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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发布《电力市场计量结算基本规则》

发布时间:2025-08-05 10:58:37浏览次数: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于近日发布《电力市场计量结算基本规则》(发改能源规〔2025〕976 号)。该规则自 2025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对电力市场计量结算相关事宜进行了明确规范。
规则中所指计量,是为满足电力市场结算需求,针对市场经营主体的电能量、功率等数据开展的测量、记录及数据提供行为。参与电力市场的虚拟电厂(聚合商)、新型储能等新型经营主体,均需遵照本规则执行,电力交易机构和电网企业以市场经营主体为单元开展结算工作 。
结算原则上以自然月为周期开展。若已发布的正式结算结果(含日清分结果)出现变化,需向相关市场经营主体披露变动原因和变动情况。具体而言,当电力现货市场未连续运行时,开展年度、月度交易的地区按自然月结算;开展多日交易的地区按最小交易周期量价清分,再按自然月结算。当电力现货市场连续运行时,原则上采用 “日清月结” 模式,按日对已执行成交结果量价清分,月度结算结果为日清分结果累计值叠加按自然月结算的相关科目,仍按自然月周期结算。电力辅助服务、零售等市场,则根据各自市场规则明确的周期开展清分,同样按自然月周期结算 。
值得注意的是,电力市场结算严禁设置不平衡资金池,每项结算项目都要独立记录、分类明确疏导并详细列支。结算科目式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确定,且应覆盖所有市场分类及交易品种,各类结算科目单独计算、单独列示。电力市场计量结算采用统一度量单位,电量单位通常为兆瓦时(保留三位小数)或千瓦时(保留整数);电费单位为元(保留两位小数);电价单位为元 / 兆瓦时(保留三位小数)或元 / 千瓦时(保留六位小数),若国家政策文件对精度有进一步要求,按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


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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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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