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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启动 2026 绿色低碳工厂、工业园区省级遴选申报工作

发布时间:2026-08-10 16:56:41浏览次数:


8 月 6 日,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印发通知,正式启动 2026 年度省级绿色低碳工厂、绿色低碳工业园区遴选申报工作,深入落实新型工业化与双碳战略部署,服务更高水平生态省建设,持续完善全省绿色制造体系,引领制造业全方位绿色低碳转型。

本次遴选严格遵循国家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评价规范以及省内梯度培育管理细则,实行梯度择优推荐机制。申报绿色低碳工厂的制造业企业,注册及实际生产场所须落在浙江境内,原则上需已获评市级绿色低碳工厂,近三年无安全、质量、环保方面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上年度碳排放强度优于行业平均水平,满足《绿色工厂评价通则》最新国标基础条件,重点倾斜节能降碳技改、清洁生产、可再生能源利用成效突出的市场主体。绿色低碳工业园区申报对象为具备法定边界、设有统一管理机构,以制造业为主导、工业增加值占比超 50% 的产业平台。

园区需要制定内部绿色低碳工厂培育计划,推动辖区企业开展绿色化创建,统筹推进能源结构优化、资源循环利用、污染协同治理,鼓励搭建能碳数字化管理平台,提升园区整体低碳运营水平。通知同步部署存量绿色制造名单动态管理,要求各地对已入选的工厂、园区开展跟踪复核,强化监督,对不再符合条件的按程序调出名单,维护省级绿色制造标杆的质量与公信力。

各地经信部门将组织企业、园区开展自评价,经区县初审、市级择优遴选后上报,省级后续组织专家评审,视情况开展现场核查,完成公示后发布本年度省级绿色低碳工厂与园区名单。通过本次遴选,浙江将进一步壮大省级绿色低碳标杆矩阵,发挥示范引领效应,带动广大工业主体实施节能降碳改造,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和全省双碳目标落地筑牢坚实支撑。

具体如下:

2026年浙江省绿色低碳工厂工业园区遴选申报工作通知

各设区市经信局:

为深入贯彻中央关于新型工业化和“双碳”工作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建设更高水平生态省要求,加快绿色制造体系建设,推动制造业绿色低碳转型,根据国家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评价要求,现就 2026 年浙江省绿色低碳工厂、绿色低碳工业园区遴选申报及动态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绿色低碳工厂

1.申报单位须为依法设立,且从事实际生产的制造业企业,注册地和实际生产场所在浙江省行政区域范围内;

2.近三年未发生安全、质量、环保等违法违规行为;

3.入选所在地市级绿色低碳工厂名单;

4.企业上一年度碳排放强度指标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5.符合《绿色工厂评价通则》(GB/T 36132—2025)中基本要求。

(二)绿色低碳工业园区

1.申报单位须以产品制造为主要功能,工业增加值占园区生产总值比重超过 50%;化工园区须通过省级认定;

2.近三年园区及园区内企业未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质量事故、突发环境事件;

3.符合国家级绿色工业园区评价标准基本要求。

二、申报程序

1.组织申报。各设区市经信局按照自愿原则组织申报。申报省级绿色低碳工厂、工业园区的单位对照《绿色工厂评价通则》(GB/T36132—2025)、国家绿色工业园区评价要求,在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管理平台(https://green.miit.gov.cn/,以下简称“平台”)上填报信息表单并上传佐证材料,提交属地经信部门审核。信息表单、佐证材料要求、操作手册等相关材料模板可在平台下载。

2.审核推荐。申报材料由县(市、区)经信局和设区市经信局在平台上逐级审核后提交。县、市两级经信部门重点审核申报单位材料是否完整、基本要求是否符合、数据和佐证材料是否真实一致等。审核完成后,由设区市经信局会同当地发展改革、生态环境部门联合行文,于8月31日前通过平台提交至省经信厅,并通过浙政钉提交申报对象佐证材料(按照顺序合并为一个 PDF 电子版文档)。推荐名额不限。

3.省级评审。省经信厅对各设区市推荐的申报名单开展初审,通过初审的企业将进入评审遴选环节,由省经信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组织专家开展。专家评审按照《绿色工厂评价通则》(GB/T36132—2025)、国家绿色工业园区评价要求予以赋分;省经信厅将结合专家评审意见,抽取部分企业、工业园区开展现场核查。

4.公示公布。结合专家评审及现场检查结果,省经信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确定2026年浙江省绿色低碳工厂、工业园区名单,在省经信厅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省经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发文公布。

三、其他要求

历年认定的省级绿色低碳工厂、绿色低碳工业园区,以及往年入选国家绿色制造名单但未认定省级绿色制造名单的单位,均纳入2026年度省级动态管理范围。相关单位须在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管理平台填报相关信息表单、上传相应佐证材料,经属地经信部门认真审核后,于8月31日前提交至省经信厅(佐证材料按照新申报要求提供)。如出现不符合绿色制造评价要求的,各地应组织评估并提出动态调整意见,正式行文报送省经信厅。

联系人:省经信厅赵帅帅,0571-87058126、19857116337(浙政钉同号)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6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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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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