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5年第31号)、《安徽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皖发改环资规〔2025〕4号)文件精神,市发改委(市粮食物资局)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六安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全市人民及社会各界人士意见建议。
一、征集时间
征集时间为2025年11月19日起至2025年12月19日。
二、征集方式
(一)登录六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征集调查”栏目(http://fgw.luan.gov.cn/hdjl/zxdc/index.html)留言;
(二)书面信件。邮寄地址:六安市行政中心6号楼310室,邮编:237000;
(三)电子信件。发送至电子邮箱:lashzk@126.com;
(四)联系电话:0564-3379725。
来信请注明“《六安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字样及来信人姓名、联系方式,真诚欢迎您为《六安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宝贵建议!
附件:1.《六安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2.《六安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六安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背景依据及修订过程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是优化能耗要素配置,提高新上项目能源利用效率、从源头减少能源浪费的一项重要制度,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节约能源法》规定,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2010年9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0年第6号)。2016年11月、2023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两次对办法进行了修订。今年7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修订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5年第31号)。9月,省发展改革委修订印发《安徽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皖发改环资规〔2025〕4号)。为贯彻落实国家及省级办法,健全节能审查全过程闭环管理,市发改委对《六安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修订后主要内容
《六安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包括六章三十六条具体内容,以及一个附件:
1.总则。第一到四条,主要规定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基本范畴、工作内容和适用范围,以及财政经费保障要求等。
2.管理职责。第五到十一条,主要规定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项目管理权限、业务受理、审批时序、项目审查要求等。
3.审查程序。第十二到二十条,主要规定了节能报告编制、评审要求、意见出具等。
4.监督管理。第二十一到二十五条,主要规定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平台管理、节能验收要求、数据报送、动态监管等事中事后监管要求。
5.法律责任。第二十六到三十三条,主要规定了未批先建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处置措施,明确了相关工作人员违法违规的法律责任。
6.附则。第三十四条到三十六条,规定各县区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明确了《实施办法》的有权解释部门和施行时间。
附件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告知承诺表,规范项目节能告知承诺内容。
三、修订内容
1.明确碳排放评价内容及适用范围。将项目碳排放评价要求贯穿节能报告编制、节能评审和审查、节能审查验收、监督管理等各个环节,明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及市发改委实施节能审查的项目均要开展碳排放评价,同步对《实施办法》文件名称作了修改。
2.细化节能审查管理权限。在省级文件明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发展改革委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市级及以下部门节能审查权限分工。市级节能审查权限由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且不满10000吨标准煤调整为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且不满10000吨标准煤(或年煤炭消费量5000吨及以上且不满10000吨)。县区节能审查权限由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及以上且不满5000吨标准煤调整为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及以上且不满5000吨标准煤(或年煤炭消费量1000吨及以上且不满5000吨)。严禁县区擅自实施“两高”项目节能审查。
3.提高节能审查工作效能。对节能降碳相关指标进展滞后、专业力量不足、审查质量偏低的县区,市发改委视情调整或暂停其节能审查权限,对节能降碳指标严重滞后的县区,视情暂停受理其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申请。同时,采取节能报告质量审查等措施,加强对节能报告编制单位的管理。
六安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建立能耗双控向碳排放双控全面转型新机制,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源消费和碳排放管理,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5年第31号)、《安徽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皖发改环资规〔2025〕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项目。本实施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能源消费、能效水平及节能措施等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本实施办法所称碳排放评价,是指在对项目进行节能审查时,按照碳排放双控要求同步对项目碳排放水平、实施影响和降碳措施等进行评价,并形成评价结果的行为。项目碳排放评价结果纳入项目节能审查意见。
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实施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业务培训、监督检查、节能监察、行政执法等工作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各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预算,并按照规定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对项目进行节能审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县级及以上发改部门负责。节能审查机关应当制定并公开服务指南,列明节能审查的申报材料、受理方式、审查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为建设单位提供指导和服务,提高工作效能和透明度。上级节能审查机关应加强对下级节能审查机关的工作指导。
第六条 市发改委负责制定我市节能审查的相关实施办法,组织落实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指南,开展业务培训。
县区发改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节能审查工作的总体指导和统筹协调,坚持节约优先、能效引领,强化节能降碳指标管理,合理控制化石能源消费,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上马,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
第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核准)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建设地点、主要生产工艺和设备未改变的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其他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本条及第十九条下同)10000吨标准煤及以上(或年煤炭消费量10000吨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除应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查的,其节能审查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计算年综合能源消费、煤炭消费增量时,改建和技术改造前年综合能源消费、煤炭消费量以五年规划期基期年企业在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上报的能源消费、煤炭消费数据为准(对部分生产工艺、用能设备等进行改建和技术改造的,由企业根据基期年实际情况确定,并对数据真实性负责),基期年项目尚未投入生产的,以改建和技术改造前一年统计数据为准。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且不满10000吨标准煤(或年煤炭消费量5000吨及以上且不满10000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两高”项目以及省、市级审批或核准(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市发改委实施。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及以上且不满5000吨标准煤(或年煤炭消费量1000吨及以上且不满5000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由县区审批或核准(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县区发改部门实施。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煤炭消费量不满1000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涉及国家秘密(保密事项范围及密级应由具备定密权限的机关、单位确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公布并适时更新)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不单独编制节能报告。相关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节能审查机关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不再出具节能审查意见。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将项目节能告知承诺表向所在地发改部门报备,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项目节能告知承诺表向所在地发改部门报备。
单个项目涉及两个及以上县区的,其节能审查工作由项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所在县区发改部门牵头商其他地区发改部门研究确定后按有关规定实施。打捆项目涉及两个及以上县区的,其节能审查工作分别由子项目所在县区发改部门按有关规定实施。
第八条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权限动态调整机制,重点领域年综合能源消费量(电力折算系数按等价值或当量值,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取高值)50万吨标准煤及以上(或年煤炭消费量5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按规定报请国家发展改革委实施节能审查。有关审查的行业范围、审查条件、工作程序等,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政策执行。
第九条 按规定报请国家发展改革委实施节能审查以及省、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实施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指南,同步开展碳排放评价。各县区发改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对于碳排放量较大且可能对本地区碳达峰形势、碳排放强度降低目标完成等产生不利影响的项目同步开展碳排放评价。
第十条 市和县区发改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两高”项目实施清单管理,作为项目节能审查的重要参考。市发改委禁止将“两高”项目节能审查权限下放至县区节能审查机关,县区发改部门严禁擅自实施“两高”项目节能审查。
市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安徽省“两高”项目重点管理范围,动态建立市级“两高”项目清单。国家对“两高”项目范围有明确规定或调整的,从其规定。
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两高”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省和市关于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有关政策要求,开展联合评估论证,落实能源消费替代、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等要求。
各地完善“两高”项目审批和节能审查协调联动机制,市和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及电力部门办理供电手续时,对未按规定开展节能审查手续的“两高”项目,及时告知同级发改部门。
第十一条 区域节能审查按照省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区域节能审查实施办法开展。
第三章 审查程序
第十二条 需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节能报告,不具备报告编制能力的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机构编制节能报告。项目节能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分析评价依据;
(三)项目建设及运营方案节能降碳分析和比选,包括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器具等方面;
(四)项目能源消费情况,包括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化石能源消费量、煤炭消费量、可再生能源消费量和供给保障情况、原料用能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单位产品化石能源消耗、单位增加值(产值)能耗、单位增加值(产值)化石能源消耗,以及有关数据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及国际、国内行业先进水平的全面比较;
(五)项目碳排放情况,包括单位产品碳排放、单位增加值(产值)碳排放、碳排放总量、碳排放结构(能源活动、工业生产过程排放等);单位产品碳排放、单位增加值(产值)碳排放等数据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及国际、国内行业先进水平的全面比较;
(六)项目拟采取的节能降碳措施,包括可再生能源替代、煤炭消费控制和压减、节能低碳技术装备应用等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七)项目实施对所在地完成节能降碳目标任务的影响分析。
负责节能报告编制的单位应严格按照节能降碳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标准规范等要求据实编制节能报告,确保节能报告的专业性、真实性和操作性。项目建设单位应出具书面承诺,对节能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以拆分或合并项目等不正当手段逃避节能审查。
第十三条 报请国家发展改革委实施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地方各级节能审查机关靠前服务,加强对建设单位节能报告编制的指导,并开展项目实施影响分析,项目所在市发改委在报送节能审查申报材料时一并提交项目情况说明。省发展改革委加强指导与初核。项目情况说明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市级有关部门对项目的联合评估论证情况,包括产业管理、节能降碳、生态环保、资源利用等政策符合性,能效、碳排放、污染物排放、工艺设备等技术水平先进性,以及评估论证结果等;
(二)项目实施能源消费替代、煤炭消费控制和压减等情况及产能置换情况(如需),以及有权限的部门出具的核实意见;
(三)项目所属细分产业我省总体发展情况、既有产能规模和市场需求情况、同类存量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四)项目建成后对本市以及全省节能降碳工作特别是相关指标的影响分析;如有不利影响,应提出拟采取的有效措施;
(五)是否支持项目建设的明确意见;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四条 在报请省、市发改部门节能审查时,政府投资项目,需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报告,以及项目所在地发改部门或市有关单位报请节能审查文件;企业投资项目,需提交项目建设基本情况、节能报告,以及项目所在地发改部门或市有关单位报请节能审查文件。须落实能源消费替代或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的项目,应同时提交能源消费替代方案或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方案,以及项目所在地发改部门出具的能源消费替代或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方案审查意见。
其中,“两高”项目在报请节能审查时,还应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提供项目联合评估论证意见。
第十五条 节能审查申报材料要素齐全、节能报告内容深度达到审查要求、符合法定形式的,节能审查机关应当予以受理。相关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节能审查机关应当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报告之日起即为受理。市发改委节能审查申报材料的受理、节能审查意见的送达,由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发改委窗口负责。
第十六条 节能审查机关受理节能审查申报材料后,应委托具备技术能力的机构组织专家对节能报告评审,形成专家评审意见,具备技术能力的机构依据专家评审意见和相关法规、政策、标准、规范形成评审报告,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必要时,节能审查机关可组织进行现场核查。评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项目是否符合节能降碳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制度和工作管理要求;
(三)项目主要产品能效是否符合强制性能源消耗限额标准要求,主要设备能效是否符合强制性能效标准要求;
(四)项目节能降碳措施是否有力有效、合理可行,能源管理体系是否完备;
(五)项目能源消费和碳排放数据核算及分析论证是否客观精准、方法是否科学、结论是否准确;
(六)对于应当开展碳排放评价的项目,重点评价项目是否影响全省及所在地区碳排放形势、是否影响所在地区碳排放强度降低目标完成、单位产品和产值碳排放是否符合国家与行业标准、是否应用先进适用技术挖掘降碳潜力等;
(七)评审结论。
第十七条 节能审查机关应在受理节能审查申报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出具节能审查意见或明确节能审查不予通过,对不通过的告知理由。
节能审查机关委托具备技术能力的机构评审时间不计入审查期限。
按规定报请国家发展改革委复核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复核时间不计入审查期限。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不予通过:
(一)单位产品能源消耗超过强制性节能标准、本行业能耗限额准入值或不符合本地区相关管理要求的;
(二)使用明令禁止使用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的;
(三)未按规定落实能源消费替代、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的;
(四)节能报告经修改仍然达不到批复要求的;
(五)其他不符合国家和地方节能降碳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制度和工作管理要求的。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节能审查意见开展项目建设。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在开工建设前或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向原节能审查机关提交变更申请。项目节能审查权限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向有权审查机关提交变更申请。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作出同意变更的决定或重新进行节能审查。项目重大变动的情形包括下列方面:
(一)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发生变化;
(二)主要生产装置、用能设备、工艺技术路线等发生变化;
(三)主要产品品种发生变化;
(四)项目其他方面较节能报告、节能审查意见等发生重大变化。
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煤炭消费量不满1000吨的项目,在开工建设前或建设过程中建设内容、用能品种、能效水平等发生变动,使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1000吨标准煤或年煤炭消费量超过1000吨的,建设单位应申请节能审查。经重新评估和审查并获得通过的,可继续组织项目实施。
第二十条 项目自节能审查机关出具节能审查意见或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节能审查意见或同意变更决定自动失效。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受各级节能审查机关委托组织评审的机构,其关联公司和工作人员不得参与该项目可研、设计和节能报告等文件编制。参与该项目可研、设计和节能报告等文件编制的技术人员和以上文件编制承担单位的工作人员不能作为该项目节能报告评审专家。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省级权限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同时纳入省发展改革委综合服务平台)统一管理,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实现审查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报送项目能源消费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按规定需要试运行的,原则上应在试运行之日起6个月内),应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和节能报告中的生产工艺、用能设备、节能降碳技术、能源计量器具等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实行节能告知承诺管理的项目,应对项目承诺内容进行验收。分期建设、投入生产使用的项目,应分期进行验收。
项目建设单位应据实编制节能审查验收自查报告,对报告内容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将自查报告报送省级及以下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存档备查。
节能审查验收按照省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安徽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验收工作管理办法》开展。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日常监督管理和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级发改部门负责。市、县区发改部门要将节能审查实施情况作为节能监察的重点内容,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组织对项目节能审查验收、节能审查意见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发改委实施全市节能审查动态监管,对各地节能审查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重大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节能审查验收等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检查抽查结果作为节能降碳相关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
对节能降碳相关指标进展滞后、专业力量不足、审查质量偏低的县区,市发改委视情调整或暂停其节能审查权限。对节能降碳指标严重滞后的县区,市发改委视情暂停受理其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申请,暂停时段由市发改委结合实际确定。
第二十五条 各级发改部门应加强节能审查信息的统计分析,系统梳理本地区已批复节能审查项目情况,定期调度已投产项目能源消费、碳排放、能效水平等情况,作为研判节能降碳形势、开展节能降碳工作的重要参考。各级发改部门应在出具节能审查意见后10日内通过省双碳管理一体化平台报送项目有关情况,各县区发改部门应按要求定期向市发改委报送已投产项目调度数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未按本实施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发改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整改。对经认定完成整改的项目不再出具节能审查意见,由有权限的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出具相关证明。不能整改、整改不到位或逾期不整改的生产性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发改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撤销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项目已开工建设或投入生产、使用的,按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 项目已投入生产、使用,发生本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重大变动,或存在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和碳排放、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或碳排放总量高于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等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由项目所在地发改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不能整改、整改不到位或逾期不整改的,由项目所在地发改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 未按本实施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验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发改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不能整改、整改不到位或逾期不整改的,由项目所在地发改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 从事节能咨询、评审等节能服务的机构提供节能审查虚假信息或咨询评估意见严重失实的,由项目所在地发改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罚款。
第三十一条 项目所在地发改部门对建设单位、节能服务机构等的违法违规信息进行归集和记录,将违法违规行为及其处理信息纳入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和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在“信用六安”等网站向社会公开。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第三十二条 负责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工作人员,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项目,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予以批准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三条 节能审查机关、节能评审机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参与评审的有关人员在节能评审中存在违纪违法行为,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县区发改部门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5年第31号)《安徽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皖发改环资规〔2025〕4号)和本实施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六安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六发改环资〔2023〕188号)同时废止。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告知承诺表
项目概况 | 项目名称 | |||||||
项目代码 | ||||||||
项目建设 单位 | 建设地点 |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电话 | |||||||
联系人 | 联系人电话 | |||||||
项目性质 | 新建□ 改建□ 扩建□ 技术改造□ | 项目总投资 | 万元 | |||||
投资管理 类别 | 审批□ 核准□ 备案□ | |||||||
项目所属 行业 | 建筑面积(m2) | |||||||
拟开工时间 | 拟投产时间 | |||||||
建设规模及主要内容 | ||||||||
能源消费情况 | 能源种类 | 计量 单位 | 年需要 实物量 | 参考折标 系数 | 折标准煤量 (吨标准煤) | |||
电力 | (当量值) | |||||||
(等价值) | ||||||||
煤炭 | ||||||||
热力 | ||||||||
天然气 | ||||||||
…… | ||||||||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吨标准煤,不含耗能工质) | (当量值) | |||||||
(等价值) | ||||||||
耗能工质类 | 计量 单位 | 年需要 实物量 | 参考折标 系数 | 折标准煤量 (吨标准煤) | ||||
…… | ||||||||
碳排放情况 | 年碳排放量(吨二氧化碳) | |||||||
能效指标 | 单位产品能耗(吨标准煤/产品单位) | |||||||
单位增加值能耗(吨标准煤/万元) | ||||||||
项目能耗和碳排放测算说明(可另附页):
项目节能降碳措施简述(采用的节能设计标准、规范以及节能降碳新技术、新产品并说明项目能源利用效率、可再生能源消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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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单位郑重承诺: 1.本单位所提供的材料及数据真实有效。 2.本项目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发改环资规〔2017〕1975号)中 行业或类型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煤炭消费量不满1000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此项不填写)。 3.本项目符合国家和我省的产业政策要求。 4.本项目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和碳排放达到国家、行业、地方标准。 5.本项目已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报送项目能源消费等情况。 6.本项目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控制在 吨标准煤(当量值)以内,年碳排放量控制在 吨二氧化碳以内,预测每万元增加值能耗为 吨标准煤。 7.本项目主要用能设备选择符合国家相关节能技术标准,无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淘汰落后设备。 8.按规定配备相应的能源计量器具,落实能源计量管理。 9.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将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节能降碳法律法规政策;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将按规定实施节能验收,自觉配合相关监督检查、节能监察。 10.若未遵守本承诺内容,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接受处罚,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并接受联合惩戒。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 项目建设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注:(1)能源以及耗能工质种类应全面列明,不得遗漏,并按照《综合能耗计算通则》(GB/T 2589)确定折标系数。
(2)建设地点、主要生产工艺和设备未改变的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按照建成投产
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并分别对改建和技术改造前后能源消费情况进
行分析测算。其他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计算。
(3)项目所属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填写小类行业代码。
(4)如项目属于“两高”项目,须同时提供联合评估论证意见、能源消费替代、
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方案审查意见等。
来源:六安市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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