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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出台交易新规 赋能生态产品价值实现与固废资源化利用

发布时间:2026-05-28 19:26:21浏览次数:

5月28日,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正式印发实施《生态环境权益交易平台生态产品和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交易规则(试行)》,进一步完善省级生态环境权益交易制度体系,为生态产品价值转化、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交易提供标准化制度依据。规则聚焦生态产品与固废资源化两大交易板块,明确交易主体、交易标的、交易流程、资质审核、保证金管理及履约监管等全链条规范,覆盖工业固废、建筑垃圾、危废、磷石膏等多类固废品类及各类可交易生态产品。通过统一交易标准、规范信息披露、细化受让申请材料与审核流程,实现交易过程公开透明、可追溯、可监管。此次新规落地,将打通产废、处置、利用企业精准对接渠道,健全市场化交易机制,助力固废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处置,推动生态资源资产化、价值化,持续赋能全省生态环境保护与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

具体如下:

生态环境权益交易平台生态产品和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交易规则(试行)印发实施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的工作要求,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政发〔2015〕4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权益交易平台建设实施方案》(鄂政办发〔2025〕36号)相关规定,湖北环境资源交易中心制定的《生态环境权益交易平台生态产品和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交易规则(试行)》,经省生态环境厅和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审核,并报省政府批准同意,于2026年5月13日印发实施。

附件:1.湖北环境资源交易中心生态产品交易规则(试行)

      2.湖北环境资源交易中心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交易规则(试行)


附件1

湖北环境资源交易中心生态产品交易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规范生态环境权益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开展生态产品交易行为,依据国家《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关于健全资源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体系的意见》、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生态环境权益交易平台建设实施方案》(鄂政办发〔2025〕3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交易平台开展的生态产品交易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的生态产品是指生态系统为经济活动和其他人类活动提供且被使用的最终货物与服务贡献,分为物质供给、调节服务和文化服务类。

(一)物质供给类主要为:林产品、草产品、水产品、沙产品、海产品、农产品、农林牧渔产品、其他物质产品。

(二)调节服务类主要为:水源涵养、水质净化、土壤保持、防风固沙、海岸带防护、洪水调蓄、固碳(碳汇)释氧、空气净化、局部气候调节、噪声消减、其他调节服务,以及相关衍生类产品。

(三)文化服务类主要为:旅游康养服务、休闲游憩服务、生物多样性服务、教育科研服务、精神审美服务、景观增值服务、其他文化服务,以及相关衍生类产品。

第四条 生态产品交易标的可为物质产品或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等衍生性产品,以及其他依法可交易的生态产品。

第五条 生态产品应当具备明晰的权属。生态产品价值应采取专家评审、咨询评估等方式,对指标选定、生态功能量、生态价值量等内容进行充分论证、评估,形成评估报告,确定交易挂牌价。

第六条 本规则所称交易双方包括转让方和受让方。转让方是指有权处置生态产品的主体;受让方是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第七条 生态产品交易遵循自愿、公平、有利于生态环境资源优化配置和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原则。

第二章 产品确权与价值评估

第八条 在当地政府组织领导下,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明确生态产品涉及的国有资产、集体资产以及个人资产权益归属,统筹考虑生态产品投资主体和产权主体,确定生态产品价值交易的转让方。

第九条 生态产品由转让方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服务机构根据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林草、气象、统计等部门公报、监测相关数据,采取专家评审、咨询评估等方式,对指标选定、生态功能量、生态价值量等内容进行充分论证、评估,形成评估报告,确定交易挂牌价。涉及国有资产评估的应严格执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规定。

第三章 转让受理

第十条 转让方须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在交易平台完成实名注册后,通过交易平台提交转让申请,并填写和提交以下材料:

(一)《生态产品价值转让申请书》;

(二)相应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生态产品权属证明或相关依据;

(三)转让方及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

(四)转让标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有无抵质押等权利受限、优先权等情形)、评估报告等;

(五)转让底价、价款支付方式和期限要求、交易保证金设定等交易条件;

(六)交易方式;

(七)明确转让信息披露公告的期限。首次发布信息披露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信息公告期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国家有其他规定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八)其他需要填写的信息或提交的材料。

第十一条 转让方在提交转让申请中提出交纳交易保证金要求的,保证金金额一般不超过转让底价的30%。

第十二条 转让方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有效性负责。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交易平台对转让方提交的材料进行完整性与规范性审核。符合信息披露要求的,交易平台依据转让方提交的材料对外发布公告;不符合要求的,交易平台告知转让方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公告期间,转让方不得擅自变更公告内容。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转让行为批准单位出具文件。公告内容变更后,公告时间重新计算。

第十五条 信息披露公告期间,因非转让方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可能对转让标的价值判断造成影响的,转让方应当及时调整补充披露信息内容。补充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累计披露时间不少于原公告要求的期限。

第十六条 信息披露公告期满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的,转让方可以申请延期或在降低转让底价、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进行信息披露。

(一)不变更公告内容的,转让方可以按照公告要求延长公告时间,每次延长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未在公告中明确延长时间的,公告到期自行终结。

(二)仅变更转让底价的,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转让方应当结合标的情况、市场行情等因素以阶梯降价的方式降价。新的转让底价低于上次转让底价的90%时,转让底价及后续降价幅度(比例或金额)等应当经转让行为批准单位批准。

(三)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披露信息的,公告时间重新计算。

第十七条 信息披露期间出现影响交易活动正常进行的情形,或者有关当事人提出中止信息披露书面申请和有关材料后,交易平台可以作出中止信息披露的决定。中止期限由交易平台根据实际情况设定,一般不超过30日。经转让方申请恢复后的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累计披露时间不少于原公告要求的期限。

第五章 意向受让方确认

第十八条 意向受让方应当在信息披露公告期限内,在交易平台完成实名注册,提出受让申请并填写和提交以下材料:

(一)意向受让方及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

(二)信息披露公告中所提及的资质证明文件;

(三)缴纳交易保证金的凭证;

(四)《生态产品交易受让申请与承诺书》;

(五)其他需要填写的信息或提交的材料。

第十九条 意向受让方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有效性负责。

第二十条 交易平台对意向受让方逐一进行登记,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材料进行完整性和规范性审核,并在信息披露公告期满5个工作日内,将意向受让方的登记及确认情况书面告知转让方。

第二十一条 转让方应当在收到交易平台对意向受让方的确认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对确认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向交易平台提出书面意见,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未回复的,视为同意。

交易平台与转让方对确认意见未达成一致的,由转让行为批准单位决定。

第二十二条 交易平台以书面形式将最终确认结果告知意向受让方。

第六章 组织交易

第二十三条 交易平台负责交易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并对交易活动进行见证。

第二十四条 生态产品交易一般采取公开竞价、协议转让以及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方应当结合标的特点、市场形势、交易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交易方式。

(一)公开竞价。是指信息披露公告期满,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通过交易平台的网络竞价系统在规定时间内连续报价,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受让方的交易方式。

(二)协议转让。是指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后,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转让方与意向受让方以协议的方式确定价格的交易方式。

第二十五条 采用协议转让方式时,交易双方按照转让底价与合格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确定交易价格。

第二十六条 交易平台在受让方以及成交价格确定后10 个工作日内组织交易双方签订生态产品交易合同。

第二十七条 交易平台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按照转让公告的内容及交易结果等,对交易合同进行核校。

第七章 交易资金结算

第二十八条 交易资金包括交易保证金和交易价款,应当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通过交易平台指定结算账户以货币进行结算。

第二十九条 交易双方通过交易平台结算系统办理资金结算,交易平台保证结算账户中交易资金的安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条 交易保证金管理

(一)交易保证金具有立约担保性质。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后,交易保证金按约定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或履约保证金。

(二)未能成为受让方的其他意向受让方,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交易平台按照公告要求一次性无息返还。

(三)意向受让方取得交易资格无故不参加交易平台组织的交易,或参与交易但不履行相关程序,或违规操作影响交易进程的,其所交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交易平台扣除交易服务费后,剩余金额转入转让方账户。

(四)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不按期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视同放弃受让;或签订交易合同后,受让方不履行交易合同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交易平台扣除交易服务费后,剩余金额转入转让方账户。

第三十一条 交易平台在收到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并完成结算手续后,按照约定及时向转让方划出交易价款。

第三十二条 交易双方按交易平台相关规定缴纳交易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由交易平台另行制定。

第八章 交易凭证出具及变更登记办理

第三十三条 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受让方依据合同支付交易价款,且双方支付服务费用,完成交易结算后,交易平台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

第三十四条 交易凭证应当载明:转让标的名称、项目编号、转让方名称、受让方名称、转让底价、转让标的评估结果、交易价格、成交方式、支付方式、交易平台鉴证结论等内容。

第三十五条 交易平台在出具交易凭证后,将交易结果通过平台对外公告,公告内容根据双方需求可包括交易标的名称、转让标的评估结果、转让底价、交易价格等,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三十六条 交易双方应当按照交易合同约定,及时完成标的的交付工作。转让标的权属转移需进行变更登记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交易平台对生态产品交易活动中所形成的各种记录材料形成业务档案,并统一留存、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涉及国有资产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交易平台依法公示生态产品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九条 除公告披露的信息外,交易主体、交易平台、中介机构以及各相关方应当对在生态产品交易过程中获悉的相关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第四十条 交易方在交易活动中存在虚假申请、欺诈、串通交易、违规操作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交易平台有权根据违规情节,采取暂停交易、取消交易资格、限制交易平台使用权限等措施。

第四十一条 交易方违反本规则或相关法律法规导致交易无效、中止或终止的,相关责任由违规方自行承担。

第四十二条 生态产品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当事方可以向交易平台申请调解。调解未达成一致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三条 争议涉及交易平台时,当事方可以向交易平台的监管机构申请调解,调解未达成一致的,向交易平台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四条 交易双方已签订交易合同的,如发生争议,当事方应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处理争议。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对生态产品交易行为有特殊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交易平台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由湖北环境资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

湖北环境资源交易中心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交易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生态环境权益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交易活动,维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固体废物资源化高效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生态环境权益交易平台建设实施方案》(鄂政办发〔2025〕36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交易平台开展的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交易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的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交易是指在交易平台开展的各类固体废物及与之相关城市矿产、绿色技术、绿色装备等交易标的的交易。

固体废物包括但不限于工业固体废物(如磷石膏、废旧动力电池等)、农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危险废物(如废铅蓄电池、废矿物油、废煤焦油、废电路板、废催化剂等)。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交易双方包括转让方和受让方。转让方是指合法拥有可供交易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的产废单位及拥有绿色技术、绿色装备权属的主体;受让方是指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单位。

第四条 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交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守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第五条 交易平台负责组织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交易、维护交易秩序、提供交易配套服务,保障交易活动规范有序开展。

第二章 交易主体与资格审查

第六条转让方和受让方均须在交易平台完成实名注册,提交真实、合法、有效的身份及资质证明文件,配合建立信用档案。转让方应确保其对交易标的拥有合法、完整、无争议的处置权。

第七条转让方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五)转让标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有无抵质押等权利受限、优先权等情形);

(六)转让底价、价款支付方式和期限要求、交易保证金设定等交易条件;

(七)交易方式;

(八)涉及国有资产管理的,还应提交有权批准单位同意转让的批准文件或其他证明文件、转让标的资产评估报告及评估核准、备案文件;涉及专利权、技术秘密的绿色技术交易,需提供有效的知识产权权属证明;

(九)交易平台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受让方按所属行业需求提交对应资质材料:

(一)工业固体废物(如磷石膏、废旧动力电池等)受让方需提供资源化利用相关资质(如生产许可证、环保验收文件)、处置能力证明(设施清单、技术方案、人员配置)。

(二)危险废物(如废铅蓄电池、废矿物油、废煤焦油、废电路板、废催化剂等)受让方需提供有效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废物利用(收集)能力及剩余量、环保达标情况、近两年违法处罚情况,环保信用评价情况、过往交易履约记录等。

(三)农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城市矿产、绿色技术与绿色装备等交易标的,参照行业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第三章 交易流程

第九条 转让方需在交易平台发布转让需求,明确交易标的、数量、交易方式、转让底价、交易期限、受让方资格条件、交易保证金要求等信息。

第十条 交易平台对转让方提交的材料进行完整性和规范性审核,审核通过后,在交易平台发布公告。公告内容包括:转让方基本信息;交易标的种类、预估数量、形态特征等基本情况;交易方式及时间安排;受让方资格条件;交易保证金缴纳要求;交易标的查看或样品获取方式;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第十一条挂牌公告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告期间,转让方不得擅自变更公告内容。确需变更的,应书面说明理由,经交易平台审核同意后重新公告,公告期限重新计算。

第十二条 意向受让方应在公告期内进行登记,并按公告要求缴纳交易保证金,保证金金额一般不超过转让底价的30%。交易平台在公告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意向受让方资格核查;核查通过的,确认受让资格,通知参与交易;核查未通过的,在1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交易保证金,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公告期满后,交易平台根据征集到的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数量确定交易方式:

(一)公开竞价。是指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通过交易平台的网络竞价系统在规定时间内连续报价,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受让方的交易方式。

(二)协议转让。是指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转让方与意向受让方以协议的方式确定价格的交易方式。交易价格不得低于交易规则或相关政策规定的最低限价,或参考近期同类标的的市场公允价格。

第十四条 成交签约与鉴证:

(一)受让方确定后,交易平台向交易双方出具成交确认凭证。

(二)交易双方依据成交确认凭证,在约定时限内签订正式交易合同。

(三)交易平台在交易双方签订合同、完成交易资金结算后,出具交易凭证,并对交易结果进行公示,公示内容不包括商业敏感信息。

第十五条 若交易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或重大情势变更,导致交易无法按约履行的,交易一方可向交易平台申请中止或终止交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交易平台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必要时征求业务主管部门意见,作出中止或终止决定,并公示结果。

第四章 交易资金结算

第十六条 交易双方通过交易平台结算系统办理资金结算,交易平台保障结算账户中交易资金的安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 交易保证金管理:

(一)未取得受让资格的意向受让方,其交易保证金在资格审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二)参与竞价但未成交的意向受让方,其交易保证金由交易平台按公告要求一次性无息退还。

(三)意向受让方取得交易资格无故不参加交易平台组织的交易,或参与交易但不履行相关程序,或违规操作影响交易进程的,其所交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交易平台扣除交易服务费后,剩余金额转入转让方账户。

(四)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不按期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视同放弃受让;或签订交易合同后,受让方不履行交易合同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交易平台扣除交易服务费后,剩余金额转入转让方账户。

第十八条 交易双方按交易平台相关规定缴纳交易服务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交易平台另行制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交易平台对交易活动中所形成的各种记录材料形成业务档案,并统一留存、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涉及国有资产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交易平台协助各级生态环境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交易双方在交易结束后固体废物转移、利用、处置等环节开展环境监管工作。

第二十一条  在交易活动中,交易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平台有权视情节采取警告、暂停交易资格、终止交易、列入诚信黑名单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一)提供虚假信息、伪造材料的;

(二)操纵交易价格或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交易合同的;

(四)违反平台规则或国家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或纠纷,交易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交易平台申请调解。调解无效或不愿调解的,应依据合同约定通过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争议涉及交易平台时,当事方可以向交易平台的监管机构申请调解,调解未达成一致的,向交易平台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对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交易行为有特殊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交易平台相关制度、规则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湖北环境资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来源: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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