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及配套法规,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规定主要围绕能源管理岗位设立、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报送、能源计量统计、节能目标责任制等核心义务展开,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以下是详细梳理:
根据《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重点用能单位包括两类: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一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用能单位;
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五千吨及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
能源消费的核算单位是法人单位。重点用能单位名单实行动态管理,新建投产符合条件的企业将被及时纳入,已淘汰退出或兼并重组的企业将被移出-。
《节约能源法》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经验以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中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这意味着:
企业必须设有专职能源管理岗位,不能由其他岗位人员兼任;
能源管理负责人必须具备专业知识、实际经验和中级以上职称;
聘任后必须向节能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人员变动时,应及时更新备案信息。
部分地区还要求成立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并将领导小组成员一并备案。
《节约能源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向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送上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利用状况包括能源消费情况、能源利用效率、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内容。-
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应当由能源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填报工作-。
根据《节约能源法》和《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重点用能单位应当:
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将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分解到相应层级或岗位-;
建立节能奖惩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与奖惩挂钩-;
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按照《能源管理体系要求》等相关标准有效运行;
配备和使用能源计量器具,按照《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加强能源计量数据管理-;
设置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能源审计,分析现状,查找问题,挖掘节能潜力,提出切实可行的节能措施,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送能源审计报告。
对于未完成上年度节能目标的重点用能单位,实施能源审计属于强制性要求-
。能源审计内容包括:查阅用能系统台账、核对能源消耗计量记录、检查用能设备运行状况、审查能源计量器具运行情况、审查能耗定额执行情况、查找节能潜力等-。
第十五条规定: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结合现有能源管理信息化平台,加强能源计量基础能力建设,按照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求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提升能源管理信息化水平。-
新纳入的重点用能单位需及时完成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并接入省级平台。已建成系统需确保前端采集设备正常运行,提升上传数据质量-。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
优先采用国家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目录中的技术、生产工艺和用能设备-;
主动淘汰落后的和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
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
对于能效低于基准水平的项目,需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技术改造或淘汰退出。
第十八条规定: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严格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制度,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不得无偿提供能源或实行包费制: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配合节能监督检查:应当自觉配合并接受节能监督检查,阻碍或拒绝接受的将被警告、罚款-。
违反上述规定,将面临明确的行政处罚: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
| 未按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备案 | 《节约能源法》第八十四条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未按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 | 《节约能源法》第八十二条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 |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 | 《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 | 责令停止使用,没收淘汰设备;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业整顿或关闭- |
| 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 | 《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二条 | 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未达要求的,可责令停业整顿或关闭- |
| 不按要求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 |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 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未达要求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实行包费制 | 《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七条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2024年以来,浙江等省份已率先探索化石能源消费预算管理制度。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要求正在从单纯的能耗总量控制,向化石能源消费量控制和碳排放控制延伸。例如,浙江省对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已开始下达化石能源消费预算,并将完成情况纳入考核。
这意味着,未来能源管理师的工作内容将更加复合,不仅需要懂能源,还需要懂碳核算、懂政策法规。
以上是我国《节约能源法》及配套法规对重点用能单位的核心规定。可以看到,法律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管理提出了系统化、专业化的要求,而能源管理师正是企业履行这些法定义务的核心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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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碳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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