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发布内能源公告〔2026〕10 号文件,正式公告废止《内蒙古自治区加氢站管理暂行办法》(内能油气字〔2022〕1461 号),全区加氢站规划、建设、运营、安全管理等相关工作将统一依照《内蒙古自治区可再生能源制氢产业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等现行配套政策执行。
本次文件清理工作严格落实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相关部署,经自治区政府审议同意后启动废止流程。该暂行办法于 2022 年底联合住建、交通部门印发,文件明确两年有效期,出台初衷是填补当时加氢站行业监管空白,统一项目审批、施工验收、安全生产、经营备案等全流程管理要求,划定各主管部门监管职责,为自治区早期加氢基础设施落地提供制度支撑。
伴随当地绿氢产业快速发展,全区可再生能源制氢、制加氢一体化项目规模持续扩大,原有暂行办法覆盖范围、安全管控条款已难以适配当前产业发展现状。自治区同步出台制氢产业专项安全管理试行文件,整合制氢、储氢、加氢全链条监管规则,形成覆盖上下游一体化的完整管理体系,监管标准更贴合本地风光制氢资源禀赋与产业实际。
公告明确,文件废止后各级能源、住建、交通、应急、市场监管部门不再将原暂行办法作为行政执法、项目审批依据,所有新建、在运加氢站全部按照新版制氢安全管理文件开展日常监管。各地需及时调整项目备案、安全检查、隐患整改工作流程,做好政策过渡衔接,持续压实加氢运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托统一完善的氢能产业监管制度,保障全区绿氢基础设施安全有序发展,持续释放自治区可再生能源制氢产业发展优势。
具体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加氢站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内能源公告〔2026〕10号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字〔2025〕40号)等有关要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对自治区能源局联合有关部门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加氢站管理暂行办法》(内能油气字〔2022〕1461号)予以废止,加氢站有关事宜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可再生能源制氢产业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
2026年6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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