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月 6 日,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浙江省省级零碳园区建设标准指南(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南》),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 12 月 5 日。作为落实国家《关于开展零碳园区建设的通知》与本省碳达峰试点建设要求的关键举措,《指南》首次按产业类型构建差异化指标体系,为省级零碳园区创建提供清晰技术路径,标志着浙江零碳园区建设迈入规范化阶段。
《指南》最鲜明的特色是实行分类管控,将省级零碳园区明确划分为工业主导型与服务业主导型两大类别,并设定刚性产业占比门槛:工业主导型园区需满足工业产业增加值占园区增加值 60% 以上,服务业主导型园区则要求服务业增加值占比超 60%。这一划分既贴合浙江 “制造业强省” 与 “现代服务业高地” 并存的产业特征,也解决了不同类型园区用能结构差异大、标准难统一的问题,与国家提出的 “因地制宜制定地方标准” 理念高度契合。
在核心指标设置上,《指南》全面衔接国家要求,将 “单位能耗碳排放” 作为核心评判标准,参考国家分级管控要求细化数值: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20 万至 100 万吨标准煤的园区,单位能耗碳排放需≤0.2 吨 / 吨标准煤;消费量≥100 万吨标准煤的园区,该指标需≤0.3 吨 / 吨标准煤。在此基础上,针对两类园区特点增设差异化引导指标:工业主导型侧重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率(需≥95%)、余热余压利用率(需≥85%)等循环经济指标;服务业主导型则强化绿色建筑占比(需≥90%)、新能源交通工具使用率(需≥60%)等场景化指标,形成 “1+N” 指标矩阵。
《指南》还明确了零碳园区建设的基础条件与实施路径。建设主体限定为省级及以上开发区或省级新兴产业园区,需具备完善的能耗碳排放统计监测体系,且 3 年内无重大安全环境事故。实施层面提出 “三步走” 策略:先通过节能改造、绿电接入实现碳排放强度下降,再依托碳捕集、林业碳汇等技术实现碳抵消,最终达到近零碳状态。同时鼓励园区建设绿电直连通道、零碳数据中心,对接全省 “双碳” 数智平台实现动态监管。
作为全国首个分行业细化的省级零碳园区标准,《指南》与浙江零碳工厂培育政策形成联动,预计每年可培育 10 个左右省级标杆园区。此举不仅为杭州、湖州等国家碳达峰试点城市提供实践支撑,更通过标准化建设推动绿色低碳技术集成应用,为长三角地区园区转型提供可复制经验,助力实现 “2030 年前碳达峰” 目标。
具体如下:
公开征求《浙江省省级零碳园区建设标准指南(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重大战略部署,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设零碳园区的工作要求,省发展改革委起草了《浙江省省级零碳园区建设标准指南(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11月6日至11月13日。如有意见建议,请以电子邮件、邮寄信函等方式反馈至省发展改革委环资处。
联系人:高轶;联系电话:0571-87069530;
电子邮件:gaoyizdpi@163.com;
邮寄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省府路8号;邮编:310025。
企事业单位反馈意见,请注明单位名称、组织代码、联系人、联系方式。个人反馈意见,请注明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
附件:浙江省省级零碳园区建设标准指南(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省级零碳园区建设标准指南
(征求意见稿)
一、基本要求
(一)省级零碳园区建设主体为列入《浙江省开发区(园区)名单(2021年版)》名单的省级及以上开发区(园区),视情可拓展至近年来新建设的、由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批复的新兴产业园区或高新技术园区。
(二)省级零碳园区建设范围可为园区整体,也可为“园中园”。以“园中园”形式申报的,需有明确的四至边界,建设和管理由所在园区管理机构或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
(三)在能耗和碳排放统计、核算、计量、监测等方面具备一定基础。
(四)3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环境事故,或其他社会不良影响事件。
二、建设标准
省级零碳园区建设标准指标体系分为工业和服务业两大类,其中工业主导型零碳园区建设标准指标体系见表1,由6类一级指标、13个二级指标构成;服务业主导型零碳园区建设标准指标体系见表2,由5类一级指标、8个二级指标构成。
核心指标是省级零碳园区建设必须达到的目标,达不到核心指标要求的园区,原则上不得申请命名;其余一级指标在省级零碳园区建设中发挥路径引导作用,同时也作为省级零碳园区命名的参考指标。
表1 浙江省工业主导型零碳园区建设标准指标体系(试行)

注:工业主导型零碳园区中,工业产业增加值应占园区增加值60%以上。
表2 浙江省服务业主导型零碳园区建设标准指标体系(试行)

注:服务业主导型零碳园区中,服务业增加值应占园区增加值60%以上。
三、组织实施
有意向、有条件的园区,可对照上述建设要求和标准,并根据附件指标说明和省级零碳园区建设方案编制大纲(文件正式印发时发布),编制省级零碳园区建设方案,向各市发展改革委申报,各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级经信、能源部门,遴选不超过3家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会省经信厅、省能源局择优确定20家左右园区进行建设。实施期间,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加强工作指导,并统筹利用中央预算内、“两重”、“两新”等中央资金,以及循环经济等省级财政专项加强对零碳园区工作支持。建设期满后,经自评估符合省级零碳建设标准的园区,可向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能源局提出省级零碳园区评价命名申请,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进行综合评价,通过综合评价的园区正式命名为省级零碳园区。
附:浙江省省级零碳园区建设标准指南指标说明











来源: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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