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月 3 日,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印发通知,正式启动 2025 年度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核查与复查专项工作。本次核查立足全省碳排放管控与温室气体统计管理相关要求,是落实碳排放双控目标、夯实全省碳数据管理体系的关键举措。
此次工作以省内纳入重点名录的排放企业为核查对象,聚焦企业温室气体核算台账、燃料消耗数据、生产运行报表、排污及能耗凭证等关键资料开展核验,重点排查碳排放核算口径不规范、数据填报失真、核算方法套用错误等突出问题,通过现场核查、资料复审相结合方式,精准校准企业碳排放实际排放量。复查环节针对首轮核查存疑企业、数据波动异常单位重点复核,倒逼企业完善内部碳管理体系。
通知同步明确各属地生态环境部门监管职责,压实属地督导与企业主体责任,要求企业提前梳理佐证材料,主动配合现场勘验,杜绝瞒报、错报碳排放数据。依托本次核复查成果,主管部门将完善全省重点企业碳排放数据库,为后续碳排放配额管理、碳履约、区域碳排放统计研判提供精准数据支撑,持续规范省内重点行业碳排放管控秩序,助推区域绿色低碳发展与双碳任务落地。
具体如下:
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75号)、《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14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6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函〔2026〕32号)等相关要求,现将我省2025年度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核(复)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要高度重视,强化责任担当,指定专人负责工作对接,及时将本通知传达至各重点排放单位,保障工作顺利开展。同时,要强化对碳市场月度存证资料初审、问题线索核实等日常监管工作,严厉打击碳排放数据弄虚作假行为。
二、各重点排放单位要全力配合核(复)查机构开展碳排放报告技术审核工作(任务分配详见附件),如实提供有关数据和资料。碳排放报告所涉数据的原始记录和管理台账应当至少保存5年。
三、各核(复)查机构要按照核查指南及相关技术规范,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严守保密纪律,核查结果须经重点排放单位盖章确认。纳入全国碳市场的发电企业核查报告应于6月15日前提交,纳入全国碳市场的钢铁(长流程)、水泥、铝冶炼企业核查报告应于7月10日前提交,其余核查报告应于7月31日前提交;纳入全国碳市场的发电企业复查报告应于6月25日前提交,纳入全国碳市场的钢铁(长流程)、水泥、铝冶炼企业复查报告应于7月25日前提交,其余复查报告应于8月15日前提交。
四、本次碳排放核(复)查工作经费由省级财政统一安排,各核(复)查机构不得向重点排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若发现核(复)查人员在核(复)查工作中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请及时向我厅反馈。
联系人:冯东俊、肖盛、易锦华
联系方式:0591-88367170、88360282、87272719





















来源: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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