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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出台电动船舶三年行动计划,探索碳收益反哺商业化

发布时间:2026-03-05 18:06:42浏览次数:

3 月 5 日,福建省工信厅、科技厅、交通运输厅、海洋与渔业局、福建海事局五部门联合印发《福建省电动船舶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26—2028 年)》。文件聚焦电动船舶产业高质量发展,明确两大创新举措:一是支持开展电动船舶碳减排研究,探索以碳收益反哺全生命周期成本,加快商业化推广;二是强化绿色智能船舶金融支撑,推动金融机构提供绿色信贷、设备租赁、融资租赁等多元化服务,助力产业降本增效与规模化发展。该计划将进一步激活福建电动船舶产业动能,推动航运与海洋经济绿色低碳转型。

具体如下:

福建省电动船舶产业发展行动计划

(2026—2028年)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立足福建、服务长江、面向全国”为目标,以推动电动船舶产业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做大产业规模、拓展省外及海外市场为方向,全力推动“船舶电动化、技术产业化、产业集聚化、建造专业化、岸电一体化、运营市场化、管理体系化、模式创新化”,将电动船舶产业打造成我省先进、优势产业。加快构建沿海内河电动船舶现代产业体系,形成涵盖电动船舶研发设计、生产经营、配套供应、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商业模式的成熟产业生态,标准化、系列化电动船型实现批量建造,初步建成国际领先的电动船舶特色产业基地、重要的电动船舶出口基地,培育具有全球领先优势的电动船舶动力电池及电池动力推进系统等核心装备供应商,打造不少于2个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知名品牌。在沿海内河航运、港口作业、休闲文旅、渔业辅助等多个领域全面推广电动船舶,到2028年,形成电动船舶及核心装备谱系化供给能力,电动船舶年制造能力达50艘,累计投运电动船舶达150艘,其中应用于省外、国外电动船舶达20艘,核心装备产品在国内外超1500艘电动船舶上使用,电动船舶全产业链规模达50亿元。

二、重点任务

(一)推动船舶电动化

1.内河(湖)船舶电动化。大力推进电动船舶在内河、内湖等应用,加快电动游船、电动货船等批量建造,累计投运内河(湖)电动船舶达100艘。支持有关单位加速闽江游览船电动化替代,推进闽江货运船舶批量电动化。在福州内河、莆田木兰溪、漳州九龙江、三明沙溪、宁德翠屏湖、三明大金湖、龙岩石门湖等区域推动客船、游艇电动化。在南平邵武等地区推进乡村渡船电动化。

2.沿海船舶电动化。发挥岸线资源优势,建设沿海电动船舶应用示范区,打造2条沿海示范航线。支持有关港航企业加速电动拖轮协同作业模式探索与规模化应用。推进“马尾—江阴”“福州—厦门”等沿海电动货船示范航线建设。支持推进沿海电动观光船、渡船、游艇等建造投运,在厦门—金门“小三通”客运航线试点电动高速客船。支持宁德等地探索电动渔业辅助船规模化应用。

3.公务船舶电动化。推进交通运输、水利、文旅、海洋渔业、环保、自然资源等部门公务船舶电动化更新。在确保航行安全、公务执行的情况下,逐步推进全省需报废更新或新增的公务船舶实现电动化替代,累计投运电动公务船达30艘。

4.支持试点示范应用。持续打造一批满足不同场景需求的电动船舶示范项目,形成多场景、多样式的电动船型解决方案。围绕江河湖海全场景布局,支持有关县(市、区)或单位因地制宜推进电动船舶应用场景规划建设。鼓励4A级及以上景区现有高耗能高排放老旧船舶加速更新改用电动船舶。支持有关单位在海洋监测、水域巡检救援、内河航运、旅游观光等领域先行先试,开展智能船、无人船示范应用。

(责任单位:省工信厅、发改委、科技厅、交通运输厅、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水利厅、文旅厅、国资委、海洋渔业局,福建海事局,省船舶集团、港口集团,中国船级社福州分社,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均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不再列出)

(二)推动技术产业化

5.发展船用电池动力技术。鼓励船用动力电池生产企业聚焦核心性能提升,加快突破电池循环寿命、能量密度及快充能力等关键指标,加强模块化与标准化电池组研发,实现电池模块即插即用与高效更换。支持电动船舶“三电系统”研制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试点推进标准化箱式电源换电技术、大容量高倍率船用电池动力技术的研发与转化应用,强化电池动力推进、船用遥控、远程监测、智能航行等系统的集成创新与优化升级。

6.积极布局绿色智能前沿技术。支持有关企业加强智能船舶前瞻性技术布局,加快智能船用设备及系统、无人船系统等特色技术产品研发,重点突破自主航行、船岸协同、高精度智能感知与自适应控制、多智能体协同决策等核心瓶颈,探索基于5G、自主网的船舶智能航行新模式。围绕船舶智能化、无人化方向,引进国内外一流研发机构与行业头部企业落地福建。

7.加强核心技术联合攻关。支持电动船舶产业链单位联合开展产学研用协同攻关,筹建福建省绿色智能船舶制造业创新中心。支持推进船舶与海洋工程行业大模型研发。鼓励有关单位共建实训基地、联合实验室等实体平台,探索构建电动船舶协同共享研发平台。推动电动船舶产业链单位开展电动船舶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的过程性研发,加速核心技术商业化应用。

(责任单位:省工信厅、科技厅、交通运输厅,福建海事局,省船舶集团,中国船级社福州分社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动产业集聚化

8.推进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支持宁德、福州、泉州、厦门等地发挥产业优势,推动船舶设计建造、动力电池、推进电机、电控及配电系统、智能管理、充换电设备、船用设备及材料等有关企业集聚发展。支持宁德福安建设全省电动船舶重要生产基地,打造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电动船舶产业创新示范基地,支持福州、宁德发挥港口与船舶制造基础优势,打造电动船舶出口基地,共同推动我省电动船舶产品开拓国内外市场。深化电动船舶产业链招商引资,发挥世界航海装备大会平台效应,促进产业项目对接与落地。

9.培育研发设计龙头企业。支持电动船舶研发设计单位,聚焦电动船舶船体型线优化、减振降噪、动力系统优化、轻量化技术等关键领域,加强工程化研发与应用。鼓励省内设计单位开展跨领域、跨主体技术合作,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提升船舶外观、内饰及用户体验,打造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电动船舶设计品牌。

10.打造电动船舶全链条龙头企业。培育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电动船舶龙头企业,形成覆盖研发设计、整船建造、高端内装及项目管理的全链条一体化服务能力。支持企业建设智能化、绿色化的现代化造船基地和研发中心,通过技术输出、标准共享、订单牵引等方式,带动产业链配套企业实现技术升级与产能提升。培育若干电动船舶领域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单项冠军企业。

(责任单位:省工信厅、发改委、交通运输厅、科技厅、商务厅,福建海事局,省船舶集团,中国船级社福州分社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动建造专业化

11.提升电动船舶建造能力。支持船舶总装建造企业结合企业发展实际推进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引进先进生产设备和自动化生产线,推动数字化工艺设计与智能生产管理深度融合,建设智能造船车间,全面提升建造效率与产品质量。鼓励行业协会、船舶检验机构等单位加强对中小型船厂的技术与服务支持,逐步形成大中小企业梯度发展、优势互补的产业生态体系。引进和培育专业化的船舶内装设计施工团队,提升内装设计与工程实施核心能力。

12.加强船型设计与生产协同联动。支持电动船舶研发设计单位和总装建造企业加强设计、工艺、生产与品控协同,加快船舶建造辅助关键技术攻关,推动实现标准船型的规模化、批量化生产,促进产能提升与成本优化。持续健全完善江河湖海全场景电动船舶标准化船型库,推动电动船舶标准化、系列化发展。

13.健全电动船舶标准体系。在安全可靠的前提下,支持各地结合地方实际制定电动船舶区域检验标准。推动产业链相关单位组建标准化技术组织,围绕设计、研发、建造、检测、运营及充换电等环节,加快编制电动船舶及核心设备技术指南与标准规范。鼓励产业链单位积极参与绿色智能船舶的国际、国家及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推动我省电动船舶相关标准申报国际海事组织认可,助力省内产品及服务拓展国际市场。构建领先的电动船舶NQI(国家质量基础设施)服务体系,支持有关单位探索共建电动船舶产业NQI创新中心。

(责任单位:省工信厅、市场监管局、海洋渔业局,福建海事局,省船舶集团、大数据集团、国网福建电力,中国船级社福州分社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推动岸电一体化

14.完善基础设施规划布局。结合我省电动船舶示范应用和运营实际,按照河道防洪要求和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加快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在沿海、内河湖(库)区等区域布局,构建便捷完善的设施网络。健全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完善审批和验收等相关程序。支持有关单位开展沿海、内河流域航运电动化“船—岸—网”协同供电规划相关研究。

15.加快充换电配套设施建设。以闽江流域、沿海等水域为重点,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发挥资源及技术优势,先行先试开展电动船舶充换电站、燃料加注场站等基础配套设施建设,推动相关场站基础设施满足装卸作业、防污染及应急处置要求。支持引进、培育电动船舶充电接口生产企业,根据市场需求,推动充换电设施设备标准化、系列化、产业化发展。

(责任单位:省工信厅、交通运输厅、发改委、国资委、水利厅,省港口集团、投资集团、国网福建电力,中国船级社福州分社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推动运营市场化

16.引入多元资本加快市场运营。支持有条件的单位整合盘活岸线资源,积极参与港口码头、服务区等设施的投资建设和集约化发展,促进岸线合理高效利用。引导多元化的市场资本参与供电、充换电站等具有收费功能的基础设施建设,探索可持续的市场化运营模式,有效服务电动船舶运营配套需求。

17.提升综合服务水平。鼓励有关单位加快推进绿色航运综合服务区等配套设施建设,提供涵盖能源供应、应急航修、配件供应、应急救助及生活服务等一体化集成服务。鼓励对电动船舶实施优先过闸、优先靠离泊等措施。鼓励绿色智能船舶运营管理单位建设船舶岸基驾控中心和内河船舶运控云平台,加强船岸通信设施覆盖与互联能力,提升航运管理智能化与服务协同水平。

(责任单位:省工信厅、交通运输厅、国资委,福建海事局,省港口集团、国网福建电力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推动管理体系化

18.完善安全管理机制。加强安全风险评估方法在电动船舶检验领域的研究应用,推动编制《纯电池动力船舶风险评估实施指南》,稳慎开展大载客量电动船舶试点,有效做好电池动力船舶及航线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加快提升运营安全应急救助水平,强化沿海电动船的应急救助基地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建立支干联动、省际协同的应急救助合作机制。争取在我省开展电动船舶船员履职和值班标准优化调整试点工作,推动安全与效能协同提升。

19.强化运维检测管理。支持动力电池企业与系统集成商等加强售后服务建设,提供电动船舶核心设备质量检测服务。建立健全电动船舶建造检验监督管理制度,支持船舶检验单位制定重要设备的船用产品检验技术要求,强化船舶检验管理。引导电动船舶制造、航运及配套基础设施运营等企业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与制度,加强安全和检验培训。支持有关单位持续完善电动船舶信息监测平台,开发运行管理、充电桩监管、电池监测等功能模块。

20.加强电动船舶船员培养。支持我省高校联合行业企业共建人才培养研究和见习基地。健全船员全链条培养体系,推动建设电动船舶船员培训见习与考核发证机制,支持营运企业管理人员、船员参加船舶操作维护及安全应急等技能培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政策支持。

(责任单位:省工信厅、交通运输厅、教育厅、人社厅,福建海事局,省船舶集团、港口集团、大数据集团,中国船级社福州分社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推动模式创新化

21.打造利益共享新模式。支持产业链单位共同探索船舶租赁、设施共享、船电分离、换电运营、智能运维等新型商业模式。支持宁德福安等地开展电动渔业辅助船共享运营试点,降低渔民购置与使用成本,提升船只利用效率。支持有关单位组建船用标准化箱式电源租赁企业,探索“电池银行”模式,提供电池设计、制造、租赁、回收等一体化服务,促进船电分离运营新突破。支持开展电动船舶碳减排相关研究,探索通过碳收益反哺全生命周期成本,加速电动船舶商业化推广进程。

22.创新金融工具支持。加大对绿色智能船舶产业的金融支持力度,推动金融机构为企业提供绿色信贷、设备租赁、融资租赁等多元化金融服务。围绕电动船舶项目,开发面向产业链的定制化船舶融资产品,支持各级政府引导基金与相关链主企业、金融机构合作设立项目孵化基金、开展项目股权投资等,助力电动船舶项目实施和产业创新发展。

(责任单位:省委金融办,省工信厅、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省港口集团、投资集团、金投公司,国网福建电力、兴业银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充分发挥电动船舶产业工作专班作用,统筹协调电动船舶产业发展有关工作,并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委政策与资源支持。充分发挥“电动福建”“首台套”等政策作用,支持电动船舶关键技术研发、试点示范和推广应用、充换电设施建设等,鼓励省内企业加快拓展国内外市场。各有关单位聚焦重点任务,明确责任、细化分工,加强重点任务跟踪监测和效果评估,积极宣传推广经验做法,切实形成合力,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本行动计划所称的电动船舶包括纯电动船舶、混合动力电动船舶以及燃料电池电动船舶三种。本行动计划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省委金融办,省发改委、科技厅、教育厅、工信厅、财政厅、人社厅、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商务厅、文旅厅、国资委、海洋渔业局、市场监管局,福建海事局,省投资集团、港口集团、船舶集团、大数据集团、金投公司,国网福建电力,兴业银行,中国船级社福州分社按职责分工负责)

来源: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