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碳排放管理师官方网站!

全国咨询热线

01059490973

安徽出台林业碳汇认购新规征求意见 完善森林生态案件修复机制

发布时间:2026-06-01 20:14:29浏览次数:

6月1日,安徽省林业局发布公告,公开征求《关于办理破坏森林生态环境案件适用认购林业碳汇工作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旨在规范涉林案件生态损害修复处置,健全林业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该意见明确适用案件范围,涵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检察及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等各类破坏森林生态环境相关案件,适用违法行为包含盗伐滥伐林木、非法占用林地、非法采矿等各类损害森林资源行为。文件确立林业碳汇认购作为生态替代性修复方式,细化相关适用规则与实施标准,依托司法与林业监管联动模式,破解传统生态修复难题。此举将进一步完善安徽省森林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体系,压实违法主体生态修复责任,助力生态环境治理与双碳战略深度融合。

具体如下:

安徽省林业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办理破坏森林生态环境案件适用认购林业碳汇工作意见 (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充分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科学性和民主性,现就《关于办理破坏森林生态环境案件适用认购林业碳汇工作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时间自2026年6月1日至2026年7月1日止。提出意见可以通过以下方式:

一、信函方式

邮寄地址:合肥市庐阳区无为路53号安徽省林业局林长制工作处。

二、电邮方式

电子邮箱:ccerheacer@126.com。

三、电话方式

0551-62634386。

特此公告。

 

附件:1.关于办理破坏森林生态环境案件适用认购林业碳汇工作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

2. 关于《关于办理破坏森林生态环境案件适用认购林业碳汇工作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安徽省林业局

                           2026年6月1日


附件1

 

关于办理破坏森林生态环境案件适用认购

林业碳汇工作意见(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系统推进生态保护修复和生态环境治理,强化森林资源保护和修复责任,构建多元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路径,建立健全能够体现碳汇价值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的破坏森林生态环境案件,包括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及其申请司法确认案件、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二、本意见所称的破坏森林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放火、失火、盗伐、滥伐、故意毁坏林木、非法占用林地、非法采矿、污染环境造成森林生态环境直接或间接破坏的行为。

三、林业主管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对于难以进行原地或者异地“补植复绿”等传统生态修复机制的情形,引导违法行为人通过符合国家规定的替代性修复方式开展生态修复,并赔偿森林资源调节气候、固碳增汇等方面的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生态环境损害造成的损失和费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规定执行。

四、人民检察院办理破坏森林生态环境的刑事案件,经审查认为破坏森林生态环境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案件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且有相应履行能力的前提下,犯罪嫌疑人自愿进行生态修复并赔偿森林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应在起诉书、不起诉决定书审查认定的事实部分载明,作为其悔罪表现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并在提出量刑建议时予以考虑。

五、林业主管部门办理行政案件中,行政执法协调难度大、执法后林草资源无法有效修复或生态损失难以弥补的,应及时移送相关线索,由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六、经林业主管部门查证属实无异议的破坏森林生态环境的案件,无论是否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都不影响其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

林业主管部门在按照《安徽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施办法》(皖环发〔2024〕38号)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过程中,赔偿义务人自愿认购林业碳汇替代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应当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中载明。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终止或司法确认前赔偿义务人拒不履行赔偿协议的,赔偿权利人可以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司法确认后,赔偿义务人拒不履行赔偿协议的,赔偿权利人可以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七、违法行为人破坏森林资源,依法承担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其积极履行生态修复、赔偿义务的,可以依法作为从宽处理的参考依据。违法行为人同时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进行生态环境修复以及赔偿林业碳汇等森林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

八、涉及生态环境修复以及森林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评估、鉴定意见及相关收费的,刑事案件、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20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执行,必要时可参考林业主管部门意见、专家意见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按照《关于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环法规〔2025〕6号)第九条、《安徽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施办法》(皖环发〔2024〕38号)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执行。对于损害事实清楚、责任认定无争议、损害量化金额估算在50万元以下的案件,适用简易评估认定程序。

人民法院依法对评估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并结合具体案情合理确定生态环境修复、森林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赔偿等金额。

九、在生态修复补偿机制中,违法行为人自愿认购省级林业碳票的,认购金额应当与修复或赔偿金额相等,碳票交易单价由交易双方参考全国碳市场近期交易价格自行协商确定。

认购后的省级林业碳票所对应的碳减排量由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按规定程序予以注销。碳票出让方应当在交易合同中承诺,所获得的碳票资金扣除成本费用后继续用于营造林建设等改善森林生态环境的活动。

十、各市级林业主管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健全工作衔接机制,根据司法实践需要,进一步细化工作流程、格式文本等,已出台相关机制的有关市县应当参照本意见进行调整优化。

十一、本意见自2026年×月×日起实行,有效期2年。

 


附件2

 

关于《关于办理破坏森林生态环境案件

适用认购林业碳汇工作意见(试行)

(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现就《关于办理破坏森林生态环境案件适用认购林业碳汇工作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有关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系统推进生态保护修复和生态环境治理”重要讲话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林业碳汇工作部署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林业生态司法保护工作实际,起草形成本《意见》。

2025年3月,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安徽省林业碳票管理办法(试行)》明确提出,探索通过购买林业碳票替代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为细化落实该政策要求,破解破坏森林生态环境案件中传统“补植复绿”修复难落地、生态损害赔偿路径单一等问题,构建体现碳汇价值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创新生态环境损害替代性修复方式,切实筑牢森林生态安全屏障,亟需出台配套工作意见,统一规范破坏森林生态环境案件适用林业碳汇认购修复的工作流程与实施标准。

二、起草过程

省林业局牵头启动文件起草工作,严格遵循上位法律法规及省级政策要求,梳理借鉴省外先进实践经验,紧密结合我省涉林违法案件查办、生态损害修复工作实际,研究草拟《意见》初稿。

文件起草过程中,广泛开展意见征集工作,书面征求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各市林业局及局内有关单位意见建议,累计收到各类反馈意见20条,采纳11条,部分采纳5条。对符合法律法规、契合政策导向、能够提升文件规范性和实操性的合理意见,全部予以采纳或部分采纳;对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不利于提升管理质效的意见,在充分说明理由后未予采纳。

2026年5月6日,我局使用安徽省经济大脑平台政策一致性评估系统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一致性评估,根据对比结论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目前的《意见》。

三、主要内容

本《意见》共计十一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明确适用边界。清晰界定本意见适用的破坏森林生态环境案件类型、违法犯罪行为范畴,精准划定林业碳汇认购替代性修复的适用场景。

(二)规范协同机制。细化林业、检察、法院三方工作职责,健全完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司法确认、强制执行等全流程工作衔接机制。

(三)细化实操细则。明确生态损害评估鉴定适用依据、简易评估适用情形,界定行政、刑事、民事法律责任承担优先级,规范省级林业碳票认购交易、价格协商、减排量注销、资金使用等实操要求,同时鼓励各地调整优化建立健全配套衔接机制,切实保障政策落地见效。

来源:安徽省林业局

233.png

林业碳汇.jpg

推荐阅读(点击以下链接跳转阅读)

>>>碳汇计量评估师培训课程及考试安排(点击了解详情)

>>>政策狂捧 + 市场疯抢!碳汇工程师到底有多香

>>>为什么巨头都在布局碳汇?答案藏在未来十年里

>>>跳槽必看:哪些公司正在高薪抢夺碳汇人才?

>>>惊掉下巴!林业碳汇项目开发岗薪资曝光,有人年薪竟超30万?

>>>政策强推!教育部更新专业目录,林业碳汇工程 C 位出道

>>>碳汇林项目申报全攻略

>>>CCER林业碳汇项目的开发主体与模式

>>>林业碳汇项目的开发模式有哪些类型?

>>>林业碳汇项目的收益计算方法有哪些?

>>>林业碳汇项目:步骤详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