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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 家企业上榜!安徽 2025 年省级绿色工厂拟认定名单公示 覆盖多工业领域

发布时间:2025-11-12 14:38:57浏览次数:
为深入贯彻绿色制造发展理念,加快推进安徽省工业领域绿色低碳转型,根据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节〔2024〕13 号)文件精神,以及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印发的《关于做好 2025 年省级绿色工厂推荐和相关复审工作的通知》要求,安徽省启动 2025 年省级绿色工厂评选工作,经过多环节严格审核,拟认定 181 家企业为省级绿色工厂。
此次省级绿色工厂评选严格遵循规范流程,确保评选工作的公平性、科学性与权威性。流程共分为四大核心环节:首先由符合申报条件的工业企业自主提交申报材料,明确自身在绿色生产、资源利用、环境管理等方面的实践成果;随后由各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申报企业的材料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初步审核,筛选符合省级评选标准的企业并向上推荐;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在收到市级推荐材料后,组织专业团队开展初审工作,剔除不符合核心指标要求的企业;最后邀请绿色制造、工业环保、能源管理等领域的专家组成评审组,通过材料评审、现场核查(部分企业)等方式,对初审通过的企业进行综合评审,最终确定合肥中都机械有限公司等 181 家企业进入拟认定名单。
绿色工厂作为工业绿色发展的核心载体,此次拟认定的 181 家企业覆盖装备制造、原材料、消费品等多个工业领域,均在生产过程清洁化、能源利用高效化、资源循环利用等方面表现突出,能够为同行业提供绿色发展示范。此举不仅是安徽省落实国家绿色制造梯度培育战略的重要举措,更将进一步壮大省内绿色制造企业群体,推动工业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为实现 “双碳” 目标奠定坚实的工业基础。目前,拟认定名单已进入公示阶段,公示期结束后将正式印发认定文件,推动入选企业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带动全省工业绿色高质量发展。

具体如下: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福州市关于推动工业绿色低碳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榕政办规〔2025〕15号

来源: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时间:2025-11-12 10:06

福州新区管委会(长乐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福州市关于推动工业绿色低碳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11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州市关于推动工业绿色低碳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积极稳妥推进福州市“十五五”工业领域碳达峰、碳中和,提升制造业能效水平和资源综合利用,根据省市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新一轮市级工业绿色低碳发展措施。

一、支持企业加快节能升级改造

鼓励制造业企业通过自身实施开展节能降碳技术改造,对年节能量达150吨标准煤的节能改造项目,按项目年节能量给予每吨标准煤500元补助,每家企业单年度最高补助500万元。项目投产后,以预估节能量为基础,预拨不超过50%的节能补助资金至企业。

二、大力推进工业资源综合利用

鼓励企业开展工业固废规模化高效综合利用,加快推进再生资源高值化利用,促进工业资源协同利用。对产能达55%及以上项目,投资额达100万元,且资源综合节约率达20%及以上,按照工业资源综合利用相关投资额1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单年度最高补助100万元。

三、鼓励服务企业深挖节能潜力

鼓励节能服务企业采用先进节能装备和产品,利用互联网、云计算、AI智能控制等技术对制造业企业实施合同能源管理。对年节能量达300吨标准煤及以上项目,按项目年节能量给予每吨标准煤500元补助,每家企业单年度最高补助150万元,且不超过投资额30%。项目投产后,以预估节能量为基础,预拨不超过50%的节能补助资金至节能服务企业。

四、强化标杆企业提速绿色转型

(一)持续开展能效、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对于参加省级水效“领跑者”遴选活动并入选的标杆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于参加国家级能效、水效“领跑者”遴选活动并入选的标杆企业,在省里奖励资金的基础上,市级再给予50%配套奖励。

(二)鼓励相关单位开展绿色制造创建,并对标申报经公开发布的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标准。对达到省级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绿色工厂标准并经评审公告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达到国家级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示范企业、绿色工厂标准并经评审公告的单位分别再给予10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达到国家级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标准并经评审公告的企业,在省里奖励资金的基础上,市级再给予50%配套奖励。

(三)支持条件成熟的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对照相关标准开展低零碳升级改造。对达到国家级和省级低零碳工厂标准并经评审公告的企业,在省里奖励资金的基础上,市级再给予50%配套奖励;对达到省级零碳工业园区标准并经省工信厅评审公告的工业园区,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达到国家级低零碳等相关标准并经国家工信部评审公告的工业园区,再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引导龙头骨干企业突破工业资源综合利用的关键共性技术。对符合工信部再生资源综合利用行业及环保装备制造业规范条件的企业,在省级奖励资金的基础上,市级再给予50%配套奖励;对达到国家“无废企业”标准并经评审公告的企业,在省里奖励资金的基础上,市级再给予50%配套奖励。

(五)鼓励企业实施自愿性清洁生产,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污染物排放。对按照《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令第38号)完成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并通过审核评估的企业,每家奖励5万元。

五、其它事项

(一)本措施第一、二、三条为资金补助,按照《福州市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管理。第四条为资金奖励,实行“免申即享”。

(二)本措施由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

来源:福州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