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新能源全面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相关要求,规范东北区域集中式新能源发电企业集中报价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依据国家相关通知,制定出台《东北区域集中式新能源发电企业集中报价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方案适用于辽吉黑三省参与市场化交易的集中式风电、光伏企业,明确集中报价实行申请、公示、备案管理,不改变原有调度、结算及企业独立市场地位。限定仅限同集团同省内组建报价群组,设置装机规模上限,禁止跨集团、跨省集中报价。文件细化申请、变更、退出全流程办理时限与材料要求,明确群组各场站分别申报、出清、结算,多群组需实现场所、人员、报价策略完全隔离,严禁集团跨群组统一协调报价。
同时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市场监测预警、年度报告报送机制,强化多方协同监管,对违规行为予以处置,后续将结合市场运行动态优化制度,保障新能源集中报价机制平稳落地。
具体如下:
为贯彻落实新能源全面参与电力市场交易要求,规范东北区域集中式新能源发电企业集中报价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优化集中式新能源发电企业市场报价的通知(试行)》(发改能源〔2025〕1476号,以下简称《通知》)等有关规定,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组织制定了《东北区域集中式新能源发电企业集中报价工作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现就文件出台背景、主要内容等方面进行解读。
一、《方案》出台背景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2025年印发《通知》,在满足装机规模要求、不改变调度和结算关系的前提下,允许符合条件的集中式新能源场站在同一固定场所提交报价信息。按照国家统一部署,东北能源监管局结合辽宁、吉林、黑龙江电力市场建设和运行实际,制定本《方案》。
二、《方案》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方案》适用于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所有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集中式风电、光伏发电企业。集中报价是指在东北区域内完成市场注册的集中式新能源发电企业,在同一固定物理场所参与电能量市场交易中的集中报价行为。集中报价实行申请、公示、备案管理,不改变企业独立市场地位、调度管理关系和交易结算关系;未履行申请等程序的新能源发电企业不得开展集中报价。
(二)集中报价基本要求
1.集中报价适用于东北区域电力现货市场正式运行和连续结算试运行地区的电力中长期电能量集中交易及现货电能量交易。
2.原则上仅允许同一集团内同一省的新能源发电企业组建集中报价群组,禁止跨集团、跨省集中报价。集中后的总装机规模原则上不超过所在省电力市场单个最大燃煤发电厂装机规模(不含特高压输电通道配套电源)。
3.可能对市场公平竞争产生影响或其他不适合开展集中报价的,不得集中报价。
(三)申请、变更和退出管理
1.申请集中报价的新能源发电企业应共同向所在地区省级电力交易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交集中报价申请信息表、公平竞争承诺书及所属集团证明材料等。
2.电力交易机构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向经营主体披露项目名称、规模、所属集团等信息,在交易平台建立集中报价关联关系。申请群组装机规模超过上限的,应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拆分群组、减少发电企业数量等方式重新提交申请;审核不通过的,应一次性列明缺失或不合格内容。
3.装机规模、报价场所等信息发生变化时,有关主体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申请,重新提交申请信息表。电力交易机构参照集中报价申请流程开展审核、公示和披露。
4.申请退出的,应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单一主体退出后,交易平台取消该企业集中报价标签并于次日生效,其余企业关联关系保持不变;全部主体退出的,解散集中报价群组。除规定情形外,原则上3个月内只能申请退出1次,退出前形成的交易结果继续有效。电力交易机构应及时将公示无异议的动态管理清单书面报有关部门备案。
(四)集中报价行为要求
1.群组内各经营主体仍以注册主体进行报价,单个新能源场站参与市场的方式不变。群组应使用固定IP地址,各场站分别申报、分别出清、分别结算。
2.参与集中报价的新能源发电企业及固定报价场所,应在人员、资产和财务等方面与本集团其他发售电业务严格隔离,遵守中长期和现货市场申报规则。
3.同一集团因装机规模较大组建多个集中报价群组的,各群组必须使用相互独立、严格隔离的固定专用报价场所,不得共用或混用。不同群组的报价决策和核心操作人员不得交叉,各群组应独立制定报价策略,集团不得在群组之间协调报价或下达统一报价指令。
4.参与企业应依法合规明确各自权责义务,并对集中报价相关行为负责。因集中报价产生的纠纷由各方自行协商或依法解决;企业退出集中报价后,仍须对退出前的报价行为负责,违规行为可依法追溯处理。
(五)风险防控和监管
1.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发挥市场自律和社会监督作用,组织政策宣贯,强化集中报价自律管理。
2.电力交易机构应健全集中报价监测和风险防控机制,结合电源结构、机制电量规模、新能源边际机组分布等情况制定价格预警区间和管控措施,经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审议后,报有关部门批复实施。
3.电力交易机构会同电力调度机构建立市场运行监测预警机制,设置预警触发条件并执行风险防控措施;将集中报价纳入电力市场数字化监测范围,对集中报价情况动态监控,定期报送市场监控分析报告。
4.参与集中报价的新能源发电企业应在每年2月底前提交上一年度报价行为分析报告,报告年度申报和出清量价、市场收益及合规自评估等情况。
5.对扰乱市场秩序、破坏公平竞争的集中报价行为,依法依规处理并强制取消关联关系,整改前不得再次申请。
6.东北能源监管局、省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共同对集中报价行为实施监管,并根据新能源发展和市场运行情况适时完善相关制度。
来源: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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