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月 20 日,生态环境部就《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 发电设施》两项文件的修订公开征求意见,核心聚焦燃煤碳氧化率因子等关键技术参数优化,同步完善碳市场减排成效信息披露要求。
本次修订的核心亮点是精细化碳氧化率取值。原指南采用统一 99% 缺省值,未兼顾炉型与海拔差异,易导致高海拔地区排放数据高估。新版针对三种炉型、两类海拔区域分别设定差异化缺省值,更贴合实际燃烧效率,提升核算精准度与行业公平性。
同时,核算指南新增碳市场减排成效自愿披露模块,要求企业可自主公开当年度节能降碳技术措施名称、一次性投资(万元)、年运维成本(万元)及实施对象(锅炉、汽轮机、凝汽器、辅机系统等),助力市场主体直观展示减排投入与成效,强化碳信息透明度。
此次修订自2026 年度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核查起正式实施,将直接影响全国碳市场数据质量、配额分配及企业碳资产管理,推动发电行业碳排放核算从 “统一粗放” 向 “精准差异化” 升级,为碳市场高质量运行筑牢技术根基。

关于公开征求更新《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和《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 发电设施》有关燃煤碳氧化率因子等技术要求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发电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报告与核查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绿色低碳转型 加强全国碳市场建设的意见》和《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要求,生态环境部组织更新了《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 发电设施》燃煤碳氧化率因子等技术要求,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等材料可登录我部网站(.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书面反馈我部,电子版材料请同时发至联系人邮箱。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6年5月31日。
联系人:应对气候变化司 曹钰
电话:(010)65645660
邮箱:climate_china@mee.gov.cn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2号
邮编:100006
附件1
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1.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3.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4.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
6.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7.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8. 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
9. 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0. 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
11. 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
12. 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附件2
《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技术要求更新内容
(征求意见稿)
一、更新碳氧化率等排放因子
1.将“6.2.5 碳氧化率的取值。6.2.5.1 燃煤的碳氧化率取99%。6.2.5.2 燃油和燃气的碳氧化率采用附录 A 中各燃料品种对应的缺省值”修改为“6.2.5 碳氧化率的取值。燃煤、燃油、燃气碳氧化率采用国家温室气体排放因子数据库中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相应碳氧化率排放因子。重点排放单位在每年 11 月 1 日起制定下一年度《数据质量控制方案》工作时,采用截至当年10月31日最新的国家温室气体排放因子数据库中有关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排放因子”。
2.在附录 A 常用化石燃料相关参数缺省值的备注中增加“g 若国家温室气体排放因子数据库中有关参数调整,以国家温室气体排放因子数据库更新后的数据为准。重点排放单位在每年 11 月 1 日起制定下一年度《数据质量控制方案》工作时,采用截至当年 10月 31 日最新的国家温室气体排放因子数据库中有关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排放因子”。
二、删除购入使用电力排放
全文删除“购入使用电力排放”相关内容,具体如下:
1.删除第1条中的“购入使用电力排放核算”;
2.删除第3.5条“购入使用电力排放”;
3.删除第3.6条中的“购入使用电量”;
4.删除第3.7条中的“每单位购入使用电量所对应的二氧化碳排放量”;
5.删除第4条中的“购入使用电力排放核算”;
6.删除第5.1条图2中的“购入使用电力”;
7.删除第5.2条中的“b)购入使用电力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
8.删除第7条全文;
9.删除第8条中的“和购入使用电力产生的排放量”“采用公式(6)计算”和公式(6)全文;
10.删除第12.1c)条中的“机组购入使用电量和电网排放因子数据”;
11.删除附录B“B.4”中“购入使用电力排放量”整行;
12.删除附表C.4购入使用电力排放表全文。
三、增加碳市场减排成效信息
在附录D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信息公开格式中增加“D.8碳市场减排成效。包括:当年度实施的节能降碳技术措施的名称、一次性投资(万元)、运维成本(万元/年)、实施对象(锅炉、汽轮机、凝汽器、辅机系统等)”,作为信息公开项由企业自愿公开。
附件4
《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发电设施》技术要求更新内容(征求意见稿)
一、规范《核查报告》对碳排放关键参数核查过程描述
在 3.4.1.1 活动数据、3.4.1.2 排放因子、3.4.1.4 生产数据,以及表 7 燃煤消耗量的核查、表 8 燃煤收到基元素碳含量的核查、表 9 燃煤低位发热量的核查、表 10 燃气消耗量的核查、表 11燃气元素碳含量的核查、表 12 燃气低位发热量的核查、表 13 生物质(含垃圾、污泥)热量占比的核查、表 15 发电量的核查、表 16供热量的核查、表 17 运行小时数的核查“注意事项”中增加“核查组应在核查报告的相应条款详细描述参数的实际核查过程,如列出查阅的相关文件和信息(核查指南中标注星号*的必须列出),对数据进行交叉核对的情况;询问的现场工作人员以及了解的信息;查看的现场排放设施和监测设备情况;对结果准确性的验证情况等。如核查过程涉及抽样,应在核查报告中作出说明”。
二、删除购入使用电力排放
全文删除“购入使用电力排放”的相关内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1. 删除第 3.4.2 条中的“购入使用电力排放数据(附表C.4)”;
2.删除第3.4.2.2条全文;
3.删除附录核查报告模板中核查结论部分的“购入电力排放量(tCO₂)”;
4.删除附录核查报告模板中目录部分的“活动水平数据M购入使用电量的核查”“排放因子N电网排放因子的核查”和“0购入电力排放量的核查”;
5.删除附录核查报告模板中附件1部分购入使用电力排放表(C.4)的全部内容;
6.删除附录附件4中“四、与购入电力相关的文件清单”全部内容。
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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