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确辅助服务市场经营主体范围上,规则涵盖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和新型经营主体。特别将储能企业、虚拟电厂、智能微电网、车网互动运营企业等新型主体纳入,清晰界定其经营地位,通过政策引导,鼓励新型经营主体积极参与电力系统调节,为电力市场注入新活力,增强系统灵活性。
规范辅助服务交易品种设立流程方面,由电力调度机构依据系统安全稳定运行需求,提出市场建设需求并拟定分析报告,经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与省级价格、能源主管部门论证合理性后,制定实施方案报国家能源局,获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方可实施。同时,新品种设立需依次开展模拟试运行、结算试运行、正式运行,严格的流程确保新交易品种平稳落地,保障市场稳定运行。
健全辅助服务费用传导机制以 “谁受益、谁承担” 为原则,结合电力现货市场建设情况推进。在电力现货市场连续运行地区,调频、备用等辅助服务费用由用户用电量和未参与电能量市场交易的上网电量共同分担。而独立储能、虚拟电厂这类 “发用一体” 主体,按上网(下网)电量在发电侧(用户侧)参与费用分摊或分享,合理分配成本与收益,优化市场资源配置。
明确与电能量市场衔接机制时,规定调频、备用、爬坡等有功辅助服务市场与现货市场可独立出清,条件成熟时推动联合出清,保障市场运行的灵活性与兼容性。经营主体提供辅助服务产生的电能量费用,按电能量市场规则结算,理顺两大市场间的关系,提升市场运行效率。
在理清电力市场运营机构职责上,电力调度机构承担提出辅助服务需求、统一采购、交易组织、市场出清等核心业务,负责市场运营监控与技术支持系统管理;电力交易机构则负责经营主体市场注册、信息披露与提供结算依据,二者分工明确,协同保障电力辅助服务市场有序运转。该规则的发布,从多维度完善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体系,为构建更加高效、灵活、稳定的电力市场奠定基础,推动电力行业向绿色低碳、高质量方向发展。
原文链接: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基本规则》的通知
来源:国家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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