿)》中适用条件“本条款所称合法经营资质,指市场监管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生态环境部门完成废旧塑料回收处置相关备案,可依法开展废旧农膜回收、暂存、转运经营活动的经营主体。”修改为“本条款所称合法经营资质,指市场监管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具有废旧塑料回收经营者备案,可依法开展废旧农膜回收、暂存、转运经营活动的经营主体。”修改理由:根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废旧农膜的回收行为主要是商务部门主管,回收企业通常不一定是废旧塑料的利用处置企业。生态环境部门对废旧塑料的利用处置企业主要通过环评、三同时、排污许可等进行监管,不对回收、暂存、转运等经营活动实施备案管理。

采纳

2

省科技厅

无意见


3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无意见


4

随州市生态环境局

无意见


5

仙桃市生态环境局

无意见


6

潜江市生态环境局

无意见


来源:湖北省生态环境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