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节能降碳百问百答涵盖节能审查、能源核算、绿电交易、双碳基础概念、专项项目申报、零碳园区建设、碳排放双控等百项行业核心知识点,系统梳理节能降碳全流程工作规范与专业知识。内容明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与碳排放评价的政策依据、权限划分、审查要点、变更规则及禁批情形,细化能源分类、折标核算、能耗统计、能源计量监测等实操标准,厘清当量值、等价值核算适用场景。同时,详细解读绿电、绿证交易规则、交易模式与价格机制,普及碳达峰、碳中和、碳足迹、碳普惠、CBAM等双碳核心概念。此外,明确节能降碳专项项目申报条件、资金支持标准、建设要求与实施门槛,界定零碳园区建设标准与申报规范,并重点介绍江西省碳排放双控体系七大重点任务,全方位覆盖政企节能降碳实操工作要点,为行业合规开展低碳转型、项目申报、碳管理工作提供全面、权威的实操指引。
具体如下:
节能降碳百问百答(1~100)
1.什么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
答: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5年第31号)规定,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能源消费、能效水平及节能措施等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碳排放评价,是指在对项目进行节能审查时,按照碳排放双控要求同步对项目碳排放水平、实施影响和降碳措施等进行评价,并形成评价结果的行为。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制度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有哪些?
答:主要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5年第31号)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江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赣发改环资规〔2025〕815号)等。
3.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项目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17年11月印发《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发改环资规〔2017〕1975号),具体包括:风电站、光伏电站(光热)、生物质能、地热能、核电站、水电站、抽水蓄能电站、电网工程、输油管网、输气管网、水利、铁路(含独立铁路桥梁、隧道)、公路、城市道路、内河航运、信息(通信)网络(不含数据中心)、电子政务、卫星地面系统等项目。如国家对项目范围有调整的,从其规定。
4.节能审查常用的政策标准规范有哪些?
答:(1)项目选址、产业准入、程序合规等应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4年版)》《锅炉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电解铝行业节能降碳专项行动计划》《水泥行业节能降碳专项行动计划》《钢铁行业节能降碳专项行动计划》《炼油行业节能降碳专项行动计划》《合成氨行业节能降碳专项行动计划》《数据中心绿色低碳发展专项行动计划》《江西省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实施细则(试行,2022年版)》《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江西省“两高”项目重点管理范围(2025年版)》《关于调整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化工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实施方案》《江西省实施项目带动战略“十百千万”工程行动计划(2024-2026年)》《关于进一步加强“两高”项目和节能未批先建管控的通知》《关于建立“两高”项目联合评估论证机制(试行)的通知》《长江干流及其一级支流、二级支流目录》《危险化学品目录(2022调整版)》等相关要求。
(2)项目节能报告的能源消费计算与折标系数取值应符合《能源统计报表制度》《综合能耗计算通则》等相关规范要求;
(3)项目单位的能源管理应符合《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4)建筑用能应符合《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等相关标准要求;
(5)各类通用设备能效应符合《电力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容积式空气压缩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通风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永磁同步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热泵和冷水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工业锅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离心泵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以及《重点用能产品设备能效先进水平、节能水平和准入水平(2024年版)》等相关、适用标准要求;
(6)项目单位产品能耗计算与指标应符合相关行业能耗限额标准,重点产品应符合《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3年版)》《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重点领域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2年版)》等适用标准要求。
5.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业如何划分?
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业可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及其注释进行分类,应根据建设项目建成投产后的主要产品种类或主要用途及社会经济活动种类来划分,不能根据项目单位本身的行业类别来划分。如果项目投产后有几种产品,应根据主要产品来确定行业类别。
6.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建设性质如何分类?
答:项目的建设性质一般分为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
(1)新建。指从无到有“平地起家”开始建设的项目。现有企业、事业、行政单位一般不属于新建,但如有的单位原有基础很小,经过建设后新增的固定资产价值超过该企事业、行政单位原有固定资产价值(原值)三倍以上的也应作为新建。
(2)扩建。指在厂内或其他地点,为扩大原有产品的生产能力(或效益)或增加新的产品生产能力,而增建的生产车间(或主要工程)、分厂、独立的生产线等项目。行政、事业单位在原单位增建业务性用房(如学校增建教学用房、医院增建门诊部、病房等)也作为扩建。现有企、事业单位为扩大原有主要产品生产能力或增加新的产品生产能力,增建一个或几个主要生产车间(或主要工程)、分厂,同时进行一些更新改造工程的,也应作为扩建。
(3)改建和技术改造。指现有企业、事业单位对原有设施进行技术改造或更新(包括相应配套的辅助性生产、生活福利设施)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包括企业、事业单位为适应市场变化的需要,而改变企业的主要产品种类(如军工企业转民用产品等)的建设项目;原有产品生产作业线由于各工序(车间)之间能力不平衡,为填平补齐充分发挥原有生产能力而增建但不增加主要产品生产能力的建设项目。技术改造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在现有基础上用先进的技术代替落后的技术,用先进的工艺和装备代替落后的工艺和装备,以改变企业落后的技术经济面貌,实现以内涵为主的扩大再生产,达到提高产品质量、促进产品更新换代、节约能源、降低消耗、扩大生产规模、全面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的目的。技术改造具体包括以下内容:机器设备和工具的更新改造;生产工艺改革、节约能源和原材料的改造;厂房建筑和公共设施的改造;保护环境进行的“三废”治理改造;劳动条件和生产环境的改造等。
7.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改项目能源消费量如何确定?
答:按照《江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赣发改环资规〔2025〕815号)规定,建设地点、主要生产工艺和设备未改变的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其他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依据项目能源消费量计算对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的影响。
8.节能审查中未批先建如何界定及处理?
答:除火电项目外的土建施工项目,在未依法依规取得节能审查意见前,核准或备案建设内容中的主体工程基础已施工,属未批先建。火电项目,在未依法依规取得节能审查意见前,核准建设内容中的主厂房基础垫层浇筑第一方混凝土,属于未批先建。设备安装与集成项目,在未依法依规取得节能审查意见前,核准或备案建设内容中的工艺设备、主要用能设备已开展安装施工,属未批先建。土方工程(不含基础开挖)、边坡治理、围墙施工、基底找平、设备承台(基础)等场地整理及施工用临时建筑、道路、通水、通电等开工建设不属于未批先建。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整改。对经认定完成整改的项目不再出具节能审查意见,由有权限的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出具相关证明。
9.能源是如何分类?
答:能源种类繁多,根据不同的划分方式,能源也可分为不同的类型。
(1)一次能源与二次能源。一次能源是指在自然界中以天然形式存在,没有经过加工和转换的能源资源。如原煤、原油、天然气、核能、水能、风能、太阳能、地热能、海洋能、潮汐能等。二次能源是指以人类活动的特定需求为目的,经过加工转换产生的其它种类和形式的人工能源。如电力、氢能、煤气、焦炭、蒸汽及各种石油制品等。
(2)化石能源与非化石能源。化石能源是指可以作为能源使用的化石,它是由上古时期遗留下来的动植物遗骸在地层下经过上万年的演变形成的能源,如煤炭(由植物体转化),石油和天然气(由动物体转化)等。非化石能源是指非煤炭、石油、天然气等经长时间地质变化形成,只供一次性使用的能源类型之外的能源,包括核能、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
(3)可再生能源与非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能源是指自然环境为人类持续不断提供的有用能量物质,其产生和使用具有持续不断或循环往复的自然特征,比如水能、风能、太阳能、地热、海洋能、生物质能等。非可再生能源是指在自然界中经过亿万年形成,短期内无法恢复且随着大规模开发利用,储量越来越少而不可再生的化石类能源(矿物燃料),比如煤炭、石油、天然气、油页岩、核能等。
(4)清洁能源与非清洁能源。清洁能源是指不排放污染物、能够直接用于生产生活的绿色能源,如氢能、天然气、水能、风能、太阳能、海洋能、核能及由此产生的电力、动力、热力等。非清洁能源是指清洁能源以外,在消费过程中排放大量温室气体、有害气体和有损环境的液体、固体废弃物的能源,比如煤炭、石油等。
10.用于原材料的能源消费定义是什么?
答:原料用能指用作原材料的能源消费,即能源产品不作为燃料、动力使用,而作为生产非能源产品的原料、材料使用。用于生产非能源用途的烯烃、芳烃、炔烃、醇类、合成氨等产品的煤炭、石油、天然气及其制品等,属于原料用能范畴,若用作燃料、动力使用,不属于原料用能范畴。
11.综合能耗定义是什么?
答:根据《综合能耗计算通则》,综合能耗是指在统计报告期内生产某种产品或提供某种服务实际消耗的各种能源实物量,按规定的计算方法和单位分别折算后的总和。综合能耗计算范围包括实际消耗的一次能源和二次能源等各种能源,含用作原料的能源。耗能工质消耗的能源应纳入综合能耗计算,耗能工质主要包括新水、软化水、压缩空气、氧气和氮气等。需要注意,耗能工质(如水、氧气、压缩空气等),不论是外购的还是自产自用的,均不统计在能源消费量中(计算单位产品能耗时是否包括耗能工质,视统计指标的具体规定而定)。
12.什么是折标系数?各种能源折标准煤参考系数每年都发生变化吗?
答:折标系数即折标准煤系数,是指能源单位实物量或者生产单位耗能工质所消耗能源的实物量,折算为标准煤的数量。能源折标准煤参考系数一般不会发生变化,在《综合能耗计算通则》《中国能源统计年鉴》《能源统计报表制度》等中可查到。但在实际应用中,是按实测的热值计算的能源折标准煤系数,这一系数每年是有变化的,当得不到按实测的热值计算的能源折标准煤系数时,可采用参考系数。
13.主要用能设备定义是什么?
答:根据《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单台设备能源消耗量大于或等于标准中一种或多种能源消耗量限定值的为主要用能设备。对于单台设备能源消耗量(或功率)达不到国标限定值要求,但同类设备台数多、运行时间长、能耗量大的,也应作为项目的主要用能设备并开展能效评价。其中,对于可单独进行能源计量考核的用能单元(装置、系统、工序、工段等),如果用能单元已配备了能源计量器具,用能单元中的主要用能设备可以不再单独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对于集中管理同类用能设备的用能单元(锅炉房、泵房等),如果用能单元已配备了能源计量器具,用能单元中的主要用能设备可以不再单独配备能源计量器具。
14.项目碳排放包括哪些方面,具体指什么?
答:项目碳排放包括能源活动碳排放、工业生产过程碳排放和净购入电力和热力对应的碳排放。其中,能源活动碳排放是指化石燃料消费产生的直接二氧化碳排放。化石燃料品种主要包括无烟煤、烟煤、褐煤、洗精煤、其他洗煤、型煤、焦炭、焦炉煤气、其他煤气、汽油、柴油、燃料油、其它煤油、炼厂干气、液化石油气、其它油品、天然气等。工业生产过程碳排放指在工业生产过程中除燃料燃烧之外的其他物理变化或化学反应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例如,石灰行业石灰石分解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属于工业生产过程碳排放,而石灰窑燃料燃烧产生的碳排放属于能源活动碳排放。净购入电力和热力对应的碳排放指净购入使用的电力和热力(蒸汽、热水)所对应的电力或热力生产环节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
15.碳排放因子及碳排放强度定义是什么?
答:碳排放因子指单位生产或消费活动量的二氧化碳排放系数,如每单位化石燃料燃烧所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每单位购入使用电量所对应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等。碳排放强度指单位地区生产总值所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该指标主要是用来衡量地区经济增长同碳排放量增长之间的关系。
16.节能审查工作需在项目什么阶段完成?
答: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17.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权限如何划分?
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县级及以上各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县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节能审查,县级及以上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技改)项目节能审查,市级及以下人民政府对节能审查机关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实施节能审查的项目:重点领域年综合能源消费量(电力折算系数按等价值或当量值,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取高值)50万吨标准煤及以上(或年煤炭消费量50万吨及以上,年煤炭消费量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数据范围一致,下同)的项目。
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实施节能审查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核准)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建设地点、主要生产工艺和设备未改变的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其他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10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项目。
市级(包括赣江新区)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实施节能审查的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含)-10000吨标准煤的项目;报省级审批(核准、备案)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含)-5000吨标准煤的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含)-5000吨标准煤的高耗能高排放(以下简称“两高”)项目。除已明确由省、市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实施节能审查的项目外,其他应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市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省直管县(市)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实施节能审查的项目:除省级负责节能审查的项目和“两高”项目外,其他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含)-10000吨标准煤的项目。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煤炭消费量不满1000吨的,涉及国家秘密的,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不单独编制节能报告,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节能审查机关对项目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不再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18.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进行节能审查的项目材料分别包括哪些?
答:报省级节能审查的项目材料一般包括:
(1)市级报请节能审查的上行文;
(2)项目节能报告;
(3)项目情况说明,包括: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现场核实开工情况,产业管理、节能降碳、生态环保、资源利用等政策符合性;五年规划期内各级已批复的本地区节能审查项目个数、新增能源消费、碳排放总量和五年规划期内可形成的能源消费及碳排放总量;项目建成后对本市和全省节能降碳工作特别是碳排放强度降低等指标的影响;是否支持项目建设的明确意见;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实施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情况说明除包含上述内容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1)省级有关部门对项目的联合评估论证情况,包括产业管理、节能降碳、生态环保、资源利用等政策符合性,能效、碳排放、污染物排放、工艺设备等技术水平先进性,以及评估论证结果等;
(2)项目实施能源消费替代、煤炭消费控制和压减等情况及产能置换情况(如需),以及有权限的部门出具的核实意见;
(3)拟建项目所属细分产业在本省发展总体情况、既有产能规模和市场需求情况、同类存量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19.分期建设的项目如何开展节能审查?
答:立项批复文件明确项目分期建设的,项目节能报告中应明确每期建设内容、能源消费情况及对所在地的影响分析,并结合建设情况分期开展节能验收工作。分期单独立项的项目,项目节能报告应按照本期备案内容编制,分析本期能源消费情况及对项目所在地的影响,同时做好与项目整体衔接。
20.节能审查机关审查的要点有哪些?
答:节能审查机关应当从下列方面对项目进行审查:
(1)项目节能降碳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制度和工作管理要求符合性;
(2)项目主要产品能效与强制性能源消耗限额标准要求符合性,主要设备能效与强制性能效标准要求符合性;
(3)项目节能降碳措施有效性、合理性,能源管理体系完备性;
(4)项目能源消费和碳排放数据核算及分析论证的客观精准性、方法科学性、结论准确性;
(5)对于应当开展碳排放评价的项目,重点评价项目对全省及所在地区碳排放形势的影响、对所在地区碳排放强度降低目标完成的影响、单位产品和产值碳排放与国家或行业标准符合性、应用先进适用技术挖掘降碳潜力情况等。
21.节能审查及评审工作时限有何规定?
答:节能审查机关受理节能审查申报材料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不含评审时间)出具节能审查意见或明确节能审查不予通过,并应自出具节能审查意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其网站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告节能审查信息。节能评审机构受理评审委托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修改完善文本、提供补充说明等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
22.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有效期如何规定?
答:项目自节能审查机关出具节能审查意见或同意变更意见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节能审查意见或同意变更意见自动失效。
23.项目节能审查发生重大变动的情形包括哪些方面?
答: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发生变化;
(2)主要生产装置、用能设备、工艺技术路线等发生变化;
(3)主要产品品种发生变化;
(4)项目实际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
(5)项目其他方面较节能报告、节能审查意见等发生重大变化。
24.项目节能审查变更适用于哪些情形?
答: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在开工建设前或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向原节能审查机关提交变更申请。已投入生产、使用的项目,建设单位发生变化或因原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年综合能源消费量或碳排放量、单位产品综合能耗或碳排放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的(未发生其他重大变动),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进行整改并申请节能审查变更。
25.项目节能报告体例格式要求是什么?
答:项目节能报告编制的体例格式应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编制规范》(DB36/T2097-2024)分要点、要件两册进行编制。内容主要包括:
(1)项目概况;
(2)分析评价依据;
(3)项目建设及运营方案节能降碳分析和比选,包括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用能设备、能耗在线监测和能源计量器具等方面;
(4)项目能源消费情况,包括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化石能源消费量、煤炭消费量、可再生能源消费量和供给保障情况、原料用能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单位产品化石能源消耗、单位增加值(产值)能耗、单位增加值(产值)化石能源消耗,以及有关数据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及国际、国内行业先进水平的全面比较;
(5)项目碳排放情况,包括单位产品碳排放、单位增加值(产值)碳排放、碳排放总量、碳排放结构(能源活动、工业生产过程排放等);单位产品碳排放、单位增加值(产值)碳排放等数据与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及国际、国内行业先进水平的全面比较;
(6)项目拟采取的节能降碳措施,包括可再生能源替代、煤炭消费控制和压减、节能低碳技术装备应用等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7)项目实施对所在地完成节能降碳目标任务的影响分析。
26.节能报告编制前主要有哪些方面需要明确?
答:项目节能报告编制前主要应明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设计方案(含建筑设计和工艺设计方案)、主要设备选型等方面。设备选型情况包括设备型号、参数、数量、开备情况、安装地点等。如水泵列出流量、扬程等参数;通风机计算风机效率;变压器列出型号、容量、空载、负载损耗等参数;电动机列出型号、功率、效率等参数。
27.项目节能报告预审要点包括哪些?
答:节能报告预审主要围绕以下方面进行形式审核:
(1)文本是否完整,内容和深度是否有重大缺项或缺陷,结论是否存在重大偏差;
(2)项目产业、选址、基建程序、准入条件等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要求;
(3)项目是否采用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用能工艺、设备;
(4)项目的单位能耗碳效指标、设备能效水平是否满足政策要求。
28.项目节能报告集中评审要点包括哪些?
答:项目节能报告集中评审主要围绕项目建设方案、节能降碳措施、能源消费及能效水平、碳排放量及碳效水平、用能及碳排放评价等方面内容。
29.项目建设方案的审核要点主要包括哪些?
答:项目建设方案审核要点主要包括:
①项目总体建设方案是否符合行业规划、准入条件、节能政策、标准规范等相关要求,节能报告是否从节能降碳角度对项目建设方案进行了分析评价。
②项目总平面布置是否科学,是否有利于过程节能降碳、方便作业、提高生产效率、减少工序或产品单耗等。
③项目主要用能系统(工序/环节)节能降碳分析是否充分、具体。各用能系统(工序/环节)配置方案、用能设备等的选择是否科学合理。项目使用热、电等能源是否做到整体统筹、充分利用等。
④主要用能设备及通用设备的选型情况及参数确定等是否科学、合理,设备配置数量、容量是否和项目产能相匹配,能效水平(要求)等是否满足节能降碳政策、标准规范要求,是否有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设备。改建项目的利旧设备、装置也应分析是否有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设备,是否满足现行标准规范要求。
⑤辅助生产和附属生产设施等是否科学、合理。
⑥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方案是否满足《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及行业有关要求,能源计量器具一览表是否完整等。
30.项目用能和碳排放评价的审核要点包括哪些?
答:项目用能和碳排放评价审核要点包括:
①项目实施对所在地节能降碳目标任务的影响分析是否准确。
②项目碳排放评价内容和方法是否科学合理。
③项目低碳转型风险分析。对化石能源消费量或碳排放量较大的项目,项目在碳双控制度要求下,未来低碳转型可能增加的成本,面临的转型风险。
31.项目节能降碳措施的审核要点包括哪些?
答:项目节能降碳措施审核要点包括:
①节能降碳技术措施。是否有针对性地提出了经济合理、技术可行、可操作的节能降碳技术措施建议。
②节能降碳效果。是否对节能降碳措施的效果等进行了定量分析测算。
③节能降碳管理措施。是否提出能源和碳排放管理方案,包括能源和碳排放管理机构、人员及制度建设等。是否按照节能降碳政策有关要求,提出能源管理体系建设方案、能源管理系统建设、能源和碳排放统计、能耗在线监测等节能降碳管理方面的措施和要求。
④提出节能降碳措施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32.项目能源消费和能效水平的审核要点包括哪些?
答:项目能源消费和能效水平审核要点包括:
①项目运行时间、需要系数、负荷系数、折标系数等基础数据来源是否明确、取值是否合理;能源品种是否齐全,数据计算边界是否适当,测算方法是否适用,计算过程是否清晰。
②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增量)、能源消费结构等测算是否正确。
③项目化石能源消费量、可再生能源消费量、原料用能消费量等指标测算是否正确,核对可再生能源供给保障情况。
④判断节能报告选取的主要产品单位产品能耗指标是否合理,能否客观反映项目能效水平。
⑤项目主要产品单位产品能耗是否符合相关能耗限额标准准入值先进值要求,或相关节能降碳政策要求。
➅同行业国内外先进水平的选取是否准确;高耗能高排放项目能效水平是否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标杆水平)。
33.项目碳排放及碳效水平的审核要点包括哪些?
答:项目碳排放及碳效水平审核要点包括:
①项目碳排放量、碳排放结构等测算是否正确。包括:测算方法、测算边界、基础参数的选取是否合理,测算过程、结果是否清晰、准确。
②判断节能报告选取的主要产品单位产品碳排放指标是否合理,能否客观反映项目碳排放水平。项目碳排放强度指标核算是否准确,核算边界、产品产量、价格水平分析是否合理。
③项目主要产品单位产品碳排放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要求,是否符合相关节能降碳政策要求,是否符合国家、地方对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节能降碳管理政策要求。
34.项目节能措施效果能否在综合能源消费量中扣除?
答:能扣除,但节能报告中项目综合能源消费量应为考虑采用节能措施后的计算结果,在节能审查中不应再次扣减节能措施形成的能源消费量。
35.评价项目能效先进性采用什么方式?
答:项目能效先进性的分析,优先比对相关行业产品能效标准,其次比对工艺先进性及设备能效水平。上述两者无法分析的,对比本行业龙头企业近三年投产项目的单位产品能耗数据。个别细分行业企业无法对标的须对所用工艺设备提级分析,主要用能设备需选用行业先进设备,通用设备均需选用1级能效设备。
36.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计算原则和方法是什么?
答: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计算原则为:
(1)谁消费、谁计算。
(2)“实际消耗”的数量原则。要剔除各个能源品种加工、转换的重复消费因素,作为原料使用的能源不论使用多少次,只能将第一次使用的数量计算为能源消费。项目的综合能源消费量不包括本项目回收的余热、余能在本项目的利用量。
(3)耗能工质(如水、氧气、压缩空气等)不论是外购的还是自产自用的,均不计算在能源消费量中(计算单位产品能耗时是否包括耗能工质,视指标的具体规定而定),但项目生产耗能工质消费的能源,则必须统计能源消费量。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计算方法:综合能源消费量=各种能源消费(包括能源加工转换的投入量和回收能源消费量,折标准煤)的合计-能源加工转换产出量(折标准煤)的合计-回收能源利用量(折标准煤)的合计。其中,回收能源利用量(折标准煤)=回收能源消费量(折标准煤)+余热、余能和其加工转换的能源产品对外供应量(折标准煤)。
37.项目单位产品能耗如何计算及分析?
答:单位产品能耗是指统计报告期内,综合能耗与合格产品产量(作业量、工作量、服务量)的比值。对于国家、地方或行业已发布相关单位能耗限额标准的行业,依据标准规定的数据统计范围和计算方式测算项目单位产品能耗,并与标准对比分析;对于没有单位能耗限额标准的行业,在能效对标分析时,单位产品能耗的统计范围和计算方式应与所选取参考对比项目保持一致,确保单位产品能耗指标的可比性。
38.分期建设项目如何计算分析单位产品能耗?
答:明确分期建设的项目应计算每期建设内容对应的单位产品能耗,如各期建设内容存在生产线或公辅工程共用等情况,应根据实际生产运行状况,合理分摊各期综合能源消费量,并按标准规范或同类项目指定的计算方式统计计算每期单位产品能耗。
39.项目工业增加值如何计算?分析项目单位增加值能耗对全省及各设区市规上工业增加值能耗的影响采用综合能耗当量值还是等价值数据?
答:工业增加值是指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以货币形式表现的从事工业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是企业全部生产活动的总成果扣除在生产过程中消耗或转移的物质产品和劳务价值后的余额,是企业生产过程中新增加的价值。工业增加值计算方式有两种,推荐采用“生产法”。一是“生产法”,即从工业生产过程中产品和劳务价值形成的角度入手,剔除生产环节中间投入的价值,从而得到新增价值的方法,计算公式为:工业增加值=现价工业总产值-工业中间投入+本期应交增值税。二是“收入法”,即从工业生产过程中制造的原始收入初次分配的角度,对工业生产活动最终成果进行核算的一种方法,计算公式为:工业增加值=劳动者报酬+固定资产折旧+生产税净额+营业盈余。
分析项目单位增加值能耗对全省及各设区市规上工业增加值能耗的影响,采用项目综合能耗当量值数据。需要注意的是,分析对全省及各设区市能耗强度下降目标的影响,采用项目综合能耗等价值数据。
40.跨两个五年规划期建设运营的项目如何分析对所在地节能降碳的影响?
答:项目节能报告测算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及碳排放量一般指项目达到设计产能后一个完整年度的能源消费及碳排放情况,因此,不同规划期投产的项目,需按实际建成时间分别分析项目对所在地两个五年规划周期的影响。
41.电力、热力、天然气及耗能工质折标系数如何确定?
答:(1)电力:根据《综合能耗计算通则》及《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电力的当量折标系数按其热功当量折标系数0.1229千克标准煤/千瓦时。电力等价值折标系数按电厂火力发电标准煤耗计。
(2)热力(蒸汽):无明确来源依据的,可根据《综合能耗计算通则》(GB/T2589)取值。有来源依据的,可根据供热厂提供的供热煤耗数据测算,并提供相关支撑文件。
(3)天然气:考虑各地天然气来源不同,建议项目节能报告依据各地气源点的气质检测报告中的低位发热量计算相应折标系数。无检测报告的,可根据《综合能耗计算通则》(GB/T2589)取值。
(4)耗能工质:根据《综合能耗计算通则》(GB/T2589)中的附录B,单位耗能工质耗能量和折标准煤系数是按照电厂发电标准煤耗为0.404千克标准煤/千瓦时计算的折标准煤系数。实际计算时,推荐考虑上年电厂发电标准煤耗和制备耗能工质设备效率等影响因素,对折标准煤系数进行修正。以新水为例进行折标系数修正计算,《综合能耗计算通则》(GB/T2589)给出的新水参考折标准煤系数为0.2571千克标准煤/吨,根据江西省2025年电力等价值折标系数0.2846千克标准煤/千瓦时进行修正,0.2571÷0.404×0.2846=0.1811千克标准煤/吨,即修正后新水折标系数应为0.1811千克标准煤/吨。
42.什么是能源加工转换?
答:能源加工转换,指为了特定的用途,将一种能源(一般为一次能源),经过一定的工艺,加工或转换成另外一种能源(二次能源)。能源加工,是能源的物理形态的变化,比如用蒸馏的方式将原油炼制成汽油、煤油、柴油等石油制品,以焦化、气化的方式将煤炭制成焦炭、煤气等。能源转换,是能源的能量形态和化学形态的变化,比如经过一定的工艺过程,将煤炭、重油等转换为电力和热力,将内能转换为电能和热能;经过裂化,将重质石油转换成轻质石油(转换前、后的物质具有不同的化学结构和化学性质)等。
43.能源消费当量值与等价值有何区别?
答:当量值又称当量热值,亦称理论热值(或实际发热值),是指某种能源一个度量单位本身所含热量。当量热值是能源统计中经常使用的一个热值概念,其热值的计算可根据试样在充氧的弹筒中(放有浸没氧弹的水的容器)完全燃烧所放出的热量(用燃烧后水温升高计算出来的)进行实测。
等价值指生产单位量的二次能源或耗能工质所消耗的各种能源折算成一次能源的数量,以标准煤表示。也就是消耗一个度量单位的某种二次能源,等价于消耗了以热值表示的一次能源量。因此,等价值是个变动值,随着能源加工转换工艺的提高和能源管理工作的加强,转换损失逐渐减少,等价热值会不断降低。所以,等价值是对二次能源及耗能工质而言。等价值=二次能源具有的热值/加工转换效率=加工转换投入的一次能源具有的热量/二次能源产量。
44.单位GDP能耗的计算及其影响因素有哪些?
答:单位GDP能耗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生产(创造)一个计量单位(通常为万元)的GDP所使用的能源。能源消费的核算范围既包括全部三次产业的生产、经营及其他活动用能,也包括居民生活用能。计算方法为:单位GDP能耗(吨标准煤/万元)=能源消费总量(吨标准煤)/GDP(万元)。为了保持单位GDP能耗各个报告期的可比性,计算公式中的GDP必须使用可比价。
45.什么是能源计量?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有哪些要求?
答:能源计量是指在能源消费、转化等流程中,对处于各环节(包括能源生产、储运、结算、使用、管理等各个领域)的能源数量、质量、性能等参数进行度量、测量、测试和计算等,是能源统计、能源审计、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节能规划、节能诊断、节能改造等节能工作的重要技术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源计量管理,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被计量能源的种类应符合国家统计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包括一次能源、二次能源和载能工质,用能单位、主要次级用能单位、主要用能设备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原则和管理要求应符合《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要求。
46.什么是能源计量器具校准?
答:在规定条件下,将能源计量器具的示值与计量标准进行比对,确定其示值误差的过程。通过校准使计量器具的量值与整个量值溯源体系相联系,实现量值溯源,确保测量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校准结果通常记录在校准证书或校准报告中,不涉及对计量器具是否合格的判定,仅提供示值误差、修正值或测量不确定度等信息。计量器具的校准不具有强制性,是使用单位自愿开展的活动,可根据实际需求选择校准机构或自行校准。
47.什么是能源计量器具检定?
答:能源计量器具检定是依据计量检定规程,通过实验对计量器具的计量特性进行全面评定,确认其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的程序,主要内容包括对能源计量器具的计量性能、通用技术要求(如外观结构、安全性等)进行全面检查和验证,通过与计量基准或计量标准进行比对,判断计量器具是否合格,并根据检定结果出具相应的检定证书或检定结果通知书。能源计量器具检定主要分为两类,一类为强制检定,对列入强制管理范围的能源计量器具,由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机构实施的定点定期检定。强制检定具有法律强制性,未按规定申请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属于违法行为。另一类为非强制检定,对于除强制检定以外的其他能源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可自行定期检定或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检定周期和方式由使用单位根据实际需求确定。
48.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主要采集哪些能耗数据?
答:1.电力数据。用能单位的电力购进、消费或产出、外供数据,可通过具有通信接口的电能表采集。
2.热力数据。用能单位的热力购进、消费或产出、外供数据,可通过两种方式采集:一种是通过管道进出口处的智能热力仪表,得到热力累积数据;另一种方式是通过采集流量、压力和温度等计量仪表数据,在热力积算仪中计算得到热力数据。
3.气态物料数据。气态物料如天然气、氢气、煤气等,在输送气态物料管道进口管或出口管段安装智能气体流量仪表,得到该类气态物料的流量累积数据。
4.液态物料数据。液态物料如油、醇等,在输送液态物料管道进口管或出口管段安装智能气体流量仪表,得到该类液态物料的流量累积数据。
5.固态物料数据。固态物料如煤、焦、生物质等,在用能单位进出厂和消耗等环节,通过汽车衡、轨道衡、皮带秤等称重仪表及计量系统,得出该固态物料的累积数据。
49.用能单位能耗监测接入端系统指的是什么?
答:接入端系统是对用能单位能源转换、输配、利用和回收实施动态监测和管理的信息系统,一般由能耗在线监测端设备、计量器具、工业控制系统、生产监控管理系统、管理信息系统、通信网络及相应管理软件等组成,通过能耗在线监测端设备实现数据采集、分析、汇总、上传等功能,是能耗在线监测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50.什么是绿色电力?
答:绿色电力是指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要求的风电(含分散式风电和海上风电)、太阳能发电(含分布式光伏发电和光热发电)、常规水电、生物质发电、地热能发电、海洋能发电等已建档立卡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所生产的全部电量。
51.什么是绿色电力交易?
答:绿色电力交易是指以绿色电力和对应绿色电力环境价值为标的物的电力交易品种,交易电力同时提供国家核发的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即绿证),用以满足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等出售、购买绿色电力的需求。初期,参与绿色电力交易的发电侧主体为风电、光伏发电项目,条件成熟时,可逐步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其他可再生能源。
绿色电力交易应坚持绿色优先、市场导向、安全可靠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合理反映绿色电力的电能量价值和环境价值。不得以绿电交易名义组织开展以变相降价为目的的专场交易。
52.绿电的交易组织有哪些?
答:绿电交易主要包括省内绿电交易和跨省区绿电交易。省内绿电交易是指由电力用户或售电公司通过电力直接交易的方式向计入本省网控制区的发电企业购买绿色电力。跨省区绿电交易是指电力用户或售电公司向非本省网控制区的发电企业购买绿电,初期可按省份汇总并确认省内绿电购买需求,跨省区购买绿电。北京、广州、内蒙古电力交易中心应为有绿电消费需求的用户提供便捷有利条件,鼓励发电企业与用户直接签订绿电交易合同。省内绿电交易由各省(区、市)电力交易中心组织开展,跨省区绿电交易由北京、广州、内蒙古电力交易中心组织开展。
53.绿电的交易方式有哪些?
答:绿电交易的方式主要包括双边协商、挂牌交易等,可根据市场需要进一步拓展交易方式,鼓励发用双方签订多年期绿色电力购买协议。常态化开展中长期分时段交易的地区应按照相关规则,开展分时段或带电力曲线的绿电交易。鼓励各地区通过绿电交易方式落实跨省跨区优先发电规模计划,扩大跨省区绿电供给,满足跨省区绿电消费需求。
54.绿电交易的价格机制是什么?
答:绿电交易价格包括电能量价格与绿色电力环境价值,绿色电力环境价值应由购售双方充分考虑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碳排放双控等因素通过市场化交易方式综合确定。绿电交易中,电能量价格与绿证价格应分别明确,除国家有明确规定的情况外,不得对交易进行限价或指定价格。
55.绿电交易的合同签订与执行是怎样的?
答:电力用户或售电公司与发电企业签订绿色电力交易合同,应明确交易电量、价格(包括电能量价格、绿证价格)等事项。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签订的零售合同中应明确上述事项。
绿色电力交易可根据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各省级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跨省跨区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在合同各方协商一致、并确保绿色电力交易可追踪溯源的前提下,建立灵活的合同调整机制,按月或更短周期开展合同转让等交易。
56.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有哪些要求?
答:国家设定省级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即省级行政区域对电力消费规定应达到的可再生能源电量比重,包括可再生能源电力总量消纳责任权重和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承担消纳责任的第一类市场主体为各类直接向电力用户供/售电的电网企业、独立售电公司、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第二类市场主体为通过电力批发市场购电的电力用户和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第一类市场主体承担与其年售电量相对应的消纳量,第二类市场主体承担与其年用电量相对应的消纳量。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的售电量和用电量中,农业用电和专用计量的供暖电量免于消纳责任权重考核。
为推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向重点用能单位分解,2024年国家设定电解铝行业绿电消费比例目标,2025年增设钢铁、水泥、多晶硅行业和国家枢纽节点新建数据中心绿电消费比例目标。权重完成情况核算以本省级行政区域实际消纳的物理电量为主、以省级绿证账户购买省外的绿证为辅,重点用能行业绿电消费比例则以绿证为主进行核算。
57.绿电交易结算及偏差处理是怎样的?
答:(1)电力交易机构向交易主体出具的绿色电力交易结算依据包含以下内容:
①电能量部分结算电量、价格、结算费用;
②绿证部分结算数量、价格、结算费用;
③电能量部分偏差结算费用。
(2)绿色电力交易电能量部分与绿证部分分开结算:
①电能量部分按照跨省区、省内市场交易规则开展结算;
②绿证部分按当月合同电量、发电企业上网电量、电力用户用电量三者取小的原则确定结算数量(以兆瓦时为单位取整数,尾差滚动到次月核算),以绿证价格结算。其中,同一电力用户(或售电公司)与多个发电企业签约,总用电量低于总合同电量的,该电力用户(或售电公司)对应于各发电企业的用电量按总用电量占总合同电量比重等比例调减;同一发电企业与多个电力用户(或售电公司)签约的,总上网电量低于总合同电量时,该发电企业对应于各电力用户(或售电公司)的上网电量按总上网电量占总合同电量比重等比例调减。
58.什么是绿电直连?
答:绿电直连是指风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发电等新能源不直接接入公共电网,通过直连线路向单一电力用户供给绿电,可实现供给电量清晰物理溯源的模式。其中,直连线路是指电源与电力用户直接连接的专用电力线路。按照负荷是否接入公共电网分为并网型和离网型两类。并网型项目作为整体接入公共电网,与公共电网形成清晰的物理界面与责任界面,电源应接入用户和公共电网产权分界点的用户侧。直连电源为分布式光伏的,按照《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等政策执行。
59.可开展绿电直连的场景有哪些?
答:一是新增负荷可配套建设新能源项目;二是存量负荷在已有燃煤燃气自备电厂足额清缴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的前提下开展绿电直连,通过压减自备电厂出力,实现清洁能源替代;三是有降碳刚性需求的出口外向型企业利用周边新能源资源探索开展存量负荷绿电直连。支持尚未开展电网接入工程建设或因新能源消纳受限等原因无法并网的新能源项目,在履行相应变更手续后开展绿电直连。
60.绿电直连的交易与价格机制是怎样的?
答:(1)作为整体参与市场。并网型绿电直连项目享有平等的市场地位,按照《电力市场注册基本规则》进行注册,原则上应作为整体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根据市场交易结果安排生产,并按照与公共电网的交换功率进行结算。项目负荷不得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项目电源和负荷不是同一投资主体的,也可分别注册,以聚合形式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2)合理缴纳相关费用。绿电直连项目应按国务院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缴纳输配电费、系统运行费用、政策性交叉补贴、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费用。各地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减免有关费用。
(3)规范计量结算。并网型绿电直连项目以项目接入点作为计量、结算参考点,作为整体与公共电网进行电费结算。项目应具备分表计量条件,在内部发电、厂用电、自发自用、储能等关口安装符合相关标准和有关部门认可的双向计量装置。禁止绕越装设的各电能计量装置用电。项目电源和负荷不是同一投资主体的,双方之间交易电量及上网电量应按照绿证和绿色电力交易有关规定执行。
61.什么是绿证?
答: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简称绿证),是由政府或第三方机构向绿色电力核发的具有特殊标识的电子证书,通常每1000千瓦时电量对应1个绿证。绿证是中国可再生能源电量环境属性的唯一证明,也是认定可再生能源电力生产、消费的唯一凭证。
62.绿证的基本作用有哪些?
答:绿证的作用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证明绿色电力消费,用户通过购买绿证完成绿色电力消费,主要用于绿色产业链供应链或践行社会责任要求等;二是核算绿色电力消费量,政府部门通过用户持有的绿证核算绿色电力消费,主要用于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中绿色电力消费比例目标核算、节能目标考核指标核算、碳排放和碳足迹核算等,节能目标考核中绿证交易核算按照《关于加强绿色电力证书与节能降碳政策衔接 大力促进非化石能源消费的通知》(发改环资〔2024〕113号)有关要求执行。
63.绿证由哪个机构核发?核发范围包括哪些?
答: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司负责绿证相关管理工作,国家能源局电力业务资质管理中心负责绿证核发工作,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配合并提供技术支撑。
国家对风电(含分散式风电和海上风电)、太阳能发电(含分布式光伏发电和光热发电)、常规水电、生物质发电、地热能发电、海洋能发电等已建档立卡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所生产的全部电量核发绿证,实现绿证核发全覆盖。
64.绿证交易模式有哪些?
答:绿证交易模式包括绿证单独交易、绿色电力交易两种。绿证单独交易(一般简称绿证交易)指买卖双方仅对绿证进行交易,不与物理电量绑定。绿证单独交易不受电网物理连接约束,在全国范围内自由交易,绿色电力交易则需要交易双方有电网物理通道连接。
65.节能降碳专项主要支持方向有哪些?
答:节能降碳专项主要支持重点行业领域节能降碳、煤炭消费清洁替代、循环经济助力降碳、低碳零碳负碳示范、碳达峰碳中和基础能力建设等方向,支持内容包括:一是重点行业领域节能降碳项目。支持电力、钢铁、有色、建材、石化、化工、机械等重点行业节能降碳改造;支持以工业园区、产业集群为载体整体部署并规模化实施的节能降碳改造;支持供热、算力等基础设施节能降碳改造;支持中央和国家机关节能降碳改造。二是煤炭消费清洁替代项目。支持煤电机组和煤化工项目低碳化改造;支持食品、烟草、纺织、造纸、印染等行业燃煤锅炉、工业窑炉,实施清洁能源替代;支持城乡居民采用地热能、生物质能供暖;三是循环经济助力降碳项目;支持园区循环化改造、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和资源循环利用基地等建设和改造;支持规模化规范回收站点和绿色分拣中心建设;支持再生资源循环利用和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以及退役设备再制造;支持以农林剩余物资源化和能源化利用;支持可降解塑料、可循环快递包装产品生产应用推广;支持“以竹代塑”基础设施建设和产品生产应用推广。四是低碳零碳负碳示范项目。支持绿色低碳先进适用技术示范应用;支持零碳园区、零碳运输走廊实现近零碳目标的供能设施建设、基础设施改造、工艺降碳改造等项目;支持绿色甲醇和可持续航空燃料生产项目;支持规模化碳捕集利用与封存(CCUS)项目建设。五是碳达峰碳中和基础能力建设项目。支持碳排放计量、统计、核算、监测等基础能力建设,包括碳排放数据管理系统、温室气体排放因子库、碳排放计量体系等。该方向仅支持政府投资项目,有关项目应纳入国家层面规划或方案,并按照国家标准和要求实施。六是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交办重大事项需安排支持的项目建设。
66.专项资金支持额度和比例是多少?
答:重点行业领域节能降碳项目、煤炭消费清洁替代项目、循环经济助力降碳项目、低碳零碳负碳示范项目等项目支持比例均为核定总投资的20%。对于地方政府投资的碳达峰碳中和基础能力建设项目,支持比例为核定总投资的70%或80%(原中央苏区县、参照西部政策执行县)。
67.项目申报程序是什么?
答:各地发展改革部门按照项目储备三年滚动投资计划有关要求,及时将储备项目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选择符合投向和申报条件的项目编制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设区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核通过后汇总上报。
68.专项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项目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基本信息、主营业务、营业期限、资产负债、企业投资人(或者股东)构成及实控人、主要投资项目、现有生产能力、财务状况、项目单位信用情况(比如信用核查报告或信用中国查询的信用信息报告)等。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代码、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建设地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主要经济指标、预期经济和社会效益、建设工期,以及目前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等。申请投资支持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包括项目建设背景、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符合专项支持方向、支持范围等情况。项目前期手续和建设条件落实情况,包括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情况,规划、用地、环评、用能、安全(包括安全生产)、施工等条件保障和落实情况。碳达峰碳中和基础能力建设项目应纳入国家层面有关规划或方案。项目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方案,包括主要工程量表、主要设备表、投资估算表等,说明项目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的规模、其他资金来源等。项目建设方案,包括项目建设必要性、选址、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工艺方案、产品方案、设备方案、工程方案和“软建设”配套措施等。项目实施进度,包括项目总体进度安排,以及项目已完成的建设内容和投资。项目绩效效果,包括煤炭消费清洁替代、循环经济助力降碳、低碳零碳负碳示范等方向项目测算的降碳成效。重点行业领域节能降碳项目年综合能耗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须提供节能诊断报告,详细说明项目能耗量、主要产品和设备能效水平、节能降碳潜力、改造措施建议和改造后节能降碳量等。相关承诺,项目申报单位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内容真实性和合规性,以及不重复申请其他中央资金(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作出承诺。相关附件,包括项目规划许可、用地审批、节能审查、环境影响评价等前期手续(如需办理)复印件,以及资金到位情况。
69.项目评审主要关注哪些方面?
答:项目是否符合申报通知明确的支持方向,主要建设条件是否落实,建设内容是否经济技术可行,申报投资是否符合安排标准;项目建成后的节能降碳、资源循环利用效果;项目的工艺技术先进性和适用性,工程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经济可行性、投资合理性等);项目是否存在重复安排投资、是否已纳入其他中央预算内投资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范围、是否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重大项目储备库”模块等;项目单位是否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交的相关文件是否齐备、有效。
70.项目前期工作有哪些要求?
答:拟申报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投资管理的各种规定,切实履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办理规划选址、用地、环评、节能审查、施工许可等前期手续(无需办理的应由相关审查审批机关按权限出具书面说明);计划新开工项目条件成熟,在建项目各项建设手续完备,确保投资一经下达即可投入项目建设。
71.企业投资项目资金到位情况有哪些要求?
答:项目资金拼盘应完整闭合,项目各渠道资金相加应等于总投资,且资金结构相对合理。各渠道资金应有相应证明,企业自有资金应提供银行存款、固定资产贷款合同等证明材料;已获得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的项目,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确保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与拟申请资金之和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由上级单位(含母公司、股东等)保障资金的,需提供上级单位出资说明及上级单位银行存款等资金证明。
72.已开工项目建设进度有哪些具体要求?
答:项目应处于在建阶段,投资完成额不超过80%。不支持已完工、试运行、投资完成额超过80%的项目。
73.节能降碳专项项目实施效果有哪些具体要求?
答:项目年节电量应不低于50万千瓦时,年节能量应不低于150吨标准煤(等价值)。用能设备能效应达到节能水平(能效2级)及以上;暂无国家强制性能效标准的,应达到国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74.节能降碳专项项目投资支持范围不包括哪些内容?
答:办公楼、门卫室、厕所、道路、宿舍等投资,以及土地购置费、建设期利息、流动资金、预备费等费用不在支持范围内。
75.什么是零碳园区?
答:指通过规划、设计、技术、管理等方式,使园区内生产生活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降至“接近零”的水平,并具备进一步达到“零排放”的条件。
76.建设国家级零碳园区重点任务主要包括哪些?
答:主要有以下方面:加快园区用能结构转型、大力推进园区节能降碳、调整优化园区产业结构、强化园区资源节约集约、完善升级园区基础设施、加强先进适用技术应用、提升园区能碳管理能力、支持园区加强改革创新。
77.建设国家级零碳园区的基本条件有哪些?
答:(1)建设主体为省级及以上开发区,省级开发区原则上应列入最新版《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视情可拓展至近年来新建设的、由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批复的新兴产业园区或高新技术园区。
(2)建设范围可为园区整体,也可为“园中园”。以“园中园”形式申报的,需有明确的四至边界,建设和管理由所在园区管理机构或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
(3)在能耗和碳排放统计、核算、计量、监测等方面具备一定基础。
(4)3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环境事故,或其他社会不良影响事件。
78.国家级零碳园区申报书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1)建设基础:园区基本情况、产业发展情况、能源供应及消费情况、碳排放情况。
(2)建设国家级零碳园区的可行性分析:园区能源消费与碳排放趋势、目标可达性分析、综合供能方案。
(3)建设目标:以2025年为基准年,确定零碳园区建设期,围绕零碳园区建设指标体系提出建设目标,明确零碳园区建设的路线图、时间表以及不同阶段建设重点等。
(4)重点任务:围绕加快用能结构转型、推进节能降碳、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强化资源节约集约、完善升级基础设施、加强先进适用技术应用、提升能碳管理能力、加强改革创新等任务,结合园区实际提出实现建设目标的具体举措。
79.国家级零碳园区建设指标体系有哪些?
答:指标体系分为核心指标和引导指标两部分。
核心指标为单位能耗碳排放,按照园区年综合能耗规模分为两类,其中年综合能源消费量20-100万吨标准煤的园区,其单位能耗碳排放≤0.2吨/吨标准煤;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万吨标准煤的园区,其单位能耗碳排放≤0.3吨/吨标准煤。核心指标是零碳园区建设必须达到的目标,是园区验收评估的首要条件,达不到核心指标要求的园区,原则上不得申请验收。
引导指标是在零碳园区建设过程中发挥路径引领作用,同时也作为园区验收的参考指标。引导指标包括清洁能源消费占比≥90%;园区企业产出产品单位能耗达到或优于二级能耗限额标准;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80%;余热/余冷/余压综合利用率≥50%;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80%。
80.建设国家级零碳园区保障措施有哪些?
答: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统筹利用现有资金渠道支持零碳园区建设,鼓励各地区对零碳园区建设给予资金支持,通过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等支持符合条件的项目。鼓励政策性银行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中长期信贷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债券用于零碳园区建设。支持园区引入外部人才、技术和专业机构,服务企业节能降碳改造、碳排放核算管理、产品碳足迹认证等。探索对零碳园区多能互补、多能联供项目实行“一个窗口”审批制度。强化用能要素保障,在零碳园区范围内创新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模式,探索实施区域审批或项目备案。加强新建园区、新能源电源、供电设施等用地用海要素保障。
81.什么是温室气体?
答:《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将温室气体定义为“大气中那些吸收和重新放出红外辐射的自然和人为的气态成分”。《京都议定书》及其修正案中规定控制的7种温室气体为: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亚氮、氢氟碳化合物、全氟碳化合物、六氟化硫和三氟化氮,这些气体能够在大气中吸收和发射红外辐射,从而捕获热量,引发全球气候变暖。其中,二氧化碳是最主要的温室气体,占全球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的70%以上。
82.什么是二氧化碳当量?
答:二氧化碳当量是指一种用作比较不同温室气体排放的量度单位。各种不同温室效应气体对地球温度效应的贡献度皆有所不同,为了统一度量整体温室效应的结果,又因为二氧化碳是人类活动产生温室效应的主要气体,因此,规定以二氧化碳为度量温室效应的基本单位。
83.什么是碳达峰?
答:碳达峰是指某个国家或地区的二氧化碳排放量达到历史最高值,经历平台期后持续下降的过程,是二氧化碳排放量由升转降的历史拐点。实现碳达峰标志着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与二氧化碳排放实现“脱钩”,即经济增长不再以增加碳排放为代价。
84.什么是碳中和?
答:指国家、企业、产品、活动或个人在一定时间内直接或间接产生的二氧化碳或温室气体排放总量,通过植树造林、节能减排等形式,以抵消自身产生的二氧化碳或温室气体排放量,实现正负抵消,达到相对“零排放”。
85.碳达峰和碳中和的关系是什么?
答:碳达峰是碳中和的基础和前提,只有实现碳达峰,才能为碳中和的实现创造条件,有足够时间和空间来完成减排任务。碳中和是碳达峰的延续和深化,是最终目标,旨在实现整个社会的温室气体近零排放。
86.我国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是什么?
答:2020年9月,国家主席习近平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上郑重宣示,中国将提高国家自主贡献力度,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和措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上述碳达峰与碳中和的时间表,也被称为“双碳”目标。2025年9月,国家主席习近平在联合国气候变化峰会发表视频致辞,宣布中国新一轮国家自主贡献目标:到2035年,全经济范围温室气体净排放量比峰值下降7%—10%,力争做得更好;非化石能源消费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达到30%以上,风电和太阳能发电总装机容量达到2020年的6倍以上,力争达到36亿千瓦;森林蓄积量达到240亿立方米以上,新能源汽车成为新销售车辆的主流;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主要高排放行业,气候适应型社会基本建成。
87.什么是温室气体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
答:直接排放是指由一个组织或个体直接控制的排放源所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这些排放源包括但不限于:燃烧化石燃料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工业生产过程中的化学反应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交通运输工具燃料燃烧产生的排放、农业活动等。间接排放是指涉及由组织或个体购买或使用的能源或产品生产和供应过程中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这些排放虽然不是直接由组织或个体产生,但与他们的活动密切相关,包括电力消耗产生的排放,即在发电过程中产生的排放,热能或蒸汽供应产生的排放、从外部购买的运输服务(如货物运输)产生的排放、员工通勤产生的排放等。
88.碳汇相关概念有哪些?
答:根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定义,“碳汇”是指从大气中移除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过程;“碳源”是指向大气中排放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过程;“碳库”可形象地理解为自然界储存温室气体的“仓库”,森林、草原、湿地、耕地、冻土、海洋、岩溶等生态系统都属于碳库。《公约》重点关注人为活动导致的温室气体浓度变化,海洋微生物吸碳、自然火灾排碳等不受人为活动影响的自然现象不属于《公约》所指的“碳汇”和“碳源”范畴。
89.什么是碳普惠?
答:碳普惠是一种公众参与减排的激励机制,通过科学的量化手段,对个人、社区或小微企业的绿色减碳行为进行精准赋值。被量化的减排成果,能够抵消自身碳排放、参与碳交易或转化为其他更为多元的激励。碳普惠是绿色低碳发展的创新机制,通过建立商业激励、政策激励和核证减排量交易等公众低碳行为正向引导机制,链接消费端减排和生产端减排,是引导公众参与绿色生活的重要途径,是绿色金融创新的重要领域,是落实我国“双碳”目标愿景的重要抓手。
90.什么是碳边境调节机制?
答:碳边境调节机制(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简称CBAM)是一种气候贸易措施,具体表现形式为碳减排政策较为严格的国家在进口商品时,对其征收与本国同类型产品碳排放成本相当的税费。欧盟表示,CBAM的提出是为了防止“碳泄漏”,即生产企业为了规避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减排压力,将高碳排放高污染的生产活动迁移至碳排放政策相对宽松的国家或地区。实施CBAM可以有效避免产业外流,同时提高本地企业竞争力。
91.什么是产品碳足迹?
答:指某一产品在其整个生命周期过程中所导致的直接和间接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包括从原材料的开采、制造、运输、分销、使用到最终废弃等各个阶段。对于面向终端用户或消费者的产品(如手机、汽车),一般采用“摇篮到坟墓”的核算边界;对于非终端消费产品(如钢材、水泥),一般采用“摇篮到大门”的核算边界。对碳足迹的评价通常以产品碳足迹报告及证书的形式呈现。
92.什么是“光储直柔”建筑?
答:光储直柔,是太阳能光伏、储能、直流配电和柔性用电四项技术的简称。“光”指充分利用建筑表面发展光伏发电;“储”指蓄电池,包括电动汽车内的蓄电池和建筑内部的蓄电池,为建筑形成强大的蓄电能力,从而解决移峰调节问题;“直”指建筑内部的直流配电系统,通过对直流电压的控制,调节建筑内部用电设备的用电功率;“柔”指通过调节直流电压、利用储能移峰、调整用电负荷等手段主动改变建筑从市政电网取电功率,使建筑用电由刚性负载转变为柔性负载,实现柔性用电。
93.发展循环经济对碳减排有哪些作用?
答:循环经济以资源高效循环利用为核心,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原则,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为基本特征。发展循环经济能全面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充分发挥减少资源消耗和碳排放的协同作用。
1.材料替代。如在水泥生产的熟料煅烧环节,利用粉煤灰等固体废物替代石灰石等碳酸盐类高载碳原料,可有效降低石灰石分解产生的碳排放,每综合利用1吨粉煤灰等固体废物可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约0.85吨。
2.流程优化。通过回收利用废钢铁、废铝、废塑料等再生资源,可大幅缩短原有的工艺流程,有效减少能源和资源消耗。例如,用废钢替代天然铁矿石用于钢铁冶炼,每生产1吨钢可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约1.6吨。
3.燃料替代。利用生物质替代化石能源进行发电,每生产1万千瓦时电力,可减少生产环节二氧化碳排放约8.1吨。
4.能效提升。通过余热余压回收利用、产业园区能源等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等措施,可大幅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5.产品循环。利用再制造、高质量翻新、延寿等技术手段,可大幅削减制造新件带来的能源资源消耗和二氧化碳排放。一般来说,再制造产品可较制造新件节材70%一80%,可减少80%以上的二氧化碳排放。
94.什么是碳排放强度?
答:指单位国内生产总值(GDP)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用来衡量一个国家、地区或行业在经济活动中二氧化碳排放的效率和水平,反映了经济发展与碳排放之间的关系。
95.什么是碳排放双控制度?
答:指对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实施管控的制度体系,旨在通过碳排放总量和单位GDP碳排放量控制推动绿色低碳转型。其中:总量控制是对特定区域、行业或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的二氧化碳排放总量设定上限,直接约束绝对排放量;强度控制是以单位GDP碳排放量为指标,通过优化能源结构和提升能效实现相对减排。
96.构建碳排放双控制度体系的工作目标是什么?
答:构建碳排放双控制度体系是一项系统工程和长期任务,需根据不同阶段任务要求,统筹有序推进各项重点工作。
第一阶段是2025年前,着力完善地方、行业、企业、产品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提升“双碳”相关计量、统计和监测能力,为“十五五”时期在全国范围实施碳排放双控奠定基础。
第二阶段是“十五五”时期,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碳排放双控制度,以强度控制为主、总量控制为辅。建立碳达峰碳中和综合评价考核制度,健全重点用能和碳排放单位管理制度,开展项目碳排放评价,建立健全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和碳标识认证制度,确保如期实现碳达峰目标。
第三阶段是碳达峰后,调整优化碳排放双控制度,以总量控制为主、强度控制为辅。建立碳中和目标评价考核制度,进一步强化对各地区及重点领域、行业、企业的碳排放管控要求,推动碳排放总量稳中有降。
97.碳排放预算管理制度是什么?
答:碳预算管理制度是指在特定时期内,针对不同行业、不同主体设定温室气体排放上限的一种总量控制方法。碳预算管理制度是实现碳排放总量控制并逐步下降的基础手段,是有力、有效、有序实现我国碳中和目标的重要政策手段。“十五五”时期在省、市层级推动建立碳预算管理制度,各地区要编制碳预算并实行动态调整管理。
98.如何完善企业节能降碳管理制度?
答:一是健全重点用能和碳排放单位管理制度。制修订电力、钢铁、有色、建材、石化、化工等重点行业企业碳排放核算规则标准。制定出台重点用能和碳排放单位节能降碳管理办法,将碳排放管控要求纳入现行重点用能单位管理制度,推动重点用能和碳排放单位落实节能降碳管理要求,加强能源和碳排放计量器具配备和检定校准。二是发挥市场机制调控作用。完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调控机制,逐步扩大行业覆盖范围,探索配额有偿分配机制,提升报告与核查水平,推动履约企业减少碳排放。健全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逐步扩大支持领域,推动更大范围减排。加快健全完善绿证交易市场,促进绿色电力消费。
99.“十五五”时期,我国碳排放双控制度体系建设如何推进?
答:“十五五”时期,我国将实施以强度控制为主、总量控制为辅的碳排放双控制度,建立碳达峰碳中和综合评价考核制度,加强重点领域和行业碳排放核算能力,健全重点用能和碳排放单位管理制度,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碳排放评价,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和产品碳标识认证制度,即建立健全地方碳考核、行业碳管控、企业碳管理、项目碳评价、产品碳足迹等政策机制。
100.我省在落实碳排放双控制度工作中有哪些重点任务?
答:《江西省加快构建碳排放双控制度体系工作方案》就碳排放双控目标分解落实、评价考核、行业企业管理和产品碳足迹等制度建设,部署了7个方面20项具体任务。一是完善碳排放相关规划制度。合理确定五年规划期碳排放目标,并细化制定有关方案。二是建立地方碳排放目标评价考核制度。合理分解碳排放双控指标,建立碳达峰碳中和综合评价考核制度,建立省市两级碳排放预算管理制度。三是探索重点行业领域碳排放预警管控机制。开展重点行业领域碳排放核算,摸排重点行业领域碳排放底数和减排潜力,加强形势分析监测和预警。四是完善企业节能降碳管理制度。落实好重点行业企业碳排放报告制度,利用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绿证交易等市场机制调控作用。五是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碳排放评价。将碳排放评价有关要求纳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对项目用能和碳排放情况开展综合评价。六是加快建立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积极参与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制定,探索建设重点行业碳足迹背景数据库。七是夯实碳排放统计核算基础能力。建立碳排放测算分析模型,加强碳排放统计核算基础能力建设,完善省级温室气体数据收集机制。
来源: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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