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月 1 日,商洛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发布《商洛市生态产品价值实现促进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征集工作至 2026 年 7 月 31 日结束。
草案立足本地生态资源禀赋,完善生态价值转化制度体系,明确把固碳释氧列为生态核心调节服务,为全市碳汇统计核算、价值变现筑牢制度支撑。针对林业碳资源开发作出专项规范,大力扶持 CCER林业碳汇项目建设,推行林业碳票管理制度,打通林业碳资产市场化交易渠道,推动生态碳资源转变为可交易、可收益的生态资产。
同时条例聚焦产业绿色低碳转型,引导各类园区、工业企业实施节能降碳改造与清洁生产升级,鼓励打造零碳园区、零碳工厂。推动企业开展产品碳排放核算、碳足迹认证与碳标识培育,统筹搭建市级产品碳排放基础数据库,引导企业管控全产业链碳排放。
该草案通过碳汇市场化开发与工业低碳管控双向发力,完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既盘活林业生态资源,又倒逼产业绿色升级,助力商洛生态优势转化为经济发展优势。
具体如下:
商洛市生态产品价值实现促进条例(草案)
(三次审议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确权登记与价值核算
第三章 价值实现
第四章 管理与保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促进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加快建设国家生态产品价值转化示范市,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工作及其服务管理活动。
第三条 【相关概念】本条例所称生态产品,是指生态系统为经济活动和其他人类活动提供且被使用的最终货物与服务贡献,可分为物质供给、调节服务和文化服务三类。
物质供给类生态产品主要分为:林产品、草产品、水产品、沙产品、农产品、其他物质产品。
调节服务类生态产品主要分为:水源涵养、水质净化、土壤保持、防风固沙、洪水调蓄、固碳释氧、空气净化、局部气候调节、噪声消减、其他调节服务。
文化服务类生态产品主要分为:旅游康养服务、休闲游憩服务、教育科研服务、精神审美服务、景观增值服务、其他文化服务。
本条例所称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是指在严格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通过合理的制度机制设计,将绿水青山所蕴含的生态价值转化为经济价值、生态效益转化为经济效益,实现经济社会协同发展。
第四条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坚持企业带动,公众参与,发挥市场主体在资源整合、平台搭建、品牌打造、市场交易方面的优势,推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工作可持续发展。
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工作坚持生态优先、合理利用,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系统谋划、稳步推进,支持创新、鼓励探索的原则,推进生态产业化和产业生态化。
第五条 【政府及部门职责】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协调机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推进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工作。
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文化旅游、市场监管、林业、统计等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业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工作。
第二章 确权登记与价值核算
第六条 【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制度规范,有序推进统一确权登记,清晰界定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主体,划清所有权和使用权边界。丰富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类型,合理界定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入股等权责归属,依托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明确生态产品权责归属。
第七条 【信息调查与动态监测】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水利、农业农村、统计等部门,开展生态产品种类、数量、质量等情况调查,编制生态产品目录清单。建立全市统一生态产品信息平台,实现数据共享、动态更新,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 【价值评价体系】市人民政府应当探索构建全市统一的行政区域单元生态产品总值和特定地域单元生态产品价值评价体系,建立行政区域单元生态产品总值统计制度,将生态产品价值核算基础数据纳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
第九条 【价值核算规范】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家、陕西省生态产品价值核算规范,总结实践经验,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并动态完善生态产品价值核算办法,明确核算指标、算法、数据来源及统计口径,推进核算工作标准化、规范化。
第十条 【核算结果多领域应用】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生态产品价值核算结果在行政决策、规划编制、绩效考核、审计、生态保护补偿等领域的应用,将绿色发展理念贯穿经济社会发展各个领域。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年度各县(区)生态产品价值核算结果发布制度。
第三章 价值实现
第一节 物质供给类生态产品
第十一条 【生态产品开发和品牌建设】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秦岭腹地资源禀赋,巩固首批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创建成果,围绕菌果药畜茶酒渔等优势特色产业,开发具有商洛特色的物质供给类生态产品。推进生态产品认定,建立生态产品质量追溯机制,加强生态产品品牌培育、推广、保护和管理,提升秦岭泉茗、秦岭冷泉鱼、商洛香菇、洛南核桃、柞水木耳等特色农林产品的影响力,打造全市区域公用品牌与标识,以生态产品的品牌建设推进产品溢价增值。
第十二条 【生态产品质量监管】市、县(区)市场监管、农业农村、林业、商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物质供给类生态产品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环节的监管服务,紧密协作配合,共同维护市场秩序,保障生态产品的品质。
第十三条 【发展环境敏感型产业】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当地洁净水体、清洁空气、适宜气候等优质生态条件,优化产业结构,适度发展数字经济、洁净医药、电子元器件等环境敏感型产业,培育壮大新的经济增长点,推动生态环境优势转化为产业发展优势。
第二节 调节服务类生态产品
第十四条 【提升调节服务价值】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要求,通过水源涵养、土壤保持、防风固沙、洪水调蓄、空气净化、水质净化、固碳释氧、局部气候调节、噪声消减等方式,加强生态系统保护,维护生物多样性,巩固提升生态系统调节服务价值,增强生态产品供给能力,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十五条 【林业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市、县(区)林业部门应当做好林业碳汇开发工作,支持和引导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林业碳汇项目,做好林业碳票发放,拓展林业生态价值转换路径。
第十六条 【水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市、县(区)水利部门应当推行用水权有偿出让,鼓励区域间、行业间、用水户间通过市场方式进行水权交易。建立健全水源地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通过资金、产业、协作等方式保障水源地群众生产生活。加大对河流岸线的修复治理,保护水资源,挖掘水文化,培育水经济,以多种形式实现生态价值。
第十七条 【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市、县(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健全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激励企业通过技术改造降低污染物排放,指导企业之间通过市场方式进行排污权交易,提高污染治理效益。
第十八条 【自然资源资产组合供应】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创新自然资源资产供应方式,建立全要素组合供应机制,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入股、联营、租赁等方式参与生态产业经营开发。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入股分红模式参与生态产品经营开发。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全要素组合供应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混合产业用地供应】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土地由单一用途出让向复合、混合用途供应转变。市、县(区)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允许同一地块内合理配置工业、商业、研发、仓储等多种功能,有效保障一、二、三产的深度融合。
第二十条 【生态产业用地供应】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创新生态产业用地供应方式,对生态文旅康养、生态农业等季节性、周期性特征明显的产业项目,探索推行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弹性土地供应模式。
市、县(区)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当探索建立适用于特定地域单元生态产品价值项目的土地审批管理方式。对于线性工程或选址受地形约束性强的项目,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不突破生态保护红线、确保生态功能不减损的前提下,可依据生态资源量核算结果,优化用地布局与审批流程。
第二十一条 【创新林地供应】市自然资源和林业部门应当探索开展耕地、林地打包集中连片流转和供应,支持粮油生产、林下经济、特色林果、森林康养等实现规模经营,推动实现多种形式的生态价值。
第二十二条 【未利用地保护与开发】市、县(区)人民政府鼓励、支持承包治理荒山、荒沟、荒丘、荒滩,防治水土流失,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
第二十三条 【生态修复】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坚持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推动实施自然生态系统修复项目,培育健康稳定、功能完备的生态系统,增强各类生态系统的服务功能。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多元化投入机制,按照谁修复、谁受益原则,探索通过赋予一定期限的自然资源资产的使用权等产权形式,鼓励、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修复。
第三节 文化服务类生态产品
第二十四条 【文化服务融合发展】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充分依托当地文化底蕴和自然生态风光,推动文化与旅游、康养、体育等业态融合发展,加快中国康养之都建设,打造具有商洛特色的秦岭文化品牌。
第二十五条 【特色文化资源利用】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仓颉文化、商山四皓、商於古道、商鞅封邑、闯王遗址等历史文化资源,鄂豫陕根据地中心、中原突围重要战场等红色文化资源,商洛花鼓、商洛道情、洛南静板书、陕南民歌等非物质文化遗产,融入文化服务类生态产品,支持建设文化体验基地、生态研学营地、文艺创作基地、非遗工坊,培育推广具有商洛辨识度的文化服务类生态产品品牌。
第二十六条 【文旅康养生态产品开发】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旅游资源开发、规划建设、运营服务中融入地域文化元素,合理设置公共文化服务设施、文化展示空间、非遗体验和生态文化宣传教育场所,开发集观光游览、生态康养、文化体验、研学教育、休闲度假于一体的复合型文化服务类生态产品。
第二十七条 【文化服务类生态产品认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探索文化服务类生态产品认定工作,发挥生态优势,彰显生态特色,提高文化服务类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第二十八条 【文旅宣传与推广】市、县(区)文化旅游部门应当加强本地区生态优势的整体营销与宣传,支持相关主体参与高层次推广活动,全面展示地方生态文化魅力。
第四章 管理与保障
第二十九条 【规划和考核】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划,将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将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工作完成情况纳入综合考核。
市、县(区)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文化旅游、林业等部门应当将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工作纳入本行业发展规划。
第三十条 【创新绿色金融服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金融机构创新绿色金融产品、提升绿色金融服务,开发长周期、低成本的信贷、保险等绿色金融产品,拓展金融新业态、新模式,促进生态产品价值实现与金融业发展的良性循环。
第三十一条 【金融服务赋能生态权益交易】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引导金融机构探索支持经营主体以排污权、碳排放权、用能权、用水权等环境权益开展抵押融资业务。鼓励金融机构建立生态产品的商标权质押融资模式。
第三十二条 【绿色金融投入增长机制】市、县(区)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金融机构制定绿色金融发展规划,明确信贷、保险等绿色金融业务的增长目标,推动全市绿色贷款余额年均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
第三十三条 【生产技术绿色改造】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重点企业和产业园区实施清洁生产设备改造,推广应用节能降碳环保技术、清洁生产技术、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支持有条件的县(区)建设零碳园区、零碳工厂,引导企业绿色低碳发展。
第三十四条 【产品碳排放核算与认证】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引导企业开展碳足迹认证工作,对重点产品进行碳排放核算与碳标识认证,建立健全本市相关行业、产品的碳排放基础数据库。支持企业通过改进技术、优化工艺等方式降低产品在生产、运输等环节的碳排放,获取低碳标识,增强绿色竞争力。
第三十五条 【绿色低碳发展】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各类资源节约集约循环利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建设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形成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探索建立碳普惠机制,依托国家或省级有关平台,将公众的绿色出行、节约能源、减少废弃物等日常低碳行为,量化为碳积分或其他形式的绿色权益,通过兑换商品、消费优惠、政策支持等方式给予激励,引导社会公众养成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习惯。
第三十六条 【生态保护横向补偿机制】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由行政区域内的生态受益地区向生态保护地区提供合理补偿。补偿标准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生态保护地区的人口规模、资源供给量、生态保护红线范围以及因所承担的保护任务而失去的发展机会成本等因素,建立与生态保护成效挂钩的动态补偿机制。鼓励采取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购买生态产品和服务等多元化补偿方式,推动生态受益地区与保护地区建立长期稳定协作。
第三十七条 【生态移民】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财政资金支持生态脆弱地区移民搬迁,探索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交易、生态权益交易等方式筹措资金,加大后续产业配套、就业扶持和社会保障力度。
第三十八条 【生态损害赔偿】市、县(区)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利、林业等主管部门办理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对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应当坚持生态修复优先与损害赔偿相结合,督促赔偿义务人采取补植复绿、增殖放流、购买碳汇抵消或其他替代修复方式,履行生态修复或赔偿责任,实现生态环境服务功能等量恢复。
行政机关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监督管理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线索,应当及时移送同级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十九条 【生态收益分享机制】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探索建立向基层倾斜的生态转移支付分享机制,按照生态系统调节服务价值核算结果、资源权属、管护责任及贡献度,合理设定生态补偿资金在县(区)本级、镇(办)、村(社区)及个人的分配比例。
第四十条 【交易收入专账管理】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当探索建立生态权益交易收入专账管理机制,交易收入专门用于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补偿、产业培育、生态移民搬迁等生态环境事业发展。
第四十一条 【宣传引导】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工作宣传,引导媒体和社会力量宣传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实践成果,推广典型经验案例,普及生态产品价值理念及相关法律法规,提升公众知晓率和参与度。
第四十二条 【表彰奖励】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一般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 【市场主体违法责任】生态产品经营主体、交易机构、评估机构及其他市场主体,未依法披露交易信息、进行虚假宣传、以次充好、不正当竞争,或者有其他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监管主体失职责任】政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施行时间】本条例自2026年 月 日起施行。
来源:商洛市人大常委会
Copyright © 2012-2018 碳排放管理师 版权所有 京ICP备2021040916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