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0日,浙江省财政厅下达2025年中央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通知。本次光伏发电项目补助资金分配有明确优先方向,50kW及以下装机规模的自然人分布式项目截至2025年底所发电量对应的应拨未拨补贴,将优先获得足额补助。这一举措有力推动了小型分布式光伏项目的发展,保障了自然人光伏项目投资者的权益。截至目前,在申报时,2021年前此类项目应补未补的部分已全部足额发放到位。这不仅解决了历史遗留补贴问题,还增强了市场对光伏产业的信心。浙江省财政厅通过这一资金下达及补贴发放动作,进一步完善了光伏补贴体系,助力全省可再生能源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也为后续相关政策的实施与优化提供了实践经验。
详情如下: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5年中央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的通知
浙财建〔2025〕80号
温州市、长兴县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5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地方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建〔2025〕133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中央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的通知》(浙财建〔2024〕168号)规定,结合《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申报2025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的函》中补助资金的申报情况,现下达2025年中央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详见附件1),相应追加你市、县2025年“2116002太阳能发电补助”支出预算指标,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列“50799其他对企业补助”。资金支付方式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制度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浙财建〔2024〕168号提前下达的补助资金已优先足额补助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项目至2024年底。
二、本次下达的光伏发电项目补助资金应优先足额补助50kw及以下装机规模的自然人分布式项目截至2025年底所发电量对应的应拨未拨补贴。至此,申报时2021年前应补未补部分已全部足额补助。
三、对于剩余的其他光伏发电项目2021—2024年所发电量对应的补贴,按等比例方式计算拨付。
四、请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可再生能源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强化资金监督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同时,根据附件2所列绩效目标,切实加强预算绩效管理,会同当地发展改革委(局)等部门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做好绩效监控工作,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附件:
2025年中央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分配表.docx
中央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表.docx
浙江省财政厅
2025年6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来源:浙江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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