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绿”(Greenwash)一词诞生于1986年,源于美国环保人士杰伊·韦斯特费尔德对酒店业的批评——酒店鼓励住客重复使用毛巾,并称此举是在“拯救地球”,但在废弃物回收等更重要的环保议题上却毫无作为。这个词汇由“绿色”(green)和“粉饰”(whitewash)组合而成,精准描述了以环保之名行非环保之实的行为本质。
时至今日,洗绿已经从“给荒山刷绿漆”这种低阶形式,演变为涉及金融产品、供应链披露、碳抵消等领域的复杂行为。2025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指导意见》首次在政府正式文件中提出防范“洗绿”“漂绿”风险。本文从定义辨析、行为类型、判断逻辑三个维度,系统拆解如何识别虚假绿色行为。
在日常使用中,“洗绿”和“漂绿”常被混用,指向同一类行为。联合国环境署(UNEP)将“洗绿”定义为:企业或组织通过误导性宣传,夸大或虚假宣称其环境绩效,以掩盖实际环境损害的行为,目的是塑造“环保”形象并获取利益。
从严格语义看,两者指向的行为本质一致,均指企业采取虚假、夸大或误导方式,披露其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所尽义务或贡献。本文对两者不作严格区分,统一使用“洗绿”指代该类行为。
根据行为方式和危害程度,洗绿可分为以下四类:
企业向监管机构上报不真实的碳排放数据,以获得更多碳配额资源;或选择性披露对其有利的信息,隐瞒负面信息,回避不利于企业环境保护形象构建的信息披露。例如,上市公司或金融产品为了获得审批快、规模大、成本低的绿色融资,虚假编制报告,通过“洗绿”获得高分ESG评级。
企业在产品包装、广告或电商页面中使用未经认证的泛化环保表述,如“环境友好”“生态友好”“绿色”“碳中和”“气候友好”“可生物降解”等,却无法提供公认的优异环境绩效证据。欧盟调查发现,53.5%的环境声明所提供的信息模糊、无根据或具有误导性,可持续声明中亦有57.5%未能提供足够信息来判断其准确性。
就整个产品或经营者的全部业务作出环境声明,而该声明实际上仅涉及产品的某一方面或经营者业务的特定活动。例如,产品宣传为“采用再生材料制造”,暗示整个产品均由再生材料制成,但实际上仅包装使用再生材料;或经营者刻意营造“仅使用可再生能源”的印象,但实际上其多个经营场所仍使用化石燃料.
通过购买碳抵消来宣称产品实现“碳中和”或“气候中性” ,使消费者错误地认为使用该产品不会对环境产生影响.欧盟新规已明确:仅依据碳抵消计划宣称产品“碳中和”,属于禁止性行为.
结合法律监管框架和实务经验,识别洗绿可遵循以下七个判断维度:
企业在宣传中强调生态环保、可持续发展理念,但在实际运营中未采取相应措施,或实际行动与宣传内容差距较大,则存在洗绿嫌疑.苹果公司因宣布不再附赠充电器以减少碳排放,被巴西消费者保护机构认定“此举没有任何环保效益”,开出200万美元罚单——这正是言行不一的典型案例.
企业在使用任何环保相关表述时,必须能够提供可量化、可追溯、可验证的证据。欧盟要求基于产品环境足迹(PEF)或组织环境足迹(OEF)方法开展专项研究,一项关于生产所用材料的简单声明,佐证成本约为500欧元;若涉及产品环境足迹,成本可达8000欧元.缺乏证据的绿色宣传,可直接被认定为违法.
展示未基于认证或非由公共当局设立的可持续性标签,属于应被禁止的不公平商业行为.据统计,仅欧盟市场上使用的环境标签就超过200种,“自我认证”型标签极易沦为洗绿工具.企业若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认证,或认证机构不严格、不权威,导致结果与实际情况不符,即构成洗绿.
因遗漏消费者作出知情决策所需的关键信息,导致或可能导致消费者作出其原本不会作出的交易决定,属于“误导性遗漏”.对比性声明中,对比方法、对比对象产品信息、信息更新措施等,均应被视为必须披露的关键信息。
以欧盟市场相关产品类别通用的合规要求为内容,将其标榜为经营者所供应产品的专属特性进行推广,即构成不公平商业行为.例如,某种化学物质已被欧盟法律禁止用于某类产品,经营者仍宣传其产品“不含该化学物质”,即属于此类行为。
企业回避与利益相关者(消费者、投资者、监管机构、NGO等)进行沟通,或对利益相关者的环保诉求不予回应、不予重视,则可能存在洗绿行为.信息披露不完整、不透明,同样是重要的警示信号。
企业仅在短时间内开展一些象征性的环保活动,而没有长期的、系统性的环保战略和实践,则存在洗绿嫌疑.应审视企业是否制定了包含清晰里程碑的转型计划、是否配置了相应的预算和技术资源、是否定期向公众披露进展。
1. 经济代价:名不副实的金融产品混迹于ESG投资之中,会导致资金、资源与实际发展的错配,打击投资者对可持续投资的信任。
2. 法律代价:欧盟《赋能消费者绿色转型指令》已明确将洗绿纳入不公平商业行为法律框架,违规企业面临严厉处罚。在中国,《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同样可对虚假环保宣传进行追责。
3. 信誉代价:洗绿行为一旦曝光,将严重损害品牌声誉,造成“劣币驱逐良币”的市场扭曲。
合规建议:企业在作出任何环境声明前,应建立“先证据、后声明”的内部审查制度。核心原则可概括为:可验证才可说,能溯源才可标,经得住审视才可宣称。在全球监管趋严的背景下,绿色声明已从市场沟通工具演变为严格的法律合规事项。
来源:碳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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