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印发专项通知,明确新能源就近消纳项目价格管理新机制,通过优化输配电计费模式、固定核算参数、规范市场交易规则,进一步完善省内新能源就近消纳配套电价体系,助力新能源高效就地利用、规范项目市场化运营。
本次政策核心调整输配电费缴纳方式,针对符合条件的单回路供电就近消纳项目,正式推行容(需)量计费新模式,项目无需再缴纳系统备用费及输配环节电量电费,大幅简化计费科目、降低配套用电成本。同时,文件明确统一月度输配电费核算公式,具体由现行标准下的容(需)量电费,叠加所在电压等级电量电价、核定平均负荷率、730小时核算时长及公共电网接入容量四项参数综合计算得出,计费标准清晰标准化。
在核算参数方面,全省统一暂定平均负荷率标准,参照省内110千伏及以上工商业两部制用户近三年运行数据,核定数值为58.17%。该参数为阶段性标准,将待浙江省新能源就近消纳运行模式成熟、体系完善后,结合实际运行情况动态优化调整。此外,政策建立价格动态更新机制,若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核定平均负荷率发生变动,就近消纳项目对应输配电价表,将同步于当月月底代理购电价格表中一并公示更新,保障电价调整及时、透明。
市场交易层面,新政明确就近消纳项目整体作为独立市场主体参与电力交易,项目上网电量严格遵循市场化交易规则开展交易与价格结算。同时划定专属结算规则,项目新能源上网电量不再纳入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脱离原有保障性结算体系。在用电环节,项目须自主参与电力市场交易,严禁委托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全面压实项目市场化运营主体责任,推动浙江新能源就近消纳市场规范化、常态化运行。
具体如下:

省发展改革委 省能源局关于落实新能源就近消纳价格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发改价格〔2026〕142号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宁波市能源局,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浙江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各相关主体: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价格机制促进新能源发电就近消纳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1192号)要求,推动风能、太阳能等新能源高水平消纳利用,结合我省新能源发展实际,现就新能源就近消纳价格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
本通知新能源就近消纳项目,是指电源、负荷、储能等作为整体与公共电网连接,形成清晰物理界面和安全责任界面,以新能源发电为主要电源的绿电直连等符合就近消纳条件的项目。
二、明确电价政策
(一)符合条件的单回路供电就近消纳项目,实行按容(需)量缴纳输配电费,不再缴纳系统备用费、输配环节的电量电费。月度输配电费=按现行政策缴纳的容(需)量电费+所在电压等级现行电量电价标准×平均负荷率×730小时×接入公共电网容量。
平均负荷率暂按我省110千伏及以上工商业两部制用户近三年平均水平确定,核定为58.17%,待我省就近消纳模式运行成熟后适时调整。当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平均负荷率调整时,就近消纳项目输配电价表随当月底代理购电价格表公布更新。
(二)符合条件的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容量备份)就近消纳项目,可选择继续按两部制输配电价模式缴费,其中容(需)量电费按现行政策执行,电量电费根据实际用电量(包含网供电量和自发自用电量)以及所在电压等级电量电价标准缴纳。相关项目可提前15个工作日向电网企业申请变更输配电费缴费方式,变更时间间隔不少于12个月。
(三)其他电价政策明确如下:
1.网供电量缴纳上网电价、上网环节线损费用、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由电网企业按网供电量代征代缴),按现行规定执行。按网供电量分摊(或分享)其他市场费用。
2.自发自用电量暂免缴纳系统运行费(包含政策性交叉补贴新增损益),不缴纳上网环节线损费用,暂免分摊(或分享)其他市场费用;按规定缴纳自发自用电量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
三、做好电价政策衔接
(一)就近消纳项目原则上整体作为独立主体参与电力市场交易。项目上网电量交易和价格结算按照市场规则执行。项目新能源上网电量不纳入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项目用电时,应当直接参与市场交易,不得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
(二)政府主管部门取消绿电直连等项目实施资格的,完成线路改造、重新独立接入公共电网后,用电企业执行常规工商业用户电价政策,新能源发电企业执行常规新能源上网电价政策。
四、其他事项
(一)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宁波市能源局要会同电网企业做好政策宣传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指导帮助符合条件的企业办理有关手续。
(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价格机制促进新能源发电就近消纳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1192号)规定执行。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能源局
2026年7月10日
来源: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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